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转债代码:113609 转债简称:永安转债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零二五年八月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17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根据贵所的要求,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
“发行人”或“公
司”)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保荐机构”)、北京市海
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问”或“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以下简称“容诚”或“申报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核
查,具体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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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2025 年 3 月 14 日,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主体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合计受让公司 13.67%的股份;杨磊与上海云鑫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受让公司 6.00%的股份;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公
司控股股东已变更为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磊。2)本次发行对象为上海哈茂,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4,028.71 万元,发行价格为 11.70 元/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3)
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特定条件下孙继胜可恢复对上市公司的控
制权,孙继胜对上市公司 2025 至 2027 年度的业绩作出承诺。
请发行人说明:(1)上海哈茂及杨磊受让股份价格及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依据,
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公司股价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2)本次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金额,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
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3)放弃表决权期间及恢复孙继胜控制
权条款设置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结合上海哈茂、杨磊增持公司股权的全部计划、具
体方式及最新进展等,说明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孙继胜作出相关业绩承
诺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变更、延期、豁免等条款,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是否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4)结合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决权放弃协议具
体内容、业绩承诺的实现及补偿、原实际控制人减持安排、董事及高管选任情况等,
进一步说明杨磊能否有效控制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上海哈茂是否具备本
次发行认购资格,上海哈茂及杨磊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上海
哈茂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涉及对外借款,如是,进一步说明借款协议的主要
内容,后续还款安排,资金出借方的基本情况及出借资金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关
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上海哈茂拟质押股份比例,是否涉及本次发行的
股份;(6)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变更控制权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控制权变更及本次
发行相关各项安排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上海哈茂
及杨磊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后续公司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是否将发生
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存在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其中问题(5)结合《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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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上海哈茂及杨磊受让股份价格及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较大差
异,结合公司股价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一)上海哈茂及杨磊受让股份价格及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较大
差异
根据上海哈茂与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签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将其合计持有的
海云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上海云鑫将其持有的 14,363,882 股发行人股份转让给杨
磊,每股转让价格为 15.28 元。根据孙继胜、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出具的书面说明,
常州远为系孙继胜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系孙继胜的一致行动人;孙继胜、
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该等自然人均自公司设立时起即持有
公司股权,并均自公司创立起至今在公司任职,长期作为公司的核心人员,其中陶安平、
黄得云于公司设立初期曾担任公司董事,四人对公司发展具有较为统一的认知,因此,
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认可孙继胜转让公司控制权的事宜,并同意按照孙继胜转让股份
的价格向上海哈茂转让相应股份。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的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5.28 元/股(以下简称
“收盘价”)。根据上海哈茂、杨磊及孙继胜等出具的书面说明,上海哈茂受让上述股份
的价格系基于收盘价的 90%(即为 13.752 元/股)并经相关方协商确定;杨磊受让上述
股份的价格为收盘价,无上浮或下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股份协议转
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
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而当日涨跌幅限制价
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基于上述,上海哈茂受让股份价格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的 90%,杨磊受让股份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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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以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为原则并经协商确定为 11.70
元/股。前述定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
上海哈茂受让股份的价格为 13.76 元/股,杨磊受让股份的价格为 15.28 元/股,本次
发行的价格为 11.70 元/股,定价依据符合前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监管规则的规定,价格不存
在较大差异。
(1)上海哈茂与杨磊受让股份的价格之间不存在较大差异
上海哈茂、杨磊受让股份的价格系基于上述法规所要求的不低于签署协议前一交易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为原则,并经过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其中,①由于上海云鑫作
为财务投资人对于投资回报有更高要求;②孙继胜、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均为发行人
设立时即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公司控制权变更后,杨磊及上海哈茂可借助自身丰富的
产业资源,为公司现有业务快速赋能,快速发挥产业协同优势,而该等自然人在本次股
权转让完成后仍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并看好杨磊对公司未来价值的提升作用,同意对其
转让股份进行一定程度的折价。因此,经过协商谈判,最终杨磊从上海云鑫受让股份的
价格略高于上海哈茂从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处受让股份的价格,两
者不存在较大差异。
(2)受让股份与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之间不存在较大差异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以及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均为 2025 年 3 月 14 日,受让
股份和本次发行的价格依据各自的定价依据而最终确定,不存在较大差异。受让股份与
本次发行的价格略有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①受让股份与发行股份的股份锁定期不同
上海哈茂、杨磊受让的股份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或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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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上海哈茂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考
虑到上海哈茂及杨磊通过股份转让取得的股份锁定期短于上海哈茂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的锁定期,因此相关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②受让股份与发行股份的时间周期不同
由于上海哈茂、杨磊受让老股无需履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等程序,在相对较短的时
间内即完成了股份转让等交割程序,相较于公司向上海哈茂定向发行股份而取得公司股
份的时间周期更短,所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也相对更低,因此经过商业谈判,最终确定
的受让股份价格略高于上海哈茂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价格。
③受让股份及发行股份相关定价符合市场惯例
发行人本次受让股份及发行股份定价情况符合市场惯例,例如,晨丰科技
(603685.SH)协议转让控制权变更及定向增发(增发事项已过会),其中协议转让受让
股份为 9.93 元/股,向特定对象增发股份的价格为 8.8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 80%)。三星新材(603578.SH)协议转让控制权变更及定向增发(增
发事项已过会),其中协议转让受让股份为 21.00 元/股,向特定对象增发股份的价格为
(二)结合公司股价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因筹划控制权变动事项,发行人股票自 2025 年 3 月 10 日起停牌。2025 年 3 月 14
日,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主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杨磊与上海云鑫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同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方案,
并与上海哈茂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确定了本次发行的价格为 11.70 元/股。自停牌
以来至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之日,发行人股价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停牌前1个交易 股东大会召开后首个交易日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之日
股价/指数 日(2025/3/7) (2025/5/20) (2025/6/16)
收盘价 收盘价 较停牌前涨幅 收盘价 较停牌前涨幅
永安行股价收
盘价(元/股)
上 证 综 指
(000001.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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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前1个交易 股东大会召开后首个交易日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之日
股价/指数 日(2025/3/7) (2025/5/20) (2025/6/16)
收盘价 收盘价 较停牌前涨幅 收盘价 较停牌前涨幅
WIND 共 享 单
车行业指数
注:表中永安行股价收盘价为除权除息后价格。
公司股票复牌后股价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后的首个
交易日(即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较停牌前 1 个交易日的涨幅为 23.23%。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之日的股票收盘价较停牌前 1 个交易日的涨幅为 16.23%,公司股
价剔除上证综指同期变动后的相对涨幅为 15.75%,剔除 WIND 共享单车行业指数同期
变动后的相对涨幅为 12.43%,上述期间内总体表现良好。
发行人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
相关议案,同意票数比例均超过 96%,远超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已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股东较高的表决通过率体现出对本次发行方案、定价等相关事
项的支持和认可。
杨磊及上海哈茂收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能给上市公司带来具有丰富产业资源背景
的股东,推动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健康发展。在控制权变更完成后,杨磊及上海哈茂可借
助自身丰富的产业资源,为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快速赋能,快速发挥产业协同优势,在业
务经营层面助力上市公司原有出行相关业务、新兴业务的快速发展,改善上市公司的经
营水平、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本次交易披露后,发行人股票价格总体上呈现良好态势体现了市场投资人对于上市
公司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股票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积极作用、未来杨磊及上海哈茂
凭借其丰富的产业资源进一步赋能上市公司前景的整体认可。
基于上述,上海哈茂与杨磊受让发行人股份与本次发行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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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金额,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
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为上市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中披露的 71,819,411 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值,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发行数量为准,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数量”)。
根据上海哈茂出具的书面说明,上海哈茂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数量为 71,819,411 股,如果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因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等其他原因发
生调整的,其将以届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作为认购数量。
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及其一致
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名称/ 享有表 享有表
股份数 持股比 享有表决权 股份数量 持股比 享有表决权
姓名 决权比 决权比
量(股) 例 股数(股) (股) 例 股数(股)
例 例
上海 32,721, 104,541,1
哈茂 710 21
杨磊 5.97% 14,363,882 6.97% 4.60% 14,363,882 4.62%
合计 19.57% 47,085,592 22.85% 38.06% 118,905,003 38.25%
注:享有表决权比例=股东享有表决权股数/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其中,本次发行前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上市公司总股本数-孙继胜放弃表决权的股数(32,954,801 股)-上市公司
回购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股数(1,540,000 股) ;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上市公司
总股本数-上市公司回购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股数(1,540,000 股);上市公司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的股本总数为 240,601,181 股。
基于上述并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
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预计由 19.57%增加至 38.06%,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比
例预计由 22.85%增加至 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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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弃表决权期间及恢复孙继胜控制权条款设置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结合上
海哈茂、杨磊增持公司股权的全部计划、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等,说明孙继胜恢复公
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孙继胜作出相关业绩承诺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变更、延期、豁
免等条款,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放弃表决权期间及恢复孙继胜控制权条款设置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
孙继胜放弃上市公司部分表决权的安排旨在确保前述控制权变更交易所涉及的股
权转让完成交割后,杨磊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较孙继胜控制的表决权比例拉开一定差距。
同时,为保证公司控制权明确且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从而巩固上海哈茂作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和杨磊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表决权放弃系为了巩固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以及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而进
行的安排,系杨磊和上海哈茂实现进一步提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比过程中的过渡期安排。
因此,上海哈茂、孙继胜及其他相关各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表决权放弃的相应
触发条件或期限,明确孙继胜在特定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期后可恢复相应股份的表决权。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上海哈茂、杨磊增持公司股权的全部计划、具体
方式及最新进展,因上海哈茂、杨磊未能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而导致孙继胜恢复上市公
司控制权系发生极端情形时的兜底性条款,旨在该等极端情形下上市公司控制权能有妥
善安排以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从交易各方的意愿、目的而言,交易各方将尽
最大努力加强、巩固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以及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因此孙继胜
最终恢复控制权情形发生的可能性较低。
具体内容详见本题“三”之 “(二)结合上海哈茂、杨磊增持公司股权的全部计划、
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等,说明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的回复。
(二)结合上海哈茂、杨磊增持公司股权的全部计划、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等,
说明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
上海哈茂、杨磊增持上市公司股权,由股份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及股份认购三部
分构成,相关计划、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股份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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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上海哈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取得常州远为持
有的上市公司 2,438,544 股股份、取得孙继胜持有的上市公司 19,850,023 股股份、取得
索军持有的上市公司 3,591,411 股股份、取得陶安平持有的上市公司 3,363,600 股股份、
取得黄得云持有的上市公司 3,478,132 股股份,前述受让股份(以下合称“标的股份”)
合计约占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67%。
杨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取得上海云鑫持有的上市公司 14,363,882 股股份,前述受让
股份约占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00%。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转让股份均已全部完成过户至上海哈
茂或杨磊名下。
(2)表决权放弃
议约定,孙继胜同意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2,954,801 股股份(约占《表决权放弃协议》
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77%)对应的表决权。
此外,《表决权放弃协议》进一步约定,孙继胜表决权的弃权期限为自《股份转让
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起,至以下三者的孰早日期:
(1)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含当日)起 24 个月届满之日;(2)
上市公司完成向上海哈茂的定向增发且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
(3)上
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 20%(包括本数)以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表决
权放弃安排已生效并正在履行中。
此外,孙继胜和上海哈茂同意,后续应共同尽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
让、部分要约等方式)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上海哈茂之日起 24 个月内,使得上海哈
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 20%(包括本数)以上,以进一步增强上海哈茂对上市公司
的控制权。孙继胜和上海哈茂进一步同意,若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上海哈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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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认购
上海哈茂同意以 11.70 元/股的价格,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不超过 71,819,411 股股份。截
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海哈茂持有上市公司 32,721,710 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截至
总数的 15.88%;杨磊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4,363,882 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截至 2025 年
年 4 月 30 日总股本的 19.57%,对应上市公司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85%。
在股份认购完成后,如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进行模拟测算,上海哈茂将
持有发行人 104,541,121 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届时总股本(以上市公司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的总股本加上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下同)的 33.46%;杨磊及上海
哈茂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18,905,003 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届时总股本的 38.06%。
(4)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股份协议转让已完成,表决权放弃安排已生效,股份认购尚需
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如需)。
根据上述安排,交易各方的意愿和目的均为进一步巩固杨磊及上海哈茂的控制权,
因上海哈茂、杨磊未能进一步增持公司股权导致孙继胜恢复上市公司控制份而系发生极
端情形时的兜底性条款,旨在该等极端情形下上市公司控制权能有妥善安排以保障上市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从交易各方的意愿、目的而言,交易各方将尽最大努力加强、巩
固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以及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因此孙继胜最终恢复控制权情
形发生的可能性较低。
《表决权放弃协议》已明确约定,孙继胜持有的上市公司 32,954,801 股股份表决权
的弃权期限为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起至以下三者的孰早日期:
(1)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含当日)起 24 个月届满之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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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完成向上海哈茂的定向增发且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
