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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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
“本所”)接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0),公司董
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方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
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256
人,代表股份 400,692,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554%。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出的五项
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二)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票 400,458,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415%;反对 175,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38%;弃权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99,165,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188%;反对 1,033,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579%;弃权 49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400,070,2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46%;反对 551,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75%;弃权 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400,102,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525%;反对 283,6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07%;弃权 30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95,747,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658%;反对 4,786,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946%;弃权 158,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 1、2、3、5 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4 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
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 1、2、3、5 以
普通决议形式通过,议案 4 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 1、3、4、5 对
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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