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网壹创: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0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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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
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所规定的其他 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
句。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
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
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
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
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
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审定并签发后,董事会秘书立即按证券监管
部门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
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
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本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
派专人负责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
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
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
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共媒体上出现与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
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件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为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
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
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
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
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
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其他组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形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 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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