(3)上
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 20%(包括本数)以上。
针对上述三种表决权放弃到期情形,具体而言:
(1)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 24 个月后表决权放弃到期
制权能有妥善安排以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孙继胜恢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能
性均较低,亦体现了协议谈判时交易双方的共同意愿。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孙继胜和上海哈茂将共同尽最大努力在标的股份全
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含当日)起 24 个月内采用如协议转让、部分要约等
形式巩固上海哈茂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以上海哈茂及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 20%(包括本数)以上为
目标。
上述约定旨在确保如因本次发行未能在 24 个月内完成而导致上海哈茂无法通过认
购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来巩固其控股股东地位,双方仍然会以上海哈茂及杨磊合计的持
股比例高于孙继胜的持股比例至少 20%为目标,尽最大努力采取其他方式巩固上海哈茂
及杨磊对公司的控制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孙继胜仍持有上市公司 59,550,069 股股份,
具备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协助上海哈茂及杨磊巩固控制地位的能力。因此,如本次发行
未能在 24 个月内完成,上海哈茂及杨磊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发行完成后表决权放弃到期
如因上市公司完成向上海哈茂的定向增发且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导
致表决权放弃安排到期,杨磊及上海哈茂届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如按照上
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进行模拟测算,约 38.06%)远超孙继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比例(如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进行模拟测算,约 19.06%),此时杨磊的实际
控制人地位以及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已经得到进一步巩固,表决权放弃安排终止亦
将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上海哈茂及杨磊持股比例高于孙继胜至少 20%后表决权放弃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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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
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 20%(包括本数)以上导致表决权放弃安排
到期,则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亦完成巩固,表决权放弃
安排终止亦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此外,孙继胜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也作出承诺,孙继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关联
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上海哈茂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孙继胜及其一致行
动人或其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自主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
此,孙继胜不会通过表决权恢复的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综上,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上海哈茂、杨磊、孙继胜等相关各方均将以
巩固和维持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为共同的目标,尽最大努力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
的稳定。因此,因上海哈茂、杨磊未能进一步增持公司股权导致孙继胜恢复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可能性较低。
(三)孙继胜作出相关业绩承诺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变更、延期、豁免等条款,
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孙继胜同意并承诺,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 2025 年、
润合计不低于-20,000 万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5]210Z0014 号),上市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830.41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
有效缓解现金流压力,增强资本实力,加快订单承接和生产经营进程。同时充分发挥
Hello Inc.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哈啰集团”)与上市公司业务协同发展的
机制优势,助力公司市场开拓。孙继胜与上海哈茂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
诺,旨在确保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未来三年的净利润能够不低于 2024 年度的同期水平,
避免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亏损情况进一步加剧。
各方未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孙继胜作出的相关业绩承诺可进行变更、延期、
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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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承诺实现预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①原控股股东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作出承诺
相关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孙继胜自 2010 年 8 月创立上市公司之日起,长期担任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业务情况具备深度了
解。相关业绩承诺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情况相应确定,未脱离上市公司经
营现状。
上市公司始终秉承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随着上海哈茂作为上市的控股股东,上市
公司将充分发挥自身智能制造能力的优势,围绕智慧生活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和新质生
产力等业务进行重点发展,报告期内 To G 的公共自行车业务虽因受客观环境影响,但
随着公司智慧生活产品技术和氢能技术的不断提升,智能制造成本的不断降低,智慧生
活业务和氢能业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同时投资的芯片业务也取得了进展,市场前景广
阔。
综上,上市公司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出行业务为业绩实现的基础,并借助智能制造能
力、智慧生活产品的技术提升、氢能产业先发优势和技术优势、新型光电探测器和新型
存储芯片的颠覆式创新优势,逐步提高产品竞争力,取得更大的市场和业绩规模,进一
步保障了业绩承诺的实现。
②新股东为上市公司带来协同发展动力
股份协议转让完成以及表决权放弃安排生效后,上海哈茂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
东,杨磊及上海哈茂可借助自身丰富的产业资源,为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快速赋能,快速
发挥产业协同优势,在业务经营层面助力上市公司原有智能制造业务、智慧生活业务、
出行业务、氢能等新兴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改善上市公司的经
营水平、提升产业竞争优势,有助于进一步保障业绩承诺的实现。
(2)业绩承诺的补偿履行预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若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
承诺的净利润数的,孙继胜应自相应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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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进行补偿。孙继胜补偿金额=现有业务合计承诺的净利润数-现有业务合计实现
的净利润数。
孙继胜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可获得 273,136,316.48 元的现金转让对价。除前述现金外,
控制权变更后孙继胜仍持有上市公司 24.75%的股份,即使未来触发业绩补偿,孙继胜
仍然可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等方式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综上,针对《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机制,其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预
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结合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决权放弃协议具体内容、业绩
承诺的实现及补偿、原实际控制人减持安排、董事及高管选任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杨
磊能否有效控制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上海哈茂是否具备本次发行认购资
格,上海哈茂及杨磊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一)结合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决权放弃协议具体内容、业
绩承诺的实现及补偿、原实际控制人减持安排、董事及高管选任情况等,进一步说明
杨磊能否有效控制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杨磊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公司的控
制权稳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 71,819,411 股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
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名称/ 享有表决 享有表 享有表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享有表决权
姓名 权股数 决权比 决权比
(股) 例 (股) 例 股数(股)
(股) 例 例
上海
哈茂
杨磊 14,363,882 5.97% 14,363,882 6.97% 14,363,882 4.60% 14,363,882 4.62%
合计 47,085,592 19.57% 47,085,592 22.85% 118,905,003 38.06% 118,905,003 38.25%
孙继
胜
注:享有表决权比例=股东享有表决权股数/上市公司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数。其中,本次发行前
上市公司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上市公司总股本数-孙继胜放弃表决权的股数(32,954,801 股)-上市
公司回购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股数(1,540,000 股);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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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总股本数-上市公司回购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股数(1,540,000 股);上市公司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的股本总数为 240,601,181 股。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上海哈茂与杨磊合计持有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境外信托安排享有 Hello Inc.11.84%股权的受益权,并且杨磊担任 Hello Inc.的董事、首
席执行官,主导 Hello Inc.的经营管理制度、重大业务战略、组织架构及人事任免等公
司重大经营决策,据此,杨磊能够控制 Hello Inc.并通过 Hello Inc.100%控股的 Hong Kong
Ride 间接控制上海哈茂 100%的股权,杨磊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若
不考虑上海哈茂与杨磊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等其他情形,上海哈茂与杨磊合计持有发行
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预计将为 38.25%,显著超过第二大股东孙继胜有表决权的股份
比例,杨磊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得以进一步巩固。
(2)表决权放弃安排的具体内容
根据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签署的《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
公司、杨磊与孙继胜之表决权放弃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孙继胜放弃其持有的
剩余股份中 32,954,801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
主体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
哈茂名下之日起至以下三者的孰早日期:(a)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
日(含当日)起 24 个月届满之日;(b) 发行人完成向上海哈茂的定向增发,且该等新
增股份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c) 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比例至少 20%(包括本数)以
上。
标的股份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完成过户登记,《表决权放弃协议》已生效并正在
履行中,上海哈茂、杨磊合计持有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22.85%,上海哈茂及
其实际控制人杨磊依其合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业绩承诺的实现及补偿
根据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主体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孙继
胜同意并承诺,发行人的现有业务在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
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0,000 万元。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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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数的,孙继胜应自相应审
计报告出具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转让方补偿金额=现有
业务合计承诺的净利润数-现有业务合计实现的净利润数。
基于上述,如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数,孙继胜需对公
司进行现金补偿,不涉及上海哈茂或杨磊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亦不会因孙继胜进行现金
补偿进而影响公司控制权。
(4)原实际控制人孙继胜的减持安排
①《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减持安排
根据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主体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a) 孙
继胜和上海哈茂同意,后续应共同尽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要约
等方式)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上海哈茂之日起 24 个月内,使得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
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权比例至少 20%(包括本数)以上,以进一步增强上海哈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b)
股份转让完成后,除非另行做出书面约定,孙继胜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份中的 43,208,808
股股份将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能够向上海哈茂进行转让时,由上海哈茂予以收
购,收购的具体方式、条款及条件由孙继胜和上海哈茂届时另行协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孙继胜已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其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以孰晚为
准,即 2025 年 5 月 19 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前述限制转让期限届满后,孙继胜所持
公司剩余股份中的 43,208,808 股股份可按约定向上海哈茂予以转让。
②《表决权放弃协议》项下约定的减持安排
交易各方筹划公司控制权变动交易时,考虑孙继胜作为公司彼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其转让股份受限于《公司法》规定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孙继胜可转让股份数量为其彼时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79,400,092 股股份)的 25%即 19,850,023 股股份,但为巩固上海
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及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因此,孙继胜放弃所持剩余股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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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于弃权期间内,未经上海哈茂及杨磊的事先书面
同意,孙继胜不得将任何弃权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
让弃权股份、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任何弃权权利。根据该协议的约
定,孙继胜于弃权期限内不得减持弃权股份(即 32,954,801 股股份)。同时,如本题“三”
之“(二)之“2、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较低”的回复,无论何种情形触发孙
继胜恢复所放弃的表决权,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均较低。因此,即便孙继胜
于弃权期限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亦不影响杨磊的控制权地位。
上述约定旨在孙继胜将剩余股份在满足交易条件及不再受《公司法》转让限制后进
一步向上海哈茂转让过户以配合进一步增强上海哈茂控股股东地位及杨磊的控制权。除
此之外,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孙继胜无其他减持安排或计划。
(5)董事及高管选任情况
发行人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聘任吴佩刚为公
司总经理,聘任徐晓霞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张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继胜、孙伟
及董萍不再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杨磊、陈晓冬、
吴晓龙、吴佩刚、彭照坤、朱超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邵勇健、张鹏为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杨磊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了
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江冰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董事杨磊、陈晓冬、吴晓龙、彭照坤目前仍
任职于 Hello Inc.及/或其下属公司,董事、总经理吴佩刚、董事会秘书徐晓霞均曾任职
于 Hello Inc.及/或其下属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目前以及曾经任职于 Hello Inc.及/或其下
属公司。
综上,杨磊依据其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董事及高管的选任产生重大影响。
(6)孙继胜已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为了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孙继胜出具了《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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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充分认可并尊重上海哈茂及杨磊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并协助
维护上海哈茂及杨磊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何第三方挑战上海哈茂及杨磊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表决
权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增加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和/或增加本
人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杨磊先生享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本人应约定并促使该第三方承继并继
续履行本承诺函项下不谋求控制权的相关承诺,届时本人应在其与第三方的转让协议中
将上述承诺约定为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
承诺函项下的义务,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
在上述承诺得以履行的前提下,孙继胜尊重并维护杨磊对公司的控制权,杨磊对公
司的控制权稳定。
(二)上海哈茂是否具备本次发行的认购资格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
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上海哈茂持有的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15.88%,
杨磊持有的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6.97%,孙继胜持有的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
比例为 12.90%,上海哈茂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亦属于杨磊控制的主体。
基于上述,上海哈茂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具备本次发行的认购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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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哈茂及杨磊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
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合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由 22.85%增加至
以及上海哈茂的书面确认,上海哈茂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
次向其发行的公司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海哈茂可免于发
出要约。
综上,上海哈茂于本次发行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
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控制的关联人……。
上海哈茂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其认
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鉴于上海哈茂已承诺其
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海哈茂本次发行
取得股份锁定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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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
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针对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上海哈茂已书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综上,上海哈茂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
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针对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杨磊已书面承诺自股份过户完成后 18 个月
内,不会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的永安行股份。
综上,杨磊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
十四条之规定。
五、上海哈茂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涉及对外借款,如是,进一步说明借
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后续还款安排,资金出借方的基本情况及出借资金的原因,是否
存在代持、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上海哈茂拟质押股份比例,是否涉
及本次发行的股份
(一)上海哈茂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涉及对外借款
上海哈茂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上海哈茂的自筹资金来源
于杨磊控制的哈啰集团内部的拆借款,通过哈啰集团内部资金调配的方式实现资金筹集。
根据上海哈茂的说明,上海哈茂本次认购资金不涉及向哈啰集团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对
外借款。
哈啰集团截至 2024 年末的货币资金约 40 亿元,具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余额以及与本
次认购资金相匹配的资金实力和能力。
上海哈茂就其关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出具了说明,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拟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及/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
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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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除本公司及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Hello Inc.
