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
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
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
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
委托理财等,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
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请
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涉及的相关指标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行为,由
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会批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
或董事长(及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
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投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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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的管理机
构按以下框架根据申报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准备相关材料:
(一) 申报所需文件材料:
(二) 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有关新投资项目的国家宏观政策及区域政策,市
场供求现状及变化趋势,竞争对手状况,公司关于新项目的市场开拓、公司管理等
方面的条件,项目资金来源与运用。
(三) 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 投资管理是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从投资项目的策划、调研、洽
谈、可行性论证、报批、筹建、监管及投资回收的全部过程实施的管理。
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
问参与拟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
论证、实施和监督;负责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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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投资方向是公司发展规划所要求的业务专业化方向,或与公司主
要业务密切相关的项目。公司投资方向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
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第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规模应以量入为出、力所能及、有效控制和保障权益为
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程序应文件化、法律化,避免任何环节的内部协议或口
头协议。
第十三条 公司的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在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30%以上,需选择至少一家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调研及可行性
研究,并需对项目单独提供明确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可行性报告由项目研究小组负
责起草,对公司的投资项目,项目研究小组人员由负责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财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派员组成,项目研究小组人选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对
子公司的投资项目,项目研究小组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管理层审定并
报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
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
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
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
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
内容。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原审批机构重新予以审议。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
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
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相应权限的决策机构决议
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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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
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
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相应权限的决策机
构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
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
确认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
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投资、使用、收回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履
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
部门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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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应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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