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 H 代 公告编号:【CIMC】2025-078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同步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了《持续关连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2.1条关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求,特将有关公告同步披露如
下,供参阅。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
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AINER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2039)
持續關連交易
《框架協議》
於2025年8月11日,本公司與國豐訂立《框架協議》,以約定2025年1月1日至
續地與國豐集團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主要包括銷售罐箱、自動化立體
貨庫等商品,提供修箱服務等,以及接受對方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等業務,主
要包括採購發泡材料等。
香港上市規則的涵義
國豐持有海洋科技集團16.7%股權,為海洋科技集團之主要股東,而海洋科
技集團為本公司重要附屬公司,故國豐及其附屬公司構成本公司附屬公司層
面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
與國豐集團進行的交易,對本公司構成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1)董事會已批准《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2)獨立非執行董事
已確認《框架協議》於本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照一般商業條款經
公平磋商後訂立,其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故根
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101條,《框架協議》只須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
審核的規定,並可獲豁免遵守通函、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
定。
?
與煙台國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續關連交易的議案》,概無董事會成員於
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深圳上市規則的涵義
深圳上市規則下,國豐及其附屬公司不構成本公司關聯方,訂立《框架協議》
也未達到深圳上市規則下的披露標準。
歷史實際交易情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6個月,本集團與國豐
集團之間的歷史實際交易情況如下:
單位:人民幣千元
關連人士 關連交易範圍 歷史交易金額
截至 截至
止年度 止6個月
國豐集團 本集團向國豐集團銷售商品及 110,402 5,053
提供服務等
本集團自國豐集團採購商品及 170,408 97,224
接受服務等
註: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14A.76條,歷史交易可獲得全面豁免。
?
《框架協議》
於2025年8月11日,本公司與國豐訂立《框架協議》。《框架協議》項下的各項交易
將在本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且將按公平原則及對本集團而言屬
公平合理的條款協定。
《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
訂立日期
訂約方
(1) 本公司
(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屬公司);及
(2) 國豐
(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屬公司、其他聯繫人)。
交易性質
(1) 本集團向國豐集團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主要包括銷售罐箱、自動化立
體貨庫等商品,提供修箱服務等;及
(2) 本 集 團 接 受 國 豐 集 團 提 供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等 業 務 , 主 要 包 括 採 購 發 泡 材 料
等。
根據簽署的《框架協議》的條款約定,國豐集團與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應分別就
後續各項商品或服務簽訂具體合同以約定具體交易條款。
?
定價政策:
根據《框架協議》,持續關連交易的定價政策須基於公平合理的原則按照一般商
務條款確定,本集團與國豐集團互相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定價應為市場價格。具
體如下:
(1) 本集團向國豐集團供應商品、提供服務等:
供應商品時,如有投標程序,則以投標結果作準;如並無投標程序,應按
商品的種類和質量等(如適用),參考供應類似商品予獨立第三方的價格及╱
或市場價格(包括可資比較的本地、國內或國際市場價格)以釐定價格。市場
價格數據將通過行業協會等獨立第三方收集;及
提供服務時:如有投標程序,則以投標結果作準;如並無投標程序,應參
考提供類似服務予獨立第三方的服務費及╱或市場價格以釐定價格。
(2) 本集團自國豐集團採購商品及接受服務等:
採購商品時,如規定投標程序,則以投標價格作準;如並無投標程序,應
按商品的種類和質量等(如適用),參考採購類似商品自獨立第三方的價格
及╱或市場價格(包括可資比較的本地、國內或國際市場價格)以釐定價格。
市場價格數據將通過行業協會等獨立第三方收集;及
接受服務時,如有投標程序,則以投標結果作準;如並無投標程序,應參
考由獨立第三方提供類似服務的服務費及╱或參考市場價格以釐定價格。
有關上述的價格及條款對本集團或國豐集團(如適用)而言將不優於或不遜於(如
適用)本集團或國豐集團(如適用)向獨立第三方提供或接受同類商品及╱或服務
所提出的價格及條款,並會參考至少兩項與無關聯的第三方進行數量或質量相
似的同期交易。此外,本集團相關部門亦將定期對向不同客戶(包括國豐集團及
獨立第三方客戶)提供或接受同類商品及╱或服務的盈利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檢
討不同客戶的盈利貢獻,並將分析結果反饋給業務部門,作為調整定價決策時
的參考。
?
