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人员;
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露。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
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
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会审议关注点提出相关申请,财务资助提供方审批后,经供销大集计划
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合规法务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财务
资助需求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
资助的相关议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议案要素规范性审核和相关会议的筹
备,财务资助议案通过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相关审议程序后,
方可实施财务资助。
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第3.2条所述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须同意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方可进行后续审批及审议
程序。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
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
容。
公告文稿;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如适用)文稿;与本次
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如适用);中介机构意见
(如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财务资
助;对于未履行规定程序提供财务资助,且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