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使用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自
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投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额度有效期内,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审议额度,单个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投资范围
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禁止购买风
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高风险等级的产品。
(四)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闲置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
银行信贷资金。
(五)实施方式
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
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二、审议程序
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使
用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额
度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
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述相关事项,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相关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
使用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投资种类虽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但因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
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实际收益不及预期。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
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针对以上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行使,确保委托理财事项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使
用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理财或存款类业务进行核算。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额度事项经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使
用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国振 张 鹏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