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
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
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
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
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
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
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券账户号码、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和/或从
何途径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由证券部交与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
同时登记备案,其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能够施加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准确、完整地告知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告知提供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公司应防止其出现敏感期内及 6 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需要将该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提醒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
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向
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
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
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
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
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
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
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
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
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
责任,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
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施行之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办法,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办法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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