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港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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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能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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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则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
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
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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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并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
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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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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