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
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
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
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后续不排除存在相关
融资安排的可能性;如果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融资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进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
(二)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后续还款安排,资金出借方的基本情况及出借资金
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上海哈茂拟质押股份
比例,是否涉及本次发行的股份
根据上海哈茂的说明,上海哈茂本次认购资金不涉及哈啰集团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
对外借款。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认购不涉及上海哈茂与其他第三方的借款,故不涉及资金
出借方,不涉及与上海哈茂存在代持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等情形,
亦不涉及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安排。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新增上海哈茂与其他第三方间
的借款的情况或涉及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上海哈茂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决议确定认购对象。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及预案修订稿,其中均披露了上海哈茂参与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相关合规性承诺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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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上海哈茂参与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
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除上海哈茂及
上海哈茂间接控股股东 Hello Inc.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
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除
上海哈茂及上海哈茂间接控股股东 Hello Inc.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外)向认购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情况,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不存在违规持股的
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海哈茂的股东进行了穿透核查,并获取上海哈茂及其直接和间
接股东出具的专项承诺,并通过网络核查等辅助方式核查,未发现上海哈茂存在违规持
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变更控制权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
行相关各项安排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上海哈茂及
杨磊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后续公司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是否将发生重
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存在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变更控制权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控制权变更及本次
发行相关各项安排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基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的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系统的
研发、销售、建设、运营服务,同时依托永安行平台通过永安行 APP 向消费者提供公
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服务、智慧生活服务以及分布式氢能数据平台业务,主要代表产品
和服务包括公共自行车项目、共享出行平台服务和氢能产品等。同时,上市公司深度布
局与共享、绿色出行相关的高新技术领域,将无人驾驶、氢能、新型存储芯片等相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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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作为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
近年受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上市公司公共自行车项目增量不足、存量缩减。考
虑到上市公司若仅依靠内生的资源禀赋和现有的股东资源,难以实现快速转型升级,因
此上市公司尝试包括外延式并购、氢能及半导体等新兴领域拓展等多种方式来进一步提
升盈利能力,但是新兴业务尚需较长的培育时间周期、相关外延式资产收购未能如期实
施,因此短期内无法从根本上快速实现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在此背景下,鉴于上市公
司与哈啰集团具有较高业务协同及深厚产业资源背景,双方就控制权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并就未来推动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愿景形成共识。
(1)控制权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
杨磊及上海哈茂通过与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黄得云以及上海云鑫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孙继胜放弃其指定股份表决权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前述交易事项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如下:
①签署主体
受让方:上海哈茂
转让方一:孙继胜、常州远为
转让方二:索军、陶安平、黄得云
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在下文中合称为“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方在下文中单独称为
“一方”,合称为“各方”。
②签署时间
③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及对价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3.76 元;标的股份转让
价款具体如下:
转让方 标的股份数量(股) 股份转让价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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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胜 19,850,023 273,136,316.48
常州远为 2,438,544 33,554,365.44
索军 3,591,411 49,417,815.36
陶安平 3,363,600 46,283,136.00
黄得云 3,478,132 47,859,096.32
合计 32,721,710 450,250,729.60
④表决权放弃及增强控制权
孙继胜同意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2,954,801 股股份(占截至协议
签署之日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 13.77%)对应的股东表决权。
孙继胜于本协议签署日向受让方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以明确相关不
谋求控制权的事宜。
孙继胜和受让方同意,后续应共同尽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部分
要约等方式)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受让方之日起 24 个月内,使得受让方及其实际控
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权比例至少 20%(包括本数)以上,以进一步增强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孙继
胜和受让方进一步同意,若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受让方之日起 24 个月内未能完成本
条前述安排,双方同意进一步协商上市公司控制权恢复事宜。
股份转让完成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的 43,208,808 股股份应保
持稳定、有效,除非经受让方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孙继胜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
前述剩余股份、委托其他方行使前述剩余股份的表决权或在前述剩余股份上设置任何权
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代持、质押、协议控制安排等),并将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
规定能够向受让方进行转让时,由受让方予以收购,收购的具体方式、条款及条件由孙
继胜和受让方届时另行协商。
⑤承诺
上市公司的现有主营业务为基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的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系
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营服务,同时依托永安行平台通过永安行 APP 向消费者提
供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服务、智慧生活服务以及分布式氢能数据平台业务,以及销售
氢能产品(以下简称“现有业务”)。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孙继胜同意并承诺,现有业务在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
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0,000 万元。若
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数的,孙继胜应自相应审
计报告出具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转让方补偿金
额=现有业务合计承诺的净利润数-现有业务合计实现的净利润数。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协议的交易各方已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完成股份过户,孙继胜
的表决权放弃、业绩承诺以及增强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等约定正在依照协议约定履
行。
①签署主体
受让方:杨磊
转让方:上海云鑫
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下文中被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
②签署时间
③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及对价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永安行 14,363,882 股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占永安行总股本的 6.00%,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
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伍元贰角捌分(RMB15.28),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永安
行股票收盘价的 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
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壹仟玖佰肆拾捌万零壹佰壹
拾柒元(RMB219,480,117)。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协议的交易各方已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完成股份过户。
①合同主体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甲方:上海哈茂、杨磊
乙方:孙继胜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或“各方”。
②签订时间
③表决权放弃
乙方在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剩
余股份 32,954,801 股(占上市公司截至协议签署之日股本总数的 13.77%)对应的股东
表决权。
前述表决权放弃事项不影响乙方对该等弃权股份的收益权、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
于弃权期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任何弃权股份进行质押或设
置任何权利负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弃权股份、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弃权股份对应
的任何弃权权利。
④弃权期限
乙方放弃表决权的期间为自《股份转让协议(一)》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
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起,至以下三者的孰早日期:
A.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含当日)起 24 个月届满之日;
B.上市公司完成向上海哈茂的定向增发,且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
C.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 20%(包括本数)以上。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孙继胜已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放弃指定股份的表决权。
上海哈茂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认购上市公
司新增股份。前述交易事项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如下:
(1)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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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永安行
乙方:上海哈茂
甲方或乙方在下文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2)签订时间
(3)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首次审议并同意本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之前 20 个交易日上
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为原则(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经双方友
好协商,确定为 11.7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或
进行其他任何权益分派或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
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数量为上市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中披露的 71,819,411 股。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或进行其他任何权益分派或分配
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标的及认购金额、方式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乙方本次认购价款最终以乙方实际认购
股份数乘以发行价格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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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乙方本次认购获得的发行人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
股份因发行人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
安排。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
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就本次发行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6)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 84,028.7108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
(7)本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股份认购协议》尚未生效。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了本次控制权变更及本
次发行的相关各项安排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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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哈茂及杨磊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后续公司在业务、采购、销
售等方面是否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存在影响
杨磊为哈啰集团创始人,上海哈茂为哈啰集团全资子公司。哈啰集团是中国领先的
科技引领型综合共享出行平台,业务布局覆盖共享出行服务、网约车服务以及本地生活
服务。哈啰集团凭借差异化策略、智能技术驱动的精细化运营和极致的用户体验,以刚
性高频的共享两轮业务切入,向多元出行场景持续拓展,陆续上线顺风车、网约车及租
车在内的业务。
杨磊及上海哈茂收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有利于给上市公司带来具有丰富产业资源
背景的股东,推动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健康发展。在控制权变更完成后,杨磊及上海哈茂
可借助自身丰富的产业资源,为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快速赋能,快速发挥产业协同优势,
在业务经营层面助力上市公司原有智能制造业务、智慧生活业务、出行业务、氢能等新
兴业务的快速发展,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水平、提升产业竞争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的业
务规模,实现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
否存在影响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后续在采购和销售等方面将会迎来更多产业资源,将会进一步
丰富潜在客户和供应商,在业务方面亦能够借助哈啰集团的产业资源发挥产业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主要的业务、采购和销售模式等方面预计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本次发行
方案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后续如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
将根据监管规则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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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杨磊与孙继胜之表决权放弃协议》;
与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情况;
通过本次发行后的首个交易日股价变动情况、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之日前 1 个交易日股
价情况;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预计拟由 19.57%增加至 38.06%,享有表决权的股
份比例预计拟由 22.85%增加至 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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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安排,系杨磊和上海哈茂进一步提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过程中的过渡期安排。因
此,上海哈茂、孙继胜及其他相关各方约定了表决权放弃安排的相应触发条件或期限,
明确孙继胜在特定条件满足或期限届满后可恢复相应股份的表决权;因上海哈茂、杨磊
未能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而导致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较低;孙继胜与上海哈
茂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旨在确保公司现有业务在未来三年的净利润
不低于 2024 年度的同期水平,避免公司现有业务的亏损情况进一步加剧;各方未在《股
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孙继胜作出的相关业绩承诺可进行变更、延期、豁免;《股份转让
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预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人的控股股东,具备本次发行认购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海哈茂及杨磊关于相关股份的锁定期符合规定;
来源于杨磊控制的哈啰集团内部的拆借款,通过哈啰集团内部资金调配的方式实现资金
筹集;本次认购不涉及上海哈茂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借款,故不涉及资金出借方,不涉
及与上海哈茂存在代持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亦不涉及质押上市
公司股份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相关规定;
权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并就未来推动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愿景形成共识;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了本次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
行的相关各项安排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截
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方
案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后续如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
将根据监管规则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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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拟投入共享助力车智
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 73,648 万元,税后全部投资回收期为 4.25 年(含建设期 2 年),
