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说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张关明、苏州讯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刘晓明、杜文刚等 6 名交易对方购买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特此说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