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
证 监 会《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 上市 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
[2008]10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
([2008]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 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
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
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
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使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资金;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业务上的“五
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的直接干预,更
不得根据控股股东的指令调动资金。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
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
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应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
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内容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款和决算款时,
必须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
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
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
资金和财产安全。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
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当地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
按照要求向当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
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
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
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
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
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
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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