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为 24.84%;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投资进度为 64.18%。2)本
次募集资金不超过 8.4 亿元,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进度较慢的具体原因,项目实施环境、可
行性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后续是否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
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2)前次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是否存在延期,
是否按规定履行延期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涉及效益测算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前次
再融资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3)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
额、现金流入净额、用途和资金缺口,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6 条、
《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进度较慢的具体原因,项目实施环境、可行性是否发生较
大变化,后续是否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相关风险揭示
是否充分
(一)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进度较慢的具体原因,项目实施环境、可行性是否发生
较大变化,后续是否将继续实施该项目
共享出行业务发展受到城市管理者对这一交通形式的政策以及终端需求变动情况
影响。如城市管理者对行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或是下游需求结构出现变动,将对该行业
的市场规模、行业内企业的业务拓展等造成不利影响。共享出行行业近年来受宏观经济
及区域运营政策调整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收入规模有所下降,公司基于风
险管控放缓部分城市投放计划,且募投项目涉及研发、硬件采购、跨区域投放及系统迭
代,实施周期较长、车辆投放又受下游市场需求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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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下,主动调整自身的募投项目投放计划,将募集
资金主要用于发行人已经长期深耕、具有经验和资源优势的市场,同时对所在市场的盈
利能力和潜力进行更加深入的判断,并结合与当地主管部门的合作情况、主管部门未来
的政策变动预期等情况深入论证后方才继续投入募投项目。由于上述前置准备环节较多,
适宜投放的城市区域在发行人的多轮筛选后相对较少,因此近年来发行人的前募投资进
度有所放缓,进度较慢。
共享出行行业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及区域运营政策调整影响,市场规模及下游需求量
有所下降,公司基于风险管控放缓部分城市投放计划。但共享出行仍契合中国城市建设
《电
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鼓励支持共享出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行业在规模扩大和
质量提升两个维度上仍具有较为可观的发展前景。尽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但通过不断
的技术创新和精细化运营,公司仍有机会在行业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前次募投项
目实施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目前仍在积极使用募集资金,近年来仍不断有新项目持续投资和投入使用并
为公司带来效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整体仍在公司规划和预期范围内,资
金投入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目前公司仍然计划后续
在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经营情况改善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前次募投项目。若未来前
次募投项目实施条件或可行性发生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为提高募集资金效率,合理利用部分尚未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将此类尚未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该等投资产品未用于质押及以证券投资为
目的的投资行为。
目前公司计划将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未来继续用于投入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
及投放项目。公司将结合对所在市场及区域盈利能力和潜力的分析、与地方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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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情况、主管部门未来的政策变动预期等情况深入论证后,继续投入公司目前已覆盖
业务的地区和预期产生良好社会及经济效益的新增市场。
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
及投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较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约为 2.64 亿元,公司未来对该等尚
未使用完毕部分的具体使用规划如下:2025-2027 年度,在国家和地方政策支持的范围
内,公司计划在华北、华中、华南和华东四个区域,昆山、张家港、岳阳、湘潭、苏州、
无锡、常州、宜兴、溧阳、镇江、南京、北京、潍坊、上海等城市新增或扩大共享助力
自行车项目,其中 2025 年 4-12 月投资约 0.6 亿元,2026 年全年投资约 1.2 亿元,2027
年全年完成余下部分投资,合计新增投放约 10 万辆助力车。
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规
定,披露历年度/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了鉴
证报告,保荐机构均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并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历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整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已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前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提示,具体如下:“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处于建
设期,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投入 62,250.16 万元,资金使用
进度为 70.22%。公司正积极推进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前述剩余前次募集资金余额将
按计划使用。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当时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周期
性波动、区域运营政策、技术水平、产品价格、原材料供应等因素的现状和可预见的
变动趋势而作出,项目的实施受客户需求变化、市场竞争格局变化、未来市场环境变
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未来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排除出现各类因素导致项目实
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相关风险揭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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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是否存在延期,是否按规定履行延
期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涉及效益测算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前次再融资信息披露内
容是否一致
(一)前次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是否存在延期,是否按规定履行
延期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旨在基于物联网和
大数据分析技术以研发、建设并运营面向个人用户的共享助力车出行系统。为顺应共享
助力车快速发展的行业趋势及市民对绿色便捷出行方式的需求,公司进行共享助力车业
务投入,改进升级共享助力车系统并进行推广投放,在前次募集资金中披露的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历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等相关公告中
未承诺过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日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全部投资回收期 4.25 年(含建设期 2 年)是以具体项目开始建设时点作为起算点、
对具体项目投资回收期的测算,不涉及对整个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约定
或承诺。
近年来,共享出行行业受宏观经济及区域运营政策的影响,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收入
规模有所下降,且共享出行车辆的投放亦受下游市场需求影响,公司基于风险管控的考
虑而放缓部分城市投放计划,以及因涉及研发、硬件采购、跨区域投放及系统迭代等原
因,进而导致募投项目实施周期较长。结合与当地主管部门的合作情况和政策变动预期
等情况,公司深入论证,考虑募集资金运用需兼具市场的盈利能力和增长潜力,方可继
续投入至募投项目。由于上述前置准备环节较多,公司近年来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有所放
缓。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
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的议案,明确了本次调整后该项目整体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预计为 2027 年 12 月,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仍在分批有序投资进程中,前次募集资金投
资进度和建设情况已经履行审议程序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不存在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使用及披露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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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涉及效益测算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披露的募投项目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为 24.84%,
系基于全部募集资金全部按预测方式投入之假设,对全部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整体进行
计算的内部收益率。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前
次募投项目尚未完全完工,尽管已产生经济效益,但基于目前已实现的效益难以预测或
测算项目完全建成并达产的情况下的效益值。公司在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
报文件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产生的经济效益需视未来市场需求量、日
均骑行次数、单次骑行均价及项目经营维护费用、营业成本等因素而定,未对预计效益
做出承诺、未设置具体募集资金效益指标(如募投项目达产后收入、利润等指标)。公
司历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均将效益测算列为不适用,具备合理性。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审议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2020-2021
年公司大规模投放前次募投项目下属的共享助力车,2021 年度为公司开始投资建设前
次募投项目后的首个完整运营年度,因此分析公司自 2021 年至 2024 年对前次募集资金
已投入、募投项目已投产的部分实际产生收入和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对募投
项目的理想投放计划下的关键指标对比如下:
单位:万辆、次、元/次、万元
时间
T+12 T+24 T+36 T+48
本年末实际投放量 10.28 12.98 15.18 17.11
本年末计划投放量 21.00 30.00 30.00 30.00
实际日均骑行次数 1.02 1.07 0.99 0.86
预测日均骑行次数 1.30 1.30 1.30 1.30
实际单次骑行均价 1.44 1.57 1.57 1.56
预测单次骑行均价 2.10 2.11 2.32 2.43
实际产生的营业收入 5,518.41 7,917.89 8,598.04 8,356.41
低于测算结果,主要原因系共享出行行业市场需求阶段性、结构性变动,项目投放进展
放缓,市场竞争结构变化导致日均骑行次数较低,公司采取优惠政策后订单单价低于预
测,同时固定成本难以降低,综合导致实际产生的营业收入和毛利低于测算结果,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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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的市场规模及下游需求量发展不及预期,尤其是募投项目开始投资建设的 2020 年度和
放计划,导致 2021 年以来每年末实际投放车辆数较测算值差异较大。
尤其是短途、临时性需求的客户群体,导致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结构发生重大转变。公
司前次募投项目均为有桩共享助力车,受到无桩共享出行的较大冲击,叠加市场需求下
降影响,用户量和客户日均骑行次数较预期均产生较大下滑。
的优惠幅度,导致前次募投项目单次骑行均价低于预测值,进一步压缩了公司收入和利
润空间。
设备折旧、运维成本等固定成本难以降低。上述因素综合导致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的效益
低于预期。
(三)与前次再融资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
针对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情况,公司每半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为本次发行出具了《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容诚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就前次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进行披露。自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金到位之日起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及披露而
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现金流入净额、用途和
资金缺口,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自身正常业务经营和发展。公
司流动资金需求测算综合考虑了现有资金余额及货币资金未来使用情况、现金流状况、
用途以及未来流动资金缺口等情况,合理确定了本次募集资金的规模,募集资金的具体
用途以及本次融资规模合理性的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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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募资金中用于补流及非资本性支出的部分已基本使用完
毕,其余大部分资金明确投向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无法灵活用于流
动性补充。综合考虑公司的扣除使用权受限后的货币资金余额、易变现的金融资产余额、
未来预计自身经营利润积累、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未来三年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未
来三年业务增长新增营运资金需求、未来三年重大资本性支出、归还短期借款和一年内
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情况,公司总体资金缺口为 95,361.32 万元,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序号 金额
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余额 ① 36,546.32
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 ② 58,050.13
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支出 ③ 15,849.61
未来三年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 ④ 23,007.90
未来三年重大资本性支出 ⑤ 35,000.00
总体资金需求合计 ⑥=②+③+④+⑤ 131,907.64
总体资金缺口 ⑦=⑥-① 95,361.32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货币资金 27,164.95
理财产品 43,752.19
发行人账面货币资金小计① 70,917.14
受限货币资金② 1,301.80
非受限货币资金③=①-② 69,615.34
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④ 33,069.02
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⑤=③-④ 36,546.32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扣除涉诉冻结、保函保证金等受限货币资金后,可支
配的货币资金金额约为 69,615.34 万元,其中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止前次可转债募集
资金余额为 33,069.02 万元,该等资金需用于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擅自
变更用途。扣除尚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后,公司实际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
余额约为 36,546.3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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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币资金未来主要用于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项目投资、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
求等。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提升盈利水平,改善筹资活动现金流。具
体分析如下:
(1)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
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为企业为维持其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即“最低现
金保有量”),根据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年付现成本总额÷货币资金周转次数计算。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数据,充分考虑公司日常经营付现成本、费用等,并考虑
公司现金周转效率等因素,公司在现行运营规模下日常经营需要保有的货币资金约为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货币资金周转次数(现金周转率 i=360/h) 1.02
现金周转期(天)(h=e+f-g) 351.93
存货周转期(天)e 87.10
应收款项周转期(天)f 376.75
应付款项周转期(天)g 111.92
日常最低运营资金保有量(d/i) 39,381.58
公共自行车业务代客户收取的押金、办卡费和充
值款及共享出行业务押金
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 58,050.13
注:1、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财务费用;
价值+平均预付款项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平均预收款项账面余额)/营业成本;
但公司承担按时退还客户押金、办卡费、充值款的义务,因此也应计入公司为维持业务经营的最低
货币资金保有量。该等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属于本小节测算过程中的经营性负债,与营运
资金保有量不存在重叠,故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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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支出
单位:万元
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
发行人综合考虑所处的发展阶段,并考虑投资者回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
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假设公司 2025
年至 2027 年的分红全部为现金分红,每一年度的现金分红金额参照 2022 年至 2024 年
的平均现金分红金额,据此假设 2025 年至 2027 年公司现金分红金额为 15,849.61 万元。
以上预计分红支出系根据历史情况的测算,不构成分红的承诺或预测。
(3)未来三年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
公司结合已签订合同、新兴业务开拓进度等情况出具了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假设 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保持一致,2026 至 2027 年公司主
营业务中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出行业务规模总体保持稳定,氢能业务和智慧生活业务随着
商业模式的逐步成熟和下游市场的开拓、实现收入规模的快速增长。同时假设:公共自
行车和共享出行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存货规模保持稳定,与收入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氢能业务和智慧生活业务的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存货备货周期参照行业水平和公司历史
情况,并相应预测氢能业务和智慧生活业务对应的未来应收账款、存货变动情况;假设
公司其他经营性流动资产(包括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合同资产等)保持与应收账款同
比例变化,经营性流动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保持与收入
同比例变化,总体结构保持稳定,对未来三年的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进行预测。
根据上述假设,发行人因营业收入增长导致的资金缺口测算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2024-12-31 2025年/2025-12-31 2026年/2026-12-31 2027年/2027-12-31
应收票据 789.86 879.32 998.53 1,157.57
应收账款 39,828.69 44,339.69 50,350.49 58,370.41
合同资产 3,734.46 4,157.43 4,721.02 5,47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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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项 799.21 889.73 1,010.35 1,171.28
