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股份: 福达股份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17: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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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
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
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
提升,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秉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
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采用科学的市值管理方式,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
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
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
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管理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
组织执行。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子/
分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公司市值管理总体策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
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并
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
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
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主动及时研究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市值管理具体落实情况。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建立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水平。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匹配。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分管业务领域的公司质量提升工作。
  (二)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三)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四)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五)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六)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值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及
时关注资本市场动态和公司市值,动态了解公司财务、经营等情况及重大事件的情
况和进展。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
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
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
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
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监测分
析等具体管理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其他职能部门、分公
司及子公司应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市值管理具体工作,对相关资本运
作、权益管理、投资并购、生产经营等信息归集工作提供支持。证券部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订市值管理策略和实施计划。
  (二)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
  (三)监测公司股价、资本市场舆情和动态等。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报告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与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质量是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
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
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资本运营:公司应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积极落实发展
战略,聚焦深耕主责主业,适时开展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强化主业核心
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的持续提升。
  (二)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坚持依法合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包括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相关方案,促进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一致,
实现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
定明确、清晰、合理、可持续的股东回报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
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
可预期性。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向投资者阐明
公司的发展战略、愿景、使命、目标等,并对公司发展方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进行
重点说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事求是介绍公司经营情况和成果,
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积极收集、分析
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从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股东关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
境变化、公司市值变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公司应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
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具体监测预警,
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
析研判原因,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调整实施管理策略,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
施:
  (一)核实是否构成股价异动,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
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
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
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第五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
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
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股份回购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增持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
施,股份回购、增持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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