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18:10: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
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普
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的,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但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职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
士,只任职至其获委任后的首个年度股东会为止,并于届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
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席。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到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时间为两年。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董事
长由董事会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除控股子公司外)
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低于 1%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
资产和接受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除外);
  (十)审议除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公司银行借款或者其他融资事项;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七)、(八)、(九)、(十五)项必须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第(十一)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四章   董事长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总经理提议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
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
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事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连)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连)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连)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连)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拟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由本人签署的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
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
所有复本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
有效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现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
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审议特殊事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融资等事项时,应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
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及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董事应
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连)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连)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连)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连)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
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八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计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四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
(H 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规则实施后,
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则的修订
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普源精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