存货 11,231.79 12,461.01 14,090.78 16,254.91
流动资产小计① 56,384.02 62,727.18 71,171.16 82,427.16
应付票据 1,875.91 1,689.68 1,956.80 2,311.49
应付账款 8,182.66 7,370.34 8,535.49 10,082.66
预收款项 - - - -
合同负债 3,013.21 2,714.08 3,143.14 3,712.87
流动负债小计② 13,071.78 11,774.10 13,635.42 16,107.02
流动资金占用
③=①-②
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2027年末流动资金占用金额-2024年末流动资金占用金额 23,007.90
(4)未来三年重大资本性支出
未来三年公司预计发行的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会被回售、由公司赎回或到期后履
行偿还义务,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仍有 57,311.80 万元,金
额较大;上述可转债将在 2026 年 11 月到期,若届时仍有较大规模的尚未转股余额,将
导致公司形成较大规模的可转债回售支出。除此之外,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对氢能等新
兴业务的发展投入,对智慧生活等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的业务审慎开展投资,以及通过
洛玛瑞芯片技术常州有限公司持续对芯片业务加大研发投入和促进相关技术实现产品
的商业化落地。预计未来三年内上述重大资本性支出合计金额至少为 35,000.00 万元,
具体支出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计划支出金额
两轮车智能制造自动化生产线建设投资 9,000
智能锁新增生产线投资 6,000
浙江凯博(氢能产品)相关资本性支出及扩大生产线 5,344
对洛玛瑞芯片技术常州有限公司的追加投入 9,000
小计 29,344
截至 2025 年 3 月末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 57,311.80
其中:公司根据市场案例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估计的待赎回/到期偿还金额 不低于 6,000
合计 不低于 35,000
注:上述支出计划仅为公司基于自身未来三年发展计划需要所作出的估计,不构成具体的投资计划
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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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测算,公司未来三年总体资金需求合计为 131,907.64 万元,总体资金缺口
规模为 95,361.32 万元,本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为 84,028.71 万元,未超过前述测算资金
缺口。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开展过程中的营运资金追加、重大资
本性资金支出等需求,补充流动资金规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状况相匹配,本
次融资规模具备合理性。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等,了解发行方案、
募集资金用途,并对照法律法规要求;
用于发行人主业的情况。
出情况,是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真实,获取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分析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是否不超过拟投入金额。
核实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相关资产项目增加的情况是否配比。
层了解募投项目进度情况,投入进度是否符合预期,是否存在延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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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第 5 条,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披露情况,以及本次公司募集
资金用途及投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查阅公司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申报
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对外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公告文件。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s://www.sse.com.cn/),检索公司自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到位以来是否受到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及本次发行对于前
次募集资金相关信息的披露不存在违反《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6 条
规定的情况。
投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前置准备环节较多。但共享出行行业仍受国家政策支持,市场前
景仍十分广阔,公司结合新的市场与政策环境,积极调整募投项目投放计划,近年来仍
不断有新项目持续投资和投入使用并为公司带来效益。项目实施环境、可行性未发生较
大变化,后续仍将继续实施募投项目。
况已经履行审议程序及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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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值,因此历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均将效益测算列为不适用,具备
合理性。
有资金余额、现金流入净额、用途和资金缺口测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违反《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规定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未因
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规则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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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销售及服务、智慧生活业务和系统销售业务,报告期内,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
共享出行业务收入、共享出行业务收入均持续下降,氢能销售及服务收入呈现增长。2)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以地方政府单位(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为主。3)报
告期内公司采购原材料种类较多,部分主要原材料如铝板、碳纤维、锂电池、电动车
在报告期内变动较大。4)报告期内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毛利率、共享出行业务毛利
率持续下降并在 2024 年度为负数,氢能销售及服务毛利率大幅增长。5)报告期内公
司持续亏损,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2,715.81 万元、-16,460.39 万元、-14,692.28 万元
和-2,594.81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2,892.88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各项主营业务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竞争情况、业务特点
及模式、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销量及价格变动等,分析公司各项收入变动的原因及
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2)公司主要采购原材料的变动情况,与对应业务规模
及产品数量是否匹配;(3)结合上下游供需情况,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因素,分析
公司各业务毛利率变化的原因,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及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呈现负数的
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4)结合上述内容,分析公司报告期
内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亏损的不利因素是
否持续以及应对措施;结合公司报告期内人员变动情况、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及产
销情况、对应产线的实际运行情况等,分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5)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万元、52,386.73 万元和 27,164.95 万元。2)报告期内,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
为 231,353.70 万元、261,672.20 万元、242,131.60 万元和 262,383.79 万元,主要系对江
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HelloInc.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报告期内公司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 6,101.80 万元、3,318.50 万元、6,959.40 万元和 0 万元。3)报
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93,374.85 万元、87,768.62 万元、79,285.21
万元和 79,556.02 万元,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 25.86%、39.49%、49.77%
和 48.29%,呈现持续增长。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8,2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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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8,981.83 万元、11,231.79 万元和 10,903.29 万元,以原材料和半成品为主,报告
期内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294.90 万元、356.40 万元、446.61 万元和 412.91 万元。5)报
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50,950.74 万元、44,104.78 万元、37,950.13
万元和 36,605.55 万元,其中共享出行设备(自行车、助力车)占比超过 50%。6)报
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分别为 0 万元、12,675.43 万元、12,675.43 万元和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持有一定规模货币资金、存单和理财产品金额的背景及
原因,相关金融资产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形;(2)公司持有江
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HelloInc 权益的时间及背景、投资原因、投资金额、后续持
有安排,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与 HelloInc 的经营情况,相关公允价值波动情况
及会计处理依据;(3)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交易内容、销售金额、信
用政策,分析应收账款变动原因;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目前回款进展,
以及履约保障措施,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客户资质及信用风险、期后回款情况、
账龄、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
坏账计提是否充分;(4)结合公司存货结构、对应产品销售情况、生产周期等,分析
存货变动原因;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存货库龄、期后结转情况、行业可比公司情
况等,分析公司部分业务毛利率为负数情形下,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结
合固定资产-共享出行设备的存放状态、管控模式、对应业务发展情况,说明相应固定
资产折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6)结合公司收购浙江凯博的商誉计算过程、浙江凯
博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及主要参数情况,说明商誉减值计提的充分
性与或有对价的支付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问题 3.1-3.2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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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合各项主营业务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竞争情况、业务特点及模式、主要客
户背景及特征、销量及价格变动等,分析公司各项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
合行业趋势
(一)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该业务的下游应用领域为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为由政府付费投资
的公共自行车系统业务,可以与市民卡等兼容对接,是各地政府提供的城市基础设施民
生服务。受政府对公共出行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减弱等影响,发行人公共自行车项目系
统运营服务增量不足、存量缩减,具体表现为公司在部分地区运营项目陆续到期,后续
未续签合同或后续续签合同金额下降。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及占比
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该业务的市场竞争情况为:我国公共自行车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步由前期地域
性、分散性的市场格局发展为目前较为集中的竞争态势,并涌现出以发行人为代表的、
具有全国布局、先发优势和规模效应的行业领军企业,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目前行
业中规模较大、拥有多地项目布局的企业除发行人外,还主要包括政府付费的公共自行
车系统模式下的金通科技等。报告期内,公共自行车行业市场竞争情况较为稳定,对发
行人收入变动的影响较小。
该业务的业务特点及模式为:发行人除负责公共自行车系统(包括公共自行车、锁
车柱、站点控制器、自行车电子卡、调度车、应急抢修车等)的设计、开发,相关设备
和组件的采购、生产,系统的建设、安装、调试外,在建设完成后还向客户提供公共自
行车系统的运营、管理、维护服务。发行人通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合同,在投标时会
根据自行车系统设备及安装成本、服务期间运营人员费用等成本并考虑一定利润要求形
成报价文件,向客户进行报价。
客户在针对某地区公共自行车系统首次向发行人购买系统运营服务时,通常会同时
购买公共自行车系统设备及一定期间(首期一般为 3-5 年)的运营服务,客户在服务期
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在首次合同服务期满后,客户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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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发行人的运营服务,除了公共自行车系统更新升级或新增外,一般无需重复购买自行
车系统设备。因此,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包括两类:一类是设备及运营服务,一类是纯
运营服务。同一个项目续签的纯运营服务的合同金额通常低于对应设备及运营服务合同
金额。
以昆山市公共自行车运行维护服务项目为例,该项目为公共自行车更新升级项目,
因此包括设备交付及运营服务,该合同主要条款为:“二、标的物服务期限: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止,共五年。三、合同价格及支付:1、合同价格按此次
成交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45,018,289.29 元。价款包括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
所有材料、设备、运输、安装施工、运行维护、税金、服务期内维修、养护过程中发生
的一切费用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发行人
根据投标时的报价文件,将该合同划分为服务合同(87,950,849.00 元)和设备合同
(57,067,440.00 元)。其中,服务合同的收入摊销期限为合同约定期限 2018 年 3 月 1 日
起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止,每月按直线法摊销;设备合同的收入摊销期限为设备验收完
成日 2019 年 4 月 19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止,每月按直线法摊销。
报告期内,上述业务特点及模式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收入及占比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收入 收入占比
昆山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
局
管理分局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盐城
支队)
合计 1,738.68 20.85%
昆山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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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收入 收入占比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盐城
支队)
合计 9,595.60 20.96%
昆山市周市镇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
局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盐城
支队)
合计 12,155.55 22.30%
支队)
合计 15,305.12 22.59%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的前五大客户较为稳定,除了 2022 年前五大
客户徐州市城市管理局因原合同终止、新签合同金额降低导致 2023 年起未再进入前五
大客户,以及 2023 年前五大客户昆山市周市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续签合同金额下降、
政府采购减少导致 2024 年起未再进入前五大。
此外,苏州市城市管理局由于部分项目到期后未续签,因此 2023 年及 2025 年 1-3
月收入下降较多;潍坊市城市管理局在 2021 年 11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根据政府续运
营的函件以原合同金额确认收入(续运营函件中明确延续运营费用根据第二轮合同价
进行调整,导致 2024 年发行人调减收入 800 余万元,因此 2024 年潍坊市城市管理局销
售收入下降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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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具体情况如下:
开始合作
客户名称 客户性质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资信情况
年份
昆山高新区综合行
政府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17 正常
政执法局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19 正常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21 正常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
政府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15 正常
区城市管理分局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盐城市交通运输 政府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21 正常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11 正常
昆山市城市综合管
政府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11 正常
理处
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12 正常
投资与资
昆山市周市镇资产 20,000 万
国企 2009 产管理、苗 2013 正常
经营有限公司 元
木销售
注:主要客户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资料来源为公开信息检索。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的主要客户为各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公共部门,上述客户与
发行人合作时间较久,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其采购需求受宏观经济、财政状况、对
公共出行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等因素影响,同时具有付款审批周期较长、信用情况良好、
不存在较大偿付风险的特征。
受政府对公共出行业务的采购需求下降等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共自行车业务整
体运营情况下滑,政府平台单位续签合同数量减少且续签合同金额有所下降,导致报告
期内收入下降。
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为建设安装公共自行车系统及提供运营服务模式,报告期
内项目数量及平均项目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项目数量(个) 42 94 128 134
项目平均收入(万元/个) 86.86 195.20 235.27 315.64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 3,647.98 18,348.82 30,114.15 42,2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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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万元)
注:2025 年 1-3 月数据未年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项目数量持续下降,主要系部分项目在合同到期后
未续签,当期续签项目数量持续减少。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到期项目续签
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个
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到期项目数量 5 60 88 79
到期后当期续签项目数量 4 28 29 34
项目到期当期续签率 80.00% 46.67% 32.95% 43.04%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项目平均收入持续下降,主要原因系:1)
合同金额下降:一方面项目到期后,客户续签的部分项目可能为纯运营服务项目,相应
合同金额小于包含设备及运营服务的项目合同金额,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共自行车系统政
策支持力度减弱,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合同金额下降;2)部分项目到期后,客户未
立即续签合同,公司根据政府续运营的函继续提供运营服务,后续续签时调整续运营期
间的合同金额,导致收入调减。
综上,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项目数量及项目平均收入均下降,导致该
