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21:05: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上海华测导
航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80 万股,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Huace Navigation Technology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 599 号 C 座(一照多址企业),
邮政编码:2017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1,639,39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法定代表人的
产生及变更办法同本章程中关于董事长产生及变更的规定。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成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高精度卫星导航
定位相关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
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繁荣与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
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
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导航终端制造;导航终端销售;卫星导航服务;卫
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
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
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农机装备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
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
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海
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水文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设计施工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仪器制造;
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光
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通讯设备修理;通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信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8,550 万元,由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与持股比例为:
                       认购股份数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宁波上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月
      宁波尚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合计         85,500,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781,639,395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
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
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交易”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中所指的“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交易事项,该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参加会议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见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
东名册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
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通知
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在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后,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非职
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的权利。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董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
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
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分开投
给每个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
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
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一百〇三条 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非职工代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将
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董事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2 年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
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
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任、职责及其他相关事项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中
包含职工代表董事 1 名。除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之外,其他董事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设召集人 1 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设召集人 1 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担任。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本章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对外披
露,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除本章程规定以外,其余关于交易权限范围规定详见公司其他内部治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 日前。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
除责任。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经总经理拟定,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或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增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
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
开展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内部审计和内控合规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
                                (2)
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4)公司认为不适
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二)利润分配需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
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
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
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要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及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进行
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款第(三)项规
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拟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
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
分红或现金分红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该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
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
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末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
展资金需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及内控合规
专员,对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及内控合规管理。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为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邮件、传真等其他通讯方式送达;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采用本章程规定的
通知方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等其他通讯方式送出的,自该通
知到达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作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测导航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