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
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
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制
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
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协议要求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十六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
以任何形式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遵守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
部门主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财务负责人审核,然后
由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实施部门应
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董事
会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确因不可
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必须对实际情况
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方可实施,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年度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
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
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
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
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之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其投资
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 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六条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 额度、收益分
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
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八条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
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
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
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等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因市场等因素导
致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
过长,而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并
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五)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
(六)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七)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八)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九)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
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
信息。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无法提
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
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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