业务收入下滑。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下滑主要系政府对公共出行业务的政
策支持力度减弱、采购需求减少,导致发行人公共自行车项目增量不足、存量缩减,因
此相关业务收入下滑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趋势。
(二)共享出行业务
该业务的下游应用领域为终端用户共享出行领域,满足终端用户“最后一公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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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需求。近年来,随着用户对共享出行需求增长,共享出行行业市场规模稳定增长。
该业务的市场竞争情况为:目前共享两轮车已形成无桩单车为主,有桩单车为辅的
局面,近年来有桩单车市场不断受到无桩单车的挤压。共享单车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
部分城市出现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现象,行业监管政策随之出台,行业发展受政策变化、
居民选择偏好变化等影响而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无桩的用户付费共享自行车行业经过洗
牌,目前形成了美团、滴滴和哈啰单车三家头部公司为主的竞争格局。同时,发行人于
统,目前行业内该领域竞争者较少。
由于共享出行业务竞争格局变化,出于市民日益旺盛的“最后一公里”出行需求,
各城市对美团、滴滴、哈啰等企业陆续开放,用户规模和城市覆盖数量迅速增长,具体
如下:
(1)哈啰:用户规模方面,根据哈啰发布的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可持续发展
暨 ESG 报告》,截至 2023 年底,哈啰累计拥有注册用户超 6 亿,截至 2025 年 6 月初累
计注册用户已突破 8 亿;城市覆盖方面,2021 年 11 月,哈啰出行智能调度系统覆盖超
单车覆盖全国超 500 个城市。
(2)滴滴青桔和美团:用户规模方面,根据亿欧智库数据,
享单车均已覆盖约 700 个城市,不仅覆盖一二线核心城市,还深入三四线城市及县域市
场,覆盖范围持续增加。与此同时,发行人的有桩共享出行产品面临冲击,需求下滑,
导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收入规模逐年下降。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主要城市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属地 收入金 收入占 所属地 收入金 收入占 所属地 收入金 收入占 所属地 收入金 收入占
级市 额 比 级市 额 比 级市 额 比 级市 额 比
常州市 750.70 常州市 39.27% 常州市 常州市 35.78%
% 8 2 % 1
湘潭市 167.19 南通市 14.43% 南通市 南通市 14.51%
% 1 5 % 0
南通市 138.09 8.70% 湘潭市 12.40% 湘潭市 湘潭市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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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 收入金 收入占 所属地 收入金 收入占 所属地 收入金 收入占 所属地 收入金 收入占
级市 额 比 级市 额 比 级市 额 比 级市 额 比
苏州市 121.38 7.64% 苏州市 580.97 5.40% 苏州市 996.44 6.96% 苏州市 7.76%
枣庄市 59.12 3.72% 安庆市 508.36 4.73% 菏泽市 736.84 5.15% 菏泽市 7.13%
镇江市 56.33 3.55% 枣庄市 477.52 4.44% 枣庄市 554.55 3.87% 镇江市 878.55 5.38%
安庆市 55.99 3.53% 赤峰市 460.62 4.28% 赤峰市 509.03 3.56% 安庆市 649.30 3.98%
赤峰市 50.66 3.19% 镇江市 379.01 3.53% 镇江市 455.97 3.18% 赤峰市 512.25 3.14%
潍坊市 35.67 2.25% 潍坊市 299.90 2.79% 安庆市 330.73 2.31% 泰州市 435.23 2.67%
安康市 23.82 1.50% 菏泽市 200.65 1.87% 潍坊市 326.78 2.28% 岳阳市 377.73 2.31%
其他 128.94 8.12% 其他 737.53 6.86% 其他 其他 8.84%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发行人主要深耕常州等江苏省内共享出行市场,报告期内收入占比较高,但由于哈
啰、美团、滴滴等无桩共享单车城市覆盖范围扩大、用户规模增加,发行人在常州、南
通、苏州等主要城市收入下滑。
该业务的业务特点及模式为:发行人共享出行单车平台为公司自主运营,在城市提
供固定点为主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共享出行工具,通过永安行 APP 向用户提供共
享出行服务的业务,按分时租赁的形式获取收入。针对有桩自行车,发行人每隔一定距
离设立一个站点,通过固定站点解决车辆停放问题,且多布局在商业区、居民区、学校
和地铁站等人流密集区域。每个城市设置专门城市经理和专业维护人员进行统一维护。
报告期内,上述业务特点及模式未发生变化。
该业务的主要客户为终端消费者,具有分散、价格敏感、追求出行便利等特点,终
端消费者对“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需求日益旺盛,但具有不同的选择偏好。报告期内,
受到美团、滴滴、哈啰等无桩共享单车的冲击,终端消费者对于发行人有桩共享出行产
品需求下滑,导致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对应的订单量及价格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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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订单量(万笔) 1,035.16 6,719.30 8,846.56 9,357.13
订单平均单价(元/
笔)
共享出行业务收入
(万元)
报告期内,受到用户用车时长减少等因素影响,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每笔订单平均单
价略有下滑,同时由于受到美团、滴滴、哈啰等无桩共享单车的冲击,订单数量下滑较
多,综合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下滑。其中,订单数量下滑是报告期内共
享出行业务收入下滑的主要原因。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收入持续下滑的主要原因为共享单车行业竞争
格局变化,美团、滴滴、哈啰等无桩共享单车规模扩大,对有桩共享单车市场造成冲击,
导致发行人的有桩共享出行产品需求下滑,具有合理性,符合有桩共享单车行业发展趋
势。
(三)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二级分类的收入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分类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碳纤维高压气 1,575.1 8,133.2
瓶 5 5
氢能助力自行 1,106.1
车 2
其他 233.44 12.72% 739.1 8.13% 568.71 26.52% 40.55%
合计
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包含:碳纤维高压气瓶、氢能助力自行
车、制氢装置、储氢装置等产品销售,以及氢能助力自行车的出行服务。报告期内,发
行人该业务主要销售产品为呼吸器用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自 2023 年 12 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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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浙江凯博纳入合并后,2024 年及 2025 年 1-3 月碳纤维高压气瓶的收入占比均高于 85%。
发行人氢能助力自行车销售规模较小,业务尚在起步阶段,因此报告期内收入波动具有
合理性。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氢能助力自行车单车平台收入、制
氢一体机、商品配件等。
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已成功开发 35Mpa Ⅲ型车用碳纤维储氢气瓶,70Mpa Ⅳ型
车用碳纤维高压储氢瓶的研发也已基本完成。发行人将形成呼吸器用碳纤维复合气瓶和
车用碳纤维高压储氢气瓶两大类主营产品。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的下游应用领域
为消防救援、医疗与紧急救援、氢储能、氢能商用车、航空航天等领域,相关领域市场
规模持续增长。2023 年下半年发行人收购浙江凯博后,将浙江凯博的业绩纳入合并范
围内,综合导致发行人 2023、2024 年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收入大幅增长。
发行人目前为国内呼吸器用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在消防领域领先企业,相
关领域市场占有率较高,市场竞争格局稳定,同时发行人积极投入Ⅳ型塑料内胆碳纤维
储氢气瓶的研发,新产品研发已基本完成,后续储氢装置相关市场将成为发行人新的收
入增长点。
发行人氢能及销售服务业务的其他产品为氢能助力自行车、制氢充氢一体机、低压
固态储氢装置以及氢能数字管理系统等产品,目前国内尚无对标发行人上述产品的企业。
该业务的业务特点及模式为:针对商品销售类业务,发行人向客户销售碳纤维高压
气瓶、氢能助力自行车、制充氢一体机等产品,其中销售占比较高的产品为碳纤维高压
气瓶。针对氢能自行车出行服务业务,发行人自主运营,在城市提供固定点为主的氢能
自行车,通过永安行 APP 向用户提供出行服务的业务,按分时租赁的形式获取收入。
报告期内,上述业务特点及模式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收入及占比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收入 收入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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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收入 收入占比
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 碳纤维高压
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气瓶
碳纤维高压
气瓶
碳纤维高压
气瓶
碳纤维高压
气瓶
合计 943.00 11.31%
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 碳纤维高压
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气瓶
芬安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东台市 碳纤维高压
威尔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气瓶
江苏三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 碳纤维高压
碳纤维高压
气瓶
碳纤维高压
气瓶
合计 4,291.21 9.37%
助力自行车
(氢能)
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 碳纤维高压
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气瓶
碳纤维高压
天津滨海新区泽安泰消防技术有 碳纤维高压
限公司 气瓶
碳纤维高压
气瓶
合计 1,209.57 2.22%
助力自行车
(氢能)
助力自行车
(氢能)
助力自行车
北京智扬北方国际教育科技有限 助力自行车
公司 (氢能)
助力自行车
(氢能)
合计 12.53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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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偶发性。2023 年开始,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及对应销售内容和收入情况与 2022 年差异
较大,主要系 2023 年下半年收购浙江凯博,填补了发行人在碳纤维高压气瓶的技术空
缺。2024 年和 2025 年 1-3 月,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结构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的具体情况如下:
客户 注册时 开始合
客户名称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资信情况
性质 间 作年份
曲沃县晋沃公交客
国企 2014 50 万元 道路运输 2023 正常
运有限公司
芬安工贸(上海)有
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
限公司(东台市威尔 民企 2011 1,100 万元 2018 正常
材的研发销售
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安全防护
设备(上海)有限公 民企 2011 2013 正常
元 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
司西安分公司
江苏三茂安防科技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空
有限公司(江苏凯勒 民企 2018 1,000 万元 气呼吸器填充泵、防护 2020 正常
救援科技有限公司) 服制造、销售
北京京盾消防设备 消防产品设计开发、生
民企 2001 1,330 万元 2015 正常
工程有限公司 产、销售
救援装备研究制造,抢
捷安救援装备(苏
民企 2015 2,006 万元 险装备软件开发应用, 2017 正常
州)有限公司
消防装备研究制造
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
丽江智行网络科技
民企 2022 100 万元 术咨询服务;新兴能源 2023 正常
有限公司
技术研发
天津滨海新区泽安
消防器材销售;机械设
泰消防技术有限公 民企 2009 1,000 万元 2012 正常
备研发
司
消防人员装备、应急救
上海方展消防科技 援工具及船舶救生消
民企 2009 1,608 万元 2013 正常
有限公司 防设施的研究、制造和
销售
消防器材及安防设备
厦门援蓝消防设备
民企 2022 200 万元 销售、紧急救援及消防 2024 正常
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等
北京致昌科技有限 销售消防器材、消防设
民企 2019 500 万元 2024 正常
公司 备、钢材、化工产品
注:主要客户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且收入高于 50 万元的客户,
资料来源为公开信息检索。其中,
丽江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
报告期内,发行人氢能及销售服务业务中,碳纤维高压气瓶的主要客户为霍尼韦尔
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芬安工贸(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三茂安
防科技有限公司等安全防护、消防用品民营企业,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报告期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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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较为稳定,根据下游及经营需求向发行人进行采购。
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中,主要分析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碳纤维高压气瓶产品
的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2023 年至 2025 年 1-3 月,发行人碳纤维高压气瓶的销量及平
均单价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分类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销售收入(万元) 1,575.15 8,133.25 469.78
销量(万个) 2.75 14.41 0.83
销量变动率 -23.78% 45.13% /
平均单价(元/个) 573.66 564.33 567.78
平均单价变动率 1.65% -0.61% /
注:浙江凯博于 2023 年 12 月并表,因此 2023 年销售收入、销量及单价为碳纤维高压气瓶 2023
年 12 月数据,2024 年销量变动率为 2023 年 12 月碳纤维高压气瓶相应销量数据年化后与 2024 年全
年销量进行比较;2025 年 1-3 月销量变动率为 2025 年 1-3 月销量数据年化后与 2024 年全年销量进
行比较。
报告期内,发行人碳纤维高压气瓶的主要客户为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
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芬安工贸(上海)有限公司等消防用品、安全防护企业,对应下游
应用领域为消防救援等领域,根据《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
年)》:力争到 2025 年,安全应急装备产业规模、产品质量、应用深度和广度显著提升,
对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安全应急装备重点
领域产业规模超过 1 万亿元。因此,随着下游应用领域需求增加,2024 年发行人小幅
下调销售价格,碳纤维高压气瓶产品销量增加,导致 2024 年销售收入增长。
售数量较少。2025 年 1-3 月平均单价增长,一方面系单价较高的规格为 12L 的碳纤维
高压气瓶产品销量占比有所增加,从 2024 年的 0.32%上升至 5.44%,一方面系客户对
带阀门的气瓶采购需求增加,导致同样规格的气瓶销售单价提高。
综上,发行人 2023 年、2024 年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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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 2023 年下半年并购浙江凯博,填补了发行人在碳纤维高压气瓶的技术空缺,
促进发行人氢能系列产品的发展应用;(2)2024 年消防等下游应用领域需求增加,且
发行人小幅下调销售价格,导致碳纤维高压气瓶产品销售增加。因此,发行人 2023 年、
(四)智慧生活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二级分类的收入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分类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智能门锁 890.15 90.12% 6,357.87 98.85% 5,332.27 98.53% 4,362.76 83.33%
其他 97.64 9.88% 74.09 1.15% 79.48 1.47% 872.86 16.67%
合计 987.79 100.00% 6,431.96 100.00% 5,411.75 100.00% 5,235.62 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门锁收入占智慧生活业务收入的占比均高于 83%,且 2023
年和 2024 年收入占比高达 98%;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养老及广告业务等,收入占比低。
发行人主要依托子公司常州科新永安电子锁有限公司开展智慧生活业务,主要产品
为适用于酒店、公寓、办公楼及住宅等场景的智能密码锁(门锁)等,下游应用领域为
酒店、公寓、办公楼及住宅等。由于酒店、公寓、办公楼及住宅对于智能门锁的需求增
长,我国智能门锁企业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全国五金工业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24
年智能门锁行业产销规模预计达到 2,250 万套,同比增长 7%。受益于智能门锁市场规
模扩大,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收入持续增长。
智能门锁行业竞争激烈,VingCard、Onity 等国际品牌与万豪、希尔顿、洲际、温
德姆等中高端全球酒店集团建立了合作关系,占据高端市场;也包括爱迪尔、必达、创
佳等国内品牌及发行人,因产品性价比高,覆盖经济型连锁酒店,例如华住会、亚朵、
锦江、首旅等酒店集团。酒店智能门锁行业呈现智能化、国产替代等特点。
近年来,发行人不断通过技术迭代丰富产品种类和功能,提升市场份额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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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务的业务特点及模式为: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主要向客户销售智能门锁产品以
获取收入,与连锁酒店集团、物业公司、安全系统公司、高校等客户建立了良好合作关
系。此外,发行人在智慧生活领域还存在少量养老服务和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但相关
业务收入金额和占比极低。报告期内,上述业务特点及模式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具体如
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收入 收入占比
Dormakaba India Private
Limited
合计 320.45 3.84%
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
Dormakaba India Private
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
分公司
合计 2,818.92 6.16%
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
Dormakaba India Private
Limited
合计 2,471.26 4.53%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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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收入 收入占比
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常
州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常州市分公司
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
合计 2,975.59 4.39%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的主要客户为 NSP Europe LTD、上海匠朵信息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亚朵酒店集团)、Dormakaba India Private Limited,发行人主要向
其销售智能门锁。其他客户销售规模较小,因此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存在变动。其中,
NSP Europe LTD2023 年销售金额较低,主要是因为 2022 年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缓解因此
订单量较多,导致 2023 年采购量较少,而 2024 年因为海运不通畅,海运时间较长,因
此为保证及时供应,下单较多。2024 年开始,发行人向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的销售金额呈现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发行人之前向亚朵下属酒店销售的门锁产品已
下架,合同到期后未签署新合同,仅有一些售后维修、门卡等商品配件的销售。
此外,2022 年因公共卫生事件,安装电子门磁需求增多,发行人与中通服网盈科
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等公司建立合作,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缓解后未继续合作。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的具体情况如下:
客户性 注册时 开始合
客户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资信情况
质 间 作年份
互联网信息服务、互
中通服网盈科技有
国企 2017 26,000 万元 联网直播技术服务、 2022 正常
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网络文化经营等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有限公司常州市分 国企 2000 2022 正常
公司
提供和安装安全系统
NSP Europe LTD 民企 1993 10 万欧元 2001 正常
及后续服务
上海匠朵信息科技 技术服务、货物进出
民企 2019 100 万元 2017 正常
有限责任公司 口、各类商品销售
Dormakaba India 24.20 亿卢 建筑与房间的安防及
民企 1997 2004 正常
Private Limited 比 门控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
松铭建设集团有限
民企 2020 5,000 万元 幕墙工程、市政工程、 2021 正常
公司杭州分公司
公路工程、水利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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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性 注册时 开始合
客户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资信情况
质 间 作年份
工程、电力工程
