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芳、刘杰(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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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议案。据此,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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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中山
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 4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15-9:25,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21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8 月 4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451,11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7951%。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121 名,代表股份 2,82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6%,通
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其他参会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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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为计票人,公司监事和本所见证律师为监票人,计票人、
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转让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
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3,7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8%;反对 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482%;反对 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41%;弃权 9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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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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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胡铁军 邵 芳
______________
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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