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重大信息收集与管理的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的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可能需要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或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或按照子公司、合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或审批的
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
合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五)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委派到合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有权随时向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了解应报告
信息的详细情况,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证券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协助董
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本制度,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分子公司及向合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九条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收集和管理重大信息,并及时报送证
券部。
第十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或知悉其他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证券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收购、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
(四)公司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相关问询及时做出回应;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
报告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资公司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三)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产的30%;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关闭;
(四)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其他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外收益;
(六)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可能会对公司发行的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20个交易日通知证券部。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十五条 已上报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证券部报告
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以上有关“重大”的判断标准:
(一)相关事项金额或产生的损益绝对值(含12个月累计,下同)达到或超过
公司、分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或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
产生的损益绝对值超过公司、分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构成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没有达到前述标准或没有金额的,但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部
咨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及时
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分子公司、合资公司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及时上报公司归口管理
部门,同时抄报公司证券部。
第十九条 证券部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汇报。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应及时
将信息向公司管理层、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内部报告渠道的畅通,各部门、分子公司、合资公司应当
指定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简称“信息
报告联络人”),并向公司证券部报备。如未能指定联络人,则上述各单位的负责
人为指定联络人。
当信息报告联络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自发生变化起两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
联络人,并向证券部报备。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联络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知悉、掌握所在单位的各类重大信息;
(二)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草拟有关文件;
(三)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材料;
(四)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因瞒报、漏报、误报、迟报或不履行本
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
究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等处
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24小
时内。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发出通知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责任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