销售:林业产品、建
上海煜璞贸易有限 筑建材、建筑装饰材 失信被执
民企 2018 11,000 万元 2022
公司 料、保温材料、日用 行人
品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
江苏金坛第一建筑
民企 1989 30,000 万元 承包、建筑装修装饰 2022 正常
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专业承包
华住酒店管理有限 酒店管理、物业管理
民企 2012 29,700 万元 2008 正常
公司 等
注:主要客户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且收入高于 50 万元的客户及重要酒店集团,资料来源为公开
信息检索。
该业务的主要客户为 NSP Europe LTD、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Dormakaba India Private Limited 以及华住集团的相关加盟商(不属于同一控制,因此未
合并列示,但 2024 年华住集团相关加盟商向发行人合计采购金额约为 2,000 余万元),
发行人主要向其销售智能门锁及系统,其他客户销售规模较小。上述企业根据下游及自
身经营需求向发行人进行采购。除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外,其他客户
均正常经营,报告期内,发行人仅 2022 年与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发生 205.39 万元交
易往来,且上述交易在报告期内已陆续回款,剩余款项预计将在 2025 年完成回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的主要产品为智能门锁,发行人除成品门锁外,也
向客户销售门卡、商品配件,但相应收入占比较低,因此统计成品门锁的销量及平均单
价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分类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成品门锁销售金额(万元) 512.48 4,540.40 3,350.96 3,455.14
占智慧生活业务收入比例 51.88% 70.59% 61.92% 65.99%
成品门锁销量(万把) 1.90 14.71 11.58 10.08
成品门锁销量变动率 -48.46% 26.99% 14.94% /
成品门锁平均单价(元/把) 270.37 308.65 289.26 342.82
成品门锁平均单价变动率 -12.40% 6.70% -15.62% /
注:2025 年 1-3 月销量变动率为 2025 年 1-3 月销量年化后与 2024 年全年销量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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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客户需求增加,2023 年至 2024 年,发行人成品门锁销量持续提升,导致收入增
长。2025 年 1-3 月年化后销量相较 2024 年下降较多主要系受到春节假期等影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成品门锁的平均销售单价波动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主要客户
NSP Europe LTD 采购定制化门锁,价格高于其他客户,且其每年采购定制化门锁的数
量受采购需求影响有所波动,2022 年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缓解因此订单量较多,导致 2023
年采购量较少,而 2024 年因为海运不通畅,海运时间较长,因此为保证及时供应,下
单较多。报告期内,发行人向 NSP Europe LTD 销售收入占成品门锁销售收入的占比如
下表所示,当发行人对 NSP Europe LTD 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时,成品门锁的平均单价较
高,反之,则成品门锁的平均单价较低。
分类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NSP 销售金额(万元) 114.73 1,848.55 722.74 1,419.97
占成品门锁收入比例 22.39% 40.71% 21.57% 41.10%
销售数量(万把) 0.26 4.58 1.82 3.63
平均售价(元/把) 434.60 403.68 397.66 390.66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主要原因为酒店、公寓、办公
楼、住宅等下游应用领域对于智能门锁的需求增加,且发行人通过市场开拓、产品推广、
技术迭代、丰富产品种类和功能等方式积极推动销售规模扩大。因此智慧生活业务收入
持续增长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趋势。
(五)系统销售业务
该业务的下游应用领域为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系统销售业务为由政府付费投资的公
共自行车系统业务,可以与市民卡等兼容对接,是各地政府提供的城市基础设施民生服
务。由于目前具备能力且有意向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的城市已相对饱和,而公共自行车
系统具有一定的使用期(5 年或以上),报告期内政府公共自行车系统采购减少,且未
来发行人系统销售业务主要来自现有城市扩容带来的增量及现有业务维护补充用量,新
增城市及其需求量较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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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务的市场竞争情况为:我国公共自行车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步由前期地域
性、分散性的市场格局发展为目前较为集中的竞争态势,并涌现出以发行人为代表的、
具有全国布局、先发优势和规模效应的行业领军企业,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目前行
业中规模较大、拥有多地项目布局的企业除发行人外,还主要包括政府付费的公共自行
车系统模式下的金通科技等。报告期内,市场竞争情况较为稳定,对发行人收入变动的
影响较小。
该业务的业务特点及模式为:发行人主要进行前期调研并了解客户需求、区域特点
和站点分布后,进行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设计、开发,相关设备和组件的采购、生产,以
及系统的建设、安装、调试等,之后将定制完成的系统出售和移交给客户,不涉及系统
的后续运营和管理(后续运营交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负责)。此外,客
户也会向发行人采购一些公共自行车系统商品配件,例如电机驱动器、中控等。报告期
内,上述业务特点及模式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销售业务销售金额高于 1 万元的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
收入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收入 收入占比
合计 275.45 3.31%
临朐万维腾景数字技术有 自行车系统设
限公司 备
宜兴市城旅停车服务有限 自行车系统设
公司 备
台州市黄岩公共自行车发 自行车系统设
展有限公司 备、技术服务费
昆山加合市政工程有限公 自行车系统设
司 备
合计 773.65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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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收入 收入占比
宜兴市城市科技发展有限 自行车系统设
公司 备
台州市公共自行车发展有 自行车系统设
限公司 备
神木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 自行车系统设
有限公司 备
自行车系统设
备
合计 1,361.05 2.50%
自行车系统设
备
自行车系统设
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自行车系统设
备
自行车系统设
备
合计 2,976.54 4.39%
由于系统销售业务具有偶发性、单独议价,大部分客户采购后短期无需向发行人采
购,因此报告期内系统销售业务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具有合理性。其中,2023 年新
增前五大客户江苏新中天塑业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要向发行人采购电机驱动器、中控
等公共自行车系统商品配件,交易规模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销售业务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的具体情况如下:
客户性 注册时 开始合 资信情
客户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质 间 作年份 况
泗阳县城市管理局 政府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13 正常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19 正常
安吉县城市管理局 政府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18 正常
电子产品销售;计算器
宜兴市城市科技发
国企 2002 3,000 万元 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 2012 正常
展有限公司
询服务;软件开发
神木市综合交通运输基
神木市交通建设投 160,000 万 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
国企 2019 2020 正常
资集团有限公司 元 的项目筹划、建设、投
资和运营管理
乐清公交客运有限 国企 2020 3,300 万元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共 2023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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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性 注册时 开始合 资信情
客户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质 间 作年份 况
公司 享自行车服务
临朐万维腾景数字
国企 2021 12,000 万元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2022 正常
技术有限公司
宜兴市城旅停车服
国企 2003 20,500 万元 停车服务 2024 正常
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公共自行车 自行车租赁、网点代建
国企 2010 2,000 万元 2013 正常
发展有限公司 与管理服务等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有限公司常州分公 国企 2000 2022 正常
司
生产汽车空气滤清器、
江苏新中天塑业有
民企 2001 958 万元 碳罐、膨胀水箱、动力 2023 正常
限公司
转向油罐等总成产品
玉溪绿动科技有限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民企 2016 2,790 万元 2018 正常
公司 运营
注:主要客户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且收入高于 50 万元的客户,资料来源为公开信息检索。
该业务的主要客户包括各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公共部门或公司、以及其他国有
企业、民营企业等,系统销售业务具有偶发性,大部分客户采购后短期无需向发行人采
购。此外,受政府对公共出行支持力度减弱及采购需求下降,发行人系统销售业务收入
持续下滑。
由于该业务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建设安装及销售,由于自行车系统包括公共自行车、
锁车柱、站点控制器、自行车电子卡、调度车、应急抢修车等一整套设施,且部分客户
会采购一整套系统,部分客户仅采购其中部分商品,因此难以进行销量及价格分析,且
报告期内收入规模及占比较小。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销售业务收入下滑主要系政府对公共出行业务的政策支
持力度减弱,采购需求下降,且目前具备能力且有意向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的城市已相
对饱和,而公共自行车系统具有一定的使用期(5 年或以上),导致政府对公共自行车
系统采购需求下降,因此相关业务收入下滑,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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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主要采购原材料的变动情况,与对应业务规模及产品数量是否匹配
(一)系统运营服务、共享出行、系统销售、氢能助力车(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
业务
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系统销售业务、氢能助力车等(属于氢能
销售及服务业务)的主要内容为自行车或助力车及其配件,因此合并分析。
单位:万元
原材料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锂电池 208.23 1536.73 2397.08 1,773.48
铝车架 133.09 866.94 873.12 947.39
轮胎 50.81 324.53 334.57 337.92
质子膜 50.47 209.51 143.7 123.15
塑件 29.83 198.08 265.89 435.23
储氢粉 26.62 349.29 249.66 253.41
催化剂 18.12 531.26 235.23 274.48
石墨碳板 2.88 436.59 173.64 155.69
碳纸 0.32 53.12 610.38 320.84
电动自行车 - 1,286.17 1,347.87 429.46
合计 520.37 5,792.22 6,631.14 5,051.05
单位:万元
项 目
收入金额 收入金额 收入金额 收入金额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3,647.98 18,348.82 30,114.15 42,296.30
共享出行业务 1,587.89 10,752.02 14,316.87 16,321.36
氢能助力车等(属于氢能
销售及服务业务)
系统销售业务 280.81 1,153.75 2,533.55 3,595.76
公司主要原材料铝车架、锂电池、电动自行车、轮胎等对应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共享出行业务、氢能助力车等(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系统销售业务,上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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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领用原材料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同时新项目投入或者已有项目的车辆设备更新并不
会立即形成收入,且由于系统运营服务业务部分项目存在运营期间收入下降但成本难以
下降等情况,因此相应业务原材料采购规模与收入规模不严格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业务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增加,但相关业务规模下降。主要
原因为:
(1)受市场环境和政府采购需求下降影响,公司公共自行车业务整体运营收入
呈下降趋势;
(2)由于共享出行业务投放车辆增加,导致 2023 年锂电池采购金额增加、
均每辆车使用频次下降,共享出行收入规模持续下滑。
系统运营服务、共享出行、系统销售、氢能销售及服务(氢能助力车等)业务有其
自身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企业,不适用传统企业的产品数量概念。
(二)智慧生活业务
单位:万元
原材料名称
月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压铸件 131.55 641.12 420.51 228.28
芯片 61.58 563.55 321.33 257.95
单位:万元
项 目
收入金额 收入金额 收入金额 收入金额
智慧生活业务收入 987.79 6,431.96 5,411.75 5,235.62
公司智慧生活业务主要原材料包括压铸件、芯片等,随着用户对于智慧生活需求提
高,报告期内智慧生活业务收入逐年增加,导致智慧生活业务相关产品生产发生的采购
金额增加。
智慧生活业务的主要产品为智能门锁,报告期内智能门锁的产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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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
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智能门锁 20,519 150,094 112,225 103,456
报告期内,智慧生活业务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增加与主要产品智能门锁产量变动趋
势一致,且由于工艺改进,压铸件采购金额增幅较大。
(三)碳纤维高压气瓶(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公司的子公司浙江凯博 2023 年 12 月开始纳入合并范围,由于其生产碳纤维高压气
瓶所需的原材料具有专用性,无法与公司的传统业务共用,故对相关原材料采购变动情
况、业务规模以及产品产量进行单独统计。
单位:万元
原材料名称
月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铝板 262.97 1,014.28 129.82
碳纤维 247.57 1,618.73 634.02
环氧树脂 31.68 151.22 21.49
注:由于发行人 2023 年 12 月开始并表浙江凯博,因此上表中原材料 2023 年采购金额为浙江凯
博 2023 年 12 月的相应采购金额。
单位:万元
项 目
收入金额 收入金额 收入金额
氢能产品收入 1,604.82 8,432.76 469.78
注:由于发行人 2023 年 12 月开始并表浙江凯博,因此上表中氢能产品收入为浙江凯博 2023
年 12 月的碳纤维高压气瓶销售收入。
由于时间周期不同,报告期各期之间相应原材料采购金额、收入规模不完全可比,
且受采购频率等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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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
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碳纤维高压气瓶 28,872 138,435 10,109
注:由于发行人 2023 年 12 月开始并表浙江凯博,因此上表中碳纤维高压气瓶 2023 年度产量为
浙江凯博 2023 年 12 月的相应产品产量。
由于时间周期不同,报告期各期之间相应原材料采购金额、碳纤维高压气瓶产量不
完全可比,且受采购频率等因素影响。
综上,受业务特点影响,公司系统运营及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系统销售业务、
氢能助力车(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等业务主要采购原材料的变动与对应业务规模
不严格匹配,不适用产量分析;智慧生活业务主要采购原材料的变动与对应业务规模及
产品数量变动趋势基本匹配;由于时间周期不同,报告期各期之间碳纤维高压气瓶(属
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的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业务规模、产品产量不完全可比,且
受到采购频率等因素影响。
三、结合上下游供需情况,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因素,分析公司各业务毛利率
变化的原因,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及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呈现负数的合理性,与同行业
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
(一)公司各业务毛利率变化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按产品及服务类型区分的收入金额、收入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具体如
下:
单位:万元
产品分类
收入金额 收入占比 毛利率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3,647.98 43.74% -27.97%
共享出行业务 1,587.89 19.04% -65.75%
氢能销售及服务 1,835.45 22.01% 39.62%
智慧生活业务 987.79 11.84% 35.69%
系统销售业务 280.81 3.37% 32.34%
合计 8,339.92 100.00%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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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
收入金额 收入占比 毛利率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18,348.82 40.08% -12.70%
共享出行业务 10,752.02 23.49% -4.15%
氢能销售及服务 9,095.94 19.87% 51.33%
智慧生活业务 6,431.96 14.05% 29.78%
系统销售业务 1,153.75 2.52% 17.29%
合计 45,782.49 100.00% 8.75%
产品分类
收入金额 收入占比 毛利率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30,114.15 55.23% 12.77%
共享出行业务 14,316.87 26.26% 4.58%
氢能销售及服务 2,144.62 3.93% 26.78%
智慧生活业务 5,411.75 9.93% 20.87%
系统销售业务 2,533.55 4.65% 7.48%
合计 54,520.94 100.00% 11.73%
产品分类
收入金额 收入占比 毛利率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42,296.30 62.42% 15.19%
共享出行业务 16,321.36 24.09% 4.35%
氢能销售及服务 314.37 0.46% 25.20%
智慧生活业务 5,235.62 7.73% 26.44%
系统销售业务 3,595.76 5.31% 10.46%
合计 67,763.41 100.00% 13.25%
上述业务中,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系统销售业务不属于传统制
造业业务,不适用结合上下游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因素分析。
(1)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为建设安装公共自行车系统及提供运营服务模式,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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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项目数量及平均项目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项目数量(个) 42 94 128 134
项目平均收入(万元/个) 86.86 195.20 235.27 315.64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
(万元)
注:2025 年 1-3 月数据未年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项目数量持续下降,主要系部分项目在合同到期后
未续签,当期续签项目数量持续减少。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到期项目续签
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个
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到期项目数量 5 60 88 79
到期后当期续签项目数量 4 28 29 34
项目到期当期续签率 80.00% 46.67% 32.95% 43.04%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项目平均收入持续下降,主要原因系:1)
合同金额下降:一方面项目到期后,客户续签的部分项目可能为纯运营服务项目,相应
合同金额小于包含设备及运营服务的项目合同金额,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共自行车系统政
策支持力度减弱,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合同金额下降;2)部分项目到期后,客户未
立即续签合同,公司根据政府续运营的函继续提供运营服务,后续续签时调整续运营期
间的合同金额,导致收入调减。
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项目数量及项目平均收入均下降,导致该业务收
入下滑。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在投标时会明确项目的运营人员数量并按政府要求配备相应人
员。选取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列示相应项目收入变动情况及运营维护人员数量要
