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微至”或“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
关规则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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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严格管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进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
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有权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
息的申请。
相关部门、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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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
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
理审批表》,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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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本制度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
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
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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