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
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
风控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节 出席会议及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节 股东会议事程序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计与
风控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开始,报告出席股东代表人数、
所代表股份数及其占总股本的比例;
(二)会议主持人主持选举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
进行,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三)逐个审议股东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
案进行讨论;
(四)与会股东进行表决;
(五)会议暂时休会,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的
监督下对表决单进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六)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七)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八)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结束。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节 股东会审议及表决
第三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且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及公告
第五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的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公告股东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请
出席股东会律师依据本规则第七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
媒 体 上 刊 登 , 同 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公布。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
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
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
告。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
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
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
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
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
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
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