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修订)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开展,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事件或交易事项。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
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
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
逻辑清晰、语言浅白、 易于理解。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
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
公告内容与提供给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以公
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
序,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未公开信息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组织草拟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告文稿,公
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告的披露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将公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实施: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人,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
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应配备充足、具备
胜任能力的人员,并加强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校验。
第三十七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推
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审议的临时报告。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
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在有关
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
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
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
专人负责,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任何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五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参考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未公
开信息的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
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
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
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
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
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
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接到董事会秘书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
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编制相关内容,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送董事会秘
书室。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应对所编制的报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确保提供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初稿进行审核;
(三)按相关要求适时发出召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向与会人员提供定期报告等会议资料;
(四)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前审核,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六)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
要求进行对外披露;
(七)需要股东会审议的定期报告,应按规定提请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股东会表决
结果。
第五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议、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传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等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报告公
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工作。
(二)审议、审核:
董事会秘书负责就重大事件所涉及的拟披露事项,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
极准备,按规定要求编制临时报告初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报告资料内容的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件的披露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于须
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件,由公司依法召开的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审议程序并作出决议。
(三)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审核、审议批准后的重大事件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披露要求进行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 陈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
守《股要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
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当根据情节及影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书面警告、
降职、撤职或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同时可以处以经济处罚,以及必
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
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
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之一的;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