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港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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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
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则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
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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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战略
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或者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
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
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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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
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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