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
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
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
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
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议。
若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投资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应包括在内。
上述投资属于公司设立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批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做出指示。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
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定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
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
出决策。
第九条 董事长组织成立投资项目评审小组,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
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
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
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安排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
及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
提供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
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
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
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
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
存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投资和已有项
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对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在原批准投资
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长初
审;
(三)初审通过后,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
分析并编制报告上报董事长;
(四)董事长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六)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实施;
(七)公司经营管理层直接负责监督下属控股企业的项目实施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
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
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
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
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
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
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
单位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
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
析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
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
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 投资的权
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
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董事会办公室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
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
运营、决策起决定性作用。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应按公司关于派出人员的选拔审批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
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在参与
投资单位的决策后,要将有关事项向公司报告并获得同意。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
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
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
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
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
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公司应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
值准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后,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必要时,
公司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
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七条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
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将对公司利益产生较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明确报告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
联络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
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除非
特别说明,本制度中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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