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
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部
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
议。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
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
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的有效结论。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
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
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
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
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
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
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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