付款方式:
付款將依據由國豐集團與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根據《框架協議》訂立的具體協議
的條款來作出。
有效期限:
《框 架 協 議》有 效 期 自 雙 方 簽 署 及 本 公 司 履 行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下 的 批 准 程 序 後 生
效,並於2027年12月31日期滿。
建議上限及釐定依據:
以下載列於截至2025年、2026年及202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約定的持續關連
交易的建議上限:
單位:人民幣千元
關連人士 關連交易範圍 建議上限
截至 截至 截至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國豐集團 本集團向國豐集團銷售 500,000 500,000 500,000
商品及提供服務等
本集團自國豐集團 500,000 500,000 500,000
採購商品及接受服
務等
本集團預計向國豐集團銷售商品及提供服務,主要包括銷售罐箱、自動化立體
貨庫等商品,提供修箱服務等。本集團預計自國豐集團採購商品及接受服務,
主要包括採購發泡材料等。年度交易金額上限乃經參考(其中包括)以下因素後
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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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本集團與國豐集團的歷史交易情況,2024年度銷售方向發生交易金
額約人民幣1.1億元,2025年1 – 6月銷售方向發生交易金額約人民幣5,053千
元,以及本集團與國豐集團之間在罐箱等方面的合作意向,經雙方協商,
本集團與國豐集團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銷售端的年度建議上限
釐定為人民幣5億元。
考慮到(1)本集團與國豐集團的歷史交易情況,2024年度採購方向發生交易
金額約人民幣1.7億元,2025年1 – 6月採購方向發生交易金額約人民幣97,224
千元;(2)受相關行業趨勢所推動,本集團向國豐集團在發泡材料採購等方
面的預計需求增長;(3)本集團旗下如冷藏車等其他業務方面與國豐集團新
增的合作可能。綜合上述因素考慮,經雙方協商,本集團與國豐集團截至
建議上限的釐定已考慮預計相關商品及服務等價格的波動,並考慮一定的
合理緩衝,以滿足不時的營運需求。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及定價政策,《框架協議》的建議上限與本集團未來三年
業務規劃相應的交易預計需求一致,因此建議上限較實際歷史交易金額有
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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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措施
本公司已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包括合同政策、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及內部
控制管理辦法,以保證持續關連交易按照協議執行。本公司審計監察部對本公
司內部控制措施不定期組織內部測試,以確保持續關連交易有關內部控制措施
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並向本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及監事會報告測試
結果。本公司亦已啟動關聯交易預警系統,該預警系統將提供本集團關連交易
匯總分析郵件,其中包括交易對手方名稱、交易年份、迄今交易總金額、額度
比例等信息,以便本公司可對關連交易進行定期監控。本公司外部審計師每年
對本公司有關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措施進行審計,並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的要求
每年對持續關連交易進行審閱。
持續關連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訂立《框架協議》並進行相關持續關連交易符合本集團主營業務的實際經營和發
展需要,不存在損害本公司及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亦不會對本
公司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進行該等交易不會引致本公司的主營業務對關連
方的依賴。
董事相信《框架協議》於本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照一般商業條款經公
平磋商後訂立,其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公司審議情況
本公司召開了第十一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專門會議2025年第5次會議。本公司3位
獨立董事均同意將本次交易提請本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2025年第7次會議審議。
本次交易的相關議案已於2025年8月11日經本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2025年度第7
次會議審議通過,概無董事於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
訂約方的一般資料
本公司
本公司為一家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其
A股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本集團是全球領先的物流及能源行業設備及解決
方案供應商,目前主要從事集裝箱、道路運輸車輛、能源╱化工╱液態食品裝
備、海洋工程裝備、空港與物流裝備╱消防與救援設備的製造及服務業務,包
括國際標準乾貨集裝箱、冷藏集裝箱、特種集裝箱、罐式集裝箱、天然氣╱工
業氣體╱氫氣等儲罐及運輸罐車、生物發酵液體食品交鑰匙工程、半掛車產
品、專用車上裝、浮式生產儲油卸油裝置(FPSO)、特種船舶、海上風電安裝
船、旅客登機橋及橋載設備、機場地面支持設備、消防及救援車輛設備、自動
化物流系統等。除此之外,本集團還從事循環載具業務、物流服務業務和金融
及資產管理業務等。本集團通過業務拓展及技術開發,已形成一個專注於物流
及能源行業的關鍵裝備及解決方案的產業集群。
國豐
國豐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最終實際控制人為煙台市人民
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豐集團的業務範圍分為四大主營業務及其他
業務板塊,其中主營業務為化工、能源設備及服務、高性能纖維、電力自動化
四大業務板塊,其中化工業務板塊是國豐核心業務,也是其最重要的收益來
源,化工業務板塊主要由國豐旗下上市公司萬華化學負責運營;能源設備及服
務業務板塊主要由旗下上市公司冰輪環境運營;高性能纖維業務板塊主要由旗
下上市公司泰和新材運營;電力自動化板塊主要由國豐旗下上市公司東方電子
運營。
國豐主要合併財務數據如下:
單位:人民幣萬元
(經審計)
營業收入 20,205,929.04
歸母淨利潤 174,565.52
(經審計)
總資產 41,954,427.41
? 歸母淨資產 2,945,869.36
香港上市規則的涵義
國豐持有海洋科技集團16.7%股權,為海洋科技集團之主要股東,而海洋科技集
團為本公司重要附屬公司,故國豐及其附屬公司構成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的關
連人士。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與國豐集
團進行的交易,對本公司構成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1)董事會已批准《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2)獨立非執行董事已確
認《框架協議》於本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照一般商業條款經公平磋商
後訂立,其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故根據香港上市
規則第14A.101條,《框架協議》只須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定,並
可獲豁免遵守通函、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深圳上市規則的涵義
深圳上市規則下,國豐及其附屬公司不構成本公司關聯方,訂立《框架協議》也
未達到深圳上市規則下的披露標準。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海洋科技集團」 指 煙台中集來福士海洋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一家在
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
屬 公 司 , 本 集 團 間 接 持 有 海 洋 科 技 集 團 83. 3% 股
權,國豐間接持有海洋科技集團16.7%股權
?
「本公司」 指 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
有限公司,其H股已在香港聯交所上市,而其A股
已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持續關連交易」 指 《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獨立第三方」 指 並非本公司關連人士的各方
「《框架協議》」 指 於2025年8月11日,本公司與國豐就(i)本集團向國
豐集團銷售商品及提供服務等;及(ii)本集團自國
豐集團採購商品及接受服務等而訂立的商品及服
務框架協議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股東」 指 本公司股份的持有人
?
「深圳上市規則」 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國豐」 指 煙台國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一家根據中
國法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重要附屬
公司海洋科技集團之主要股東
「國豐集團」 指 國豐及其附屬公司、其他聯繫人
「主要股東」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 指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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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董事會命
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吳三強
公司秘書
香港,2025年8月11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麥伯良先生(董事長),非執
行董事朱志強先生(副董事長)、梅先志先生(副董事長)、徐臘平先生、趙金濤
先生及趙峰女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光華先生、楊雄先生及王桂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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