泰禾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12: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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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泰禾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信息,公司应该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
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
与公司公共事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
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
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
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公司指定的披露报
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章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十九条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演、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会、网站、现场参观、
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
解的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与法务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
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
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否则,公司应当立即
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七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与法务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
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
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
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
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
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
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投资者关系活动来访者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
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回复特定对象。公
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
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
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
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
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与法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
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
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
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
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之日起实施,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泰禾股份 证券简称:301665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
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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