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三圣 公告编号:2025-45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
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三圣股份”)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或
“法院”)送达的(2025)渝 05 破申 224 号《民事裁定书》,重庆五中院裁定
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重庆五中院送达的(2025)渝 05 破 297
号《决定书》,重庆五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李锴。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5-35 号)。若公司 2025 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规则》第 9.4.1 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被叠
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
仍为“*ST 三圣”,证券代码仍为“002742”,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
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
行)》(以下简称《预重整工作规范》)的规定,向重庆五中院完成预重整备
案登记。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公司聘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联合担任公司预重整辅助机构。
预重整期间,公司在预重整辅助机构的协助下积极开展并完成预重整各项工作。
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重组协议暨重整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重组协议暨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预重整第二次债权
人会议及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2025 年 3 月 3 日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暨
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6 号)。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重整及法院
接收申请材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1 号)。
《民事裁定书》及(2025)渝 05 破 297 号《决定书》,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公
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14 号指引》)
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就重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情况
公司收到重庆五中院送达的(2025)渝 05 破申 22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
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
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
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查明的事实,
三圣股份系企业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根据年度报告,三圣股份已经资不
抵债,且三圣股份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大量案件已经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
足以认定三圣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三圣股
份具备破产原因,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三圣股份作为重庆地区的建材、医药行业知名上市公司,在近二十年的生
产经营中积累了大量的优质资源,其医药板块市场前景较好,具备持续经营能
力,具有重整挽救价值。因此,三圣股份具备重整价值。三圣股份通过破产重
整可以获得新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职工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
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三圣股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结合三圣股
份提交的重整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在预重整阶段,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了
充分协商谈判,目前投资人基本确定,投资人参与重整意愿较强,各方已经达
成重组协议,并已经征得主要债权人、出资人同意,三圣股份的重整具备可行
性。因此,三圣股份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综上,三圣股份的重整申请主体适格、具备破产原因、具有重整价值和重
整可行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
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公司收到重庆五中院送达的(2025)渝 05 破 297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
下:
份)的申请,对三圣股份预重整进行备案登记。经三圣股份与主要债权人协商,
自行聘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重庆分所担任预重整辅助机构。
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预重整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的报告,三圣股份主要
债权人同意推荐预重整辅助机构为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李锴为管理人负
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
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公司预重整期间预重整辅助机构履职情况及预重整期间取得的成效
预重整期间,公司在预重整辅助机构的协助下积极开展并完成预重整各项
工作。截至目前,已基本完成债权审核、资产调查、投资人招募遴选、《重组
协议暨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与表决等主要工作。具体包括:
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此后,预重整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展开债权申报登记造册、
债权审查及异议复核等相关工作。同时,开展职工债权调查公示工作。
对外投资等资产进行了调查梳理。
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确定中选投资人。随后,预重整辅助机构组织有关各方
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并督促重整投资人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
的前提下,根据三圣股份及预重整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审计、评估工作成果,
制作《重组协议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并已获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公
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除上述主要工作外,预重整期间,预重整辅助机构持续监督公司营业事务,
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及职工队伍稳定;同时,预重整辅助机构还开展专项审计工
作并出具审计报告、梳理和审查拟继续履行合同、指导公司依法处理未决诉讼、
督促评估机构及财务顾问开展工作并按期出具相关报告等。
四、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一)债权申报审查工作的衔接
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在预重整期间已向三圣股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
在重整程序中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做出的承诺和授权效
力将延续至重整程序。对于在三圣股份预重整期间申报的附利息债权,管理人
将对相应利息追加计算至重整受理日。
(二)审计、评估工作的衔接
为节约成本、提高重整工作效率,预重整期间,预重整辅助机构对三圣股
份进行了专项审计,三圣股份委托评估机构对三圣股份资产进行评估并分析模
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前述审计、评估工作成果在重整程序中继续适用。
(三)预重整期间选定的投资人自动成为重整投资人
根据《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66 号)的安排及有关各方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
议的约定,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效力延续至重整程序。无特殊
情况下,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预重整期间选定的
投资人将自动成为重整投资人。
五、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
将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三
圣”,证券代码仍为“002742”,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14 号指引》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进展,并充
分提示相关风险。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目前,法院尚未批准确定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法院最终确定
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
终确定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后,将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14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由管理人进一步报法院
许可。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
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五)其他影响
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
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
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
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的风险。
(六)其他事项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公司重
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六、风险提示
结构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重整失败,公司将
被宣告破产,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
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中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14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2025)渝 05 破申 224 号《民事裁定书》;
(二)(2025)渝 05 破 297 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