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0 证券简称:南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李平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25号),公司财务总监项琴华
于同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26号),
因涉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平和项琴华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
月24日披露的《南卫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14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李平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苏证监罚字〔2025〕1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苏证监罚字〔2025〕14号:
“项琴华:
你涉嫌内幕交易“南卫股份”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
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就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
控制审计等事宜,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人为罗某华、孙某薇。预审结束后,罗某华、孙某薇分别将《南卫股份2022年预审
情况备忘》发送给公司前任董事会秘书李某1、财务总监项琴华,要求公司梳理在建
工程的相关管理情况、银行账户的转贷资金流转情况等。
年1月底,年审会计师发现公司有倒贷的资金被挪用尚未归还的情况。
在缺口的问题,并索要相关支撑材料,但是公司一直未回复解释相关问题。天衡所
审计项目组结合前期梳理的账户及资金情况,推测存在公司资金通过在建工程被占
用的情形。
当日李某1电话联系天衡所负责人郭某,郭某表示已经通过项目组的汇报知悉了相关
情况,并提示如果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会影响2022年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意见,
要求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尽快归还占用的资金,并配合天衡所尽快查清资金占用的整
体情况。
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拟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否定意见审计
报告。当天15时12分,罗某华联系李某1,欲通过李某1约公司董事长李某2讨论资金
占用问题如何处理,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当天15时57分,孙某薇
联系项琴华,告知她公司方面要尽快梳理资金占用情况,相关资金占用问题要尽快
解决,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此后数日,项琴华在李某2办公室通过
口头汇报的方式,告知李某2审计发现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并让财务部进行自查。
材料发送给孙某薇。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明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出具
否定意见。
控审计意见进行沟通,讨论了资金占用问题。
审计报告的初稿。当日,孙某薇将上述文件发给李某1。
某1,结论是确定的,不可能修改。后续,孙某薇将审计报告定稿文件发送给项琴华。
《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
示性公告》等公告。
因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天衡所对公司2022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停牌,对公
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在公开披露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3
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项琴华为法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23年3月2日。
二、项琴华涉嫌内幕交易“南卫股份”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项琴华决策控制其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交易“南卫股份”。
具体如下:
(一)账户基本情况
“项琴华”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由项琴华本人于2021年5月21日在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8******46。
(二)账户控制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项琴华”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由项琴华本人控制和决策交
易。
(三)账户交易情况
出“南卫股份”5.4万股,成交金额34.05万元。经测算,扣除税费后避损101,675.47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
证明。
我局认为,项琴华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南卫股份”
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项琴华没收违法所得101,675.47元,
并处以罚款1,5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
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
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
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苏证监罚字〔2025〕15号:
“李平:
你涉嫌内幕交易“南卫股份”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
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就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
控制审计等事宜,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人为罗某华、孙某薇。预审结束后,罗某华、孙某薇分别将《南卫股份2022年预审
情况备忘》发送给公司前任董事会秘书李某、财务总监项某华,要求公司梳理在建
工程的相关管理情况、银行账户的转贷资金流转情况等。
年1月底,年审会计师发现公司有倒贷的资金被挪用尚未归还的情况。
在缺口的问题,并索要相关支撑材料,但是公司一直未回复解释相关问题。天衡所
审计项目组结合前期梳理的账户及资金情况,推测存在公司资金通过在建工程被占
用的情形。
当日李某电话联系天衡所负责人郭某,郭某表示已经通过项目组的汇报知悉了相关
情况,并提示如果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会影响2022年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意见,
要求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尽快归还占用的资金,并配合天衡所尽快查清资金占用的整
体情况。
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拟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否定意见审计
报告。当天15时12分,罗某华联系李某,欲通过李某约公司董事长李平讨论资金占
用问题如何处理,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当天15时57分,孙某薇联
系项某华,告知她公司方面要尽快梳理资金占用情况,相关资金占用问题要尽快解
决,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此后数日,项某华在李平办公室通过口
头汇报的方式,告知李平审计发现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并让财务部进行自查。
材料发送给孙某薇。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明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出具
否定意见。
审计意见进行沟通,讨论了资金占用问题。
审计报告的初稿。当日,孙某薇将上述文件发给李某。
结论是确定的,不可能修改。后续,孙某薇将审计报告定稿文件发送给项某华。
《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
示性公告》等公告。
因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天衡所对公司2022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停牌,对公
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在公开披露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3
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李平为法定内
幕信息知情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10日。
二、李平涉嫌内幕交易“南卫股份”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平决策控制其国联证券账户交易“南卫股份”。具体
如下:
(一)账户基本情况
“李平”国联证券账户由李平本人于2021年3月12日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8******11。
(二)账户控制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平”国联证券账户由李平本人控制并作出决策。
(三)账户交易情况
中竞价、大宗交易合计卖出“南卫股份”818.40万股,成交金额4,796.78万元。经
测算,扣除税费后避损11,776,667.5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
证明。
我局认为,李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南卫股份”
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平没收违法所得11,776,667.59元,
并处以罚款35,330,002.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
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
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
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
涉及公司,且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