求,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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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项目要求的人数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371.21 4,579.21 4,576.63 7,401.50 500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217.03 778.77 1,505.30 1,403.94 104
潍坊市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 346.92 1,713.76 1,986.18 2,306.92 90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223.97 895.88 1,662.03 1,464.20 105
报告期内,上述主要客户的运营服务收入呈下降趋势,而由于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对
运维人员数量有所要求,对于同一个项目,续签合同金额下降时运维人员数量仍保持稳
定,相关成本难以下降。2025 年 1-3 月的数据经年化后,2023 年至 2025 年系统运营服
务业务收入变动幅度分别为-28.80%、-39.07%和-20.47%,而公司运营、维修人员的薪
酬支出变动幅度分别为-20.62%、-21.12%和 11.27%,薪酬支出下降幅度小于收入下降
幅度。其中,2025 年 1-3 月收入下降的同时,运营、维修人员薪酬支出反而上升,主要
系 2025 年苏州市城市管理局项目到期后不进行续签,公司优化相应人员,支付离职补
偿,导致薪酬支出增长较多。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分别为 42,296.30 万元、30,114.15
万元、18,348.82 万元和 3,647.98 万元,收入金额逐年下降。2022 年-2023 年毛利率较为
稳定。2024 年、2025 年 1-3 月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毛利率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1)
收入下降较多:1)公司在部分地区运营项目陆续到期,后续未续签合同;2)部分到期
项目后续续签合同金额下降;3)部分项目到期后,未立即续签合同,公司根据政府续
运营的函继续提供运营服务,后续续签时合同金额下降,导致收入调减;
(2)合同金额
下降的同时,运营期间成本仍在发生,难以同比例下降:公司因社会平均工资上调、为
满足政府考核要求(如投诉率、响应时间)等,无法对运维人员数量及薪酬水平进行大
幅缩减。
(2)共享出行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对应的订单量及价格情况具体如下:
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订单量(万笔) 1,035.16 6,719.30 8,846.56 9,357.13
订单平均单价(元/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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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共享出行业务收入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主要城市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属地 收入金 收入占 所属地 收入金 收入占 所属地 收入金 收入占 所属地 收入金 收入占
级市 额 比 级市 额 比 级市 额 比 级市 额 比
常州市 750.70 常州市 39.27% 常州市 常州市 35.78%
% 8 2 % 1
湘潭市 167.19 南通市 14.43% 南通市 南通市 14.51%
% 1 5 % 0
南通市 138.09 8.70% 湘潭市 12.40% 湘潭市 湘潭市 8.50%
苏州市 121.38 7.64% 苏州市 580.97 5.40% 苏州市 996.44 6.96% 苏州市 7.76%
枣庄市 59.12 3.72% 安庆市 508.36 4.73% 菏泽市 736.84 5.15% 菏泽市 7.13%
镇江市 56.33 3.55% 枣庄市 477.52 4.44% 枣庄市 554.55 3.87% 镇江市 878.55 5.38%
安庆市 55.99 3.53% 赤峰市 460.62 4.28% 赤峰市 509.03 3.56% 安庆市 649.30 3.98%
赤峰市 50.66 3.19% 镇江市 379.01 3.53% 镇江市 455.97 3.18% 赤峰市 512.25 3.14%
潍坊市 35.67 2.25% 潍坊市 299.90 2.79% 安庆市 330.73 2.31% 泰州市 435.23 2.67%
安康市 23.82 1.50% 菏泽市 200.65 1.87% 潍坊市 326.78 2.28% 岳阳市 377.73 2.31%
其他 128.94 8.12% 其他 737.53 6.86% 其他 其他 8.84%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主要城市常州、南通、苏州等地受到美团、滴滴、
哈啰等无桩共享单车的冲击导致收入下降,整体订单量下降,且 2025 年 1-3 月叠加季
节性因素,一季度天气较冷,用户骑行量较低。此外,受到用户用车时长减少等因素影
响,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每笔订单平均单价略有下滑。上述因素综合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共
享出行业务收入下滑。
公司共享出行业务的主要成本为投放车辆的折旧成本。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
务投入自行车数量及对应折旧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辆、万元
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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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年末投入自行车数量 19.98 20.90 23.93 23.74
共享设备金额 52,581.74 52,447.75 55,981.57 56,014.07
计提折旧金额 2,428.58 10,240.05 11,384.37 11,851.10
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投入自行车数量以及共享设备金额较为稳定,每年折
旧计提金额也较为稳定,仅小幅下降。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收入规模逐年下降,分别为 16,321.36 万元、
但共享出行业务的主要成本为投放车辆的折旧成本,折旧成本相对固定,且设备维修维
护成本难以降低,导致 2024 年、2025 年 1-3 月毛利率下降较多。
(3)氢能销售及服务
公司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包括碳纤维高压气瓶销售及氢能助力车业务等,其中主要
销售产品为碳纤维高压气瓶。2023 年起该业务毛利率增长明显,主要原因系公司于 2023
年下半年收购浙江凯博,并于 2023 年 12 月并表。2024 年及 2025 年 1-3 月,碳纤维高
压气瓶收入占比均高于 80%,毛利率约 50%,带动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毛利率整体上
升。
销售价格方面, 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3 月,碳纤维高压气瓶的平均销售单价略有
变化,其中 2024 年度较 2023 年 12 月下降 0.61%,2025 年 1-3 月较 2024 年上升 1.65%。
销量占比有所增加,从 2024 年的 0.32%上升至 5.44%,一方面系客户对带阀门的气瓶
采购需求增加,导致同样规格的气瓶销售单价提高。
采购价格方面,碳纤维高压气瓶的主要原材料为铝板、碳纤维等。2023 年 12 月至
单位:元/千克
采购平均价格
年 度
铝板 碳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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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平均价格
年 度
铝板 碳纤维
其中铝板上游供应和下游需求未发生较大变化,材料价格稳定,2024 年和 2025 年
单价变动趋势一致。
碳纤维受其生产材料价格下降影响,2024 年和 2025 年 1-3 月平均采购单价变动率
分别为-2.03%和-6.09%,呈现小幅下降趋势。2023 年第四季度、2024 年和 2025 年 1-3
月碳纤维(一般贸易)进口均价的变动率分别为-3.87%、-30.87%,与公司碳纤维平均
采购单价变动趋势一致;其中,2025 年 1-3 月变动率差异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采购价格
变动存在一定滞后性,且受材料规格等因素影响。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到碳纤维高压气瓶收入
占比提升影响,销售及采购单价等因素对毛利率变动影响不大。
(4)智慧生活业务
公司智慧生活业务主要经营智能门锁类产品,与连锁酒店集团、地产开发商、物业
公司、校园等客户建立了长期集采合作。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的主要客户为
NSP Europe LTD、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人除成品门锁外,也向客户
销售门卡、商品配件,但相应收入占比较低,因此统计成品门锁的销量及平均单价变动
情况,具体如下:
分类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成品门锁销售金额(万元) 512.48 4,540.40 3,350.96 3,455.14
占智慧生活业务收入比例 51.88% 70.59% 61.92% 65.99%
成品门锁销量(万把) 1.90 14.71 11.58 10.08
成品门锁销量变动率 -48.46% 26.99% 14.94% /
成品门锁平均单价(元/把) 270.37 308.65 289.26 342.82
成品门锁平均单价变动率 -12.40% 6.70% -15.62% /
注:2025 年 1-3 月销量变动率为 2025 年 1-3 月销量年化后与 2024 年全年销量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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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后销量相较 2024 年下降较多主要受到春节假期等影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成品门锁的平均销售单价波动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主要客户
NSP Europe LTD 采购定制化门锁,价格高于其他客户,且其每年采购定制化门锁的数
量受采购需求影响有所波动,2022 年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缓解因此订单量较多,导致 2023
年采购量较少,而 2024 年因为海运不通畅,海运时间较长,因此为保证及时供应,下
单较多。报告期内,发行人向 NSP Europe LTD 销售收入占成品门锁销售收入的占比如
下表所示,当对 NSP Europe LTD 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时,成品门锁的平均单价较高,反
之,则成品门锁的平均单价较低。
分类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NSP 销售金额(万元) 114.73 1,848.55 722.74 1,419.97
占成品门锁收入比例 22.39% 40.71% 21.57% 41.10%
销售数量(万把) 0.26 4.58 1.82 3.63
平均售价(元/把) 434.60 403.68 397.66 390.66
公司的智能门锁的主要原材料为手柄、圆锁头、前面板和后面板等压铸件,相应原
材料无市场公开售价。上述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集中在长三角地区,采购较为便捷。报
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如下:
单位:元/个
材料名称
购价格 购价格 价格 购价格
手柄 16.78 17.05 12.51 16.66
圆锁头 10.26 12.95 13.45 14.09
前面板 18.10 18.69 19.68 23.43
后面板 17.65 16.65 17.96 17.48
智能门锁所需的材料规格型号较多。2023 年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2024 年除
手柄外,其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小幅下降,2025 年 1-3 月除后面板外,其他主要原
材料的价格较 2024 年小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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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44%、20.87%、29.78%和
降,但售价变动的影响更大,整体毛利率较 2022 年下降;2024 年成品门锁销售单价增
加叠加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小幅下降,导致毛利率上升;2025 年 1-3 月,成品门锁销售
单价和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都出现下降,但是由于成品门锁销售收入占比下降,受到门
卡等商品配件占比提升影响,整体毛利率上升。
(5)系统销售业务
受政府对公共出行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减弱、公共自行车需求规模缩减等影响,且
公共自行车系统销售业务具有偶发性,大部分客户采购后短期内无需再次采购,因此报
告期内公司系统销售业务收入呈现下滑趋势,分别为 3,595.76 万元、2,533.55 万元、
和 32.34%。2025 年 1-3 月,公司向江苏新中天塑业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占比为 97.37%,
毛利率为 22.79%,向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占比为 4.37%,毛
利率为 41.06%,导致 2025 年 1-3 月毛利率提升。
(二)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及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呈现负数的合理性
负数,主要原因为:
(1)公司部分项目陆续到期,后续续签合同金额减少,但由于服务
质量和及时响应要求,公司难以对运营、维修人员数量及薪酬水平进行缩减;
(2)部分
项目到期后未续签,相应项目人员减少需一定时间,存在滞后性,且公司需支付相应人
员离职补偿,对毛利率的影响较大。
主要是因为随着主要大城市对无桩共享单车开放市场,美团、滴滴、哈啰等无桩共享单
车对公司的有桩共享出行产品冲击加剧,导致用户骑行量减少,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下降,
但共享出行业务的主要成本为投放车辆的折旧成本,折旧成本相对固定,且维护维修成
本难以降低,导致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为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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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可比公司金通科技在运营服务业务方面毛利率对比如下: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永安行-系统
毛利率
金通科技-建
利率
注:金通科技公司毛利率数据来源于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5.19%、12.77%、-12.70%和-27.97%,
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科技,主要是因为金通科技建设运营业务的应用领域除智慧单
车外,还包括智慧公交和智慧停车,产品应用领域与公司存在差异,可比性较低。
四、结合上述内容,分析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可比公
司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亏损的不利因素是否持续以及应对措施;结合公司报告期内人
员变动情况、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及产销情况、对应产线的实际运行情况等,分析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一)结合上述内容,分析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可比
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亏损的不利因素是否持续以及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各因素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营业收入 8,339.92 -26.25% 45,782.49 -16.03% 54,520.94 -19.54%
营业成本 9,233.87 -7.89% 41,775.10 -13.20% 48,125.83 -18.14%
营业毛利 -893.95 -169.69% 4,007.39 -39.52% 6,626.42 -26.17% 8,975.76
期间费用 2,409.68 -6.75% 12,698.16 4.91% 12,103.88 11.20%
信用减值损失
-12,507.6
(损失以“-” 998.12 679.18% -5,091.02 50.74% -10,335.60 17.37%
号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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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100.77
营业利润 -2,194.77 -275.31% -5,589.64 53.17% -11,937.21 -5,945.66
%
归属于母公司
-2,462.50 -376.21% -6,830.41 46.10% -12,671.74 -87.71% -6,750.63
股东的净利润
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原因具体如下:
(1)收入下降: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67,763.41 万元、54,520.94 万
元、45,782.49 万元和 8,339.92 万元,营业收入持续下滑,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市场形势
及外部环境的影响,政府对公共自行车支持力度减弱,投入预算有所削减;同时发行人
前期投入布点基本覆盖,市场相对较为饱和,新增设备销售减少。上述因素综合导致报
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和系统销售服务收入下降。此外,由于共享单车市场格
局变化,无桩共享单车对发行人有桩共享单车造成冲击,导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
业务收入下降。
(2)成本下降幅度小于收入下降幅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3.25%、11.73%、
同时,由于共享出行业务中车辆固定折旧成本、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中项目运营人员成本
的存在,导致相关业务的成本下降幅度小于收入,导致营业毛利下降。
(3)期间费用小幅增加:报告期各期,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 10,885.23 万元、
务费用增加。其中管理费用增加主要系公司 2023 年下半年合并浙江凯博,浙江凯博管
理人员薪酬及奖金金额较高;财务费用增加主要系公司转变理财模式,由银行存款转为
购买理财产品,导致计入利息收入的金额减少。
(4)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高:发行人信用减值损失的主要构成为应收账款坏账损
失。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金额分别为-12,234.17 万元、-10,419.65 万元、
-4,792.31 万元和 1,011.08 万元。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及系统销售业务的主要客户为国
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因部分政府客户存在一定资金压力且付款流程较长,导致延迟付款,
应收账款未能及时到账,因此公司账龄延长导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增加,利润
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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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为收入大幅下滑,但成本下降幅度小于
收入,导致营业毛利下滑,同时期间费用小幅增长,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高,综合导致
公司净利润为负,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科技的相关科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营业收入 43,239.09 3.23% 41,887.94 3.28% 40,555.93
营业成本 32,138.79 5.59% 30,438.30 -1.99% 31,057.40
营业毛利 11,100.29 -3.05% 11,449.64 20.54% 9,498.52
期间费用 8,504.77 2.85% 8,268.98 8.62% 7,612.76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
“-”号填列)
营业利润 4,327.95 9.59% 3,949.33 116.08% 1,827.7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注:数据来源为金通科技定期报告,金通科技未披露 2025 年 1-3 月数据。
金通科技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
(1)智慧单车:无桩公共自行车解决方案、两轮微
公交解决方案、电动自行车智能换电解决方案;
(2)智慧公交:公交智能调度系统解决
方案、数智公交风险预警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公交智慧候车亭解决方案、定制公交解决
方案;
(3)智慧停车:路侧智慧停车解决方案、场内智慧停车解决方案;
(4)数智安全:
双重预防解决方案、安全数字化管理解决方案。根据上表,金通科技 2023 年、2024 年
营业收入、利润均保持增长,与发行人业绩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金通科技产
品结构及应用领域与公司存在差异,可比性较低。因此发行人业绩变动趋势与可比公司
金通科技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1)导致亏损的不利因素是否持续
一方面,由于政府或其他需求方对公共自行车这一交通工具的支持力度有所减弱,
相关公共投资速度放缓,且其他具有经济性的公共交通形式对公司经营的共享出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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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替代,导致公司公共自行车行业的业务规模呈现收缩趋势。另一方面,公司主要客
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因部分政府客户存在一定资金压力且付款流程较长,导致延
迟付款,应收账款未能及时到账,因此公司单项坏账计提以及账龄延长导致应收账款坏
账准备计提金额增加,造成利润下滑。上述因素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因此导致公司业绩
亏损的不利因素在短期内可能仍将持续。
(2)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积极拓展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智慧生活业务,基于宏观经济
形势及外部环境,以设计创新和技术驱动进行战略转型升级。同时,公司本次引入哈啰
集团作为新的控股股东,未来可依托哈啰集团深厚的产业资源,进一步发挥双方的协同
效应,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对应收账款加紧催收,主要欠款客户正在
持续回款,随着账龄结构的改善,发行人信用减值损失有望减少。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年度报告,截至 2024 年末,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已签订合同、 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
毕的履约义务所对应的收入金额为 14,381.25 万元,其中:10,205.47 万元预计将于 2025
年度确认收入,3,050.61 万元预计将于 2026 年度确认收入,1,125.17 万元预计将于 2027
年度确认收入。此外,发行人通常临近合同到期时会与客户沟通后续续签情况,但难以
准确预计未来项目的续签情况。
厚的产业资源,进一步发挥双方的协同效应,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2025 年 6 月
起,发行人向上海哈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销
售两轮车辆、零配件及配套产品,预计 2025 年相关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12,000 万元,
关联交易的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务目前主要销售产品为碳纤维高压气瓶,客户下单周期短且较为频繁,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手订单金额为 754.92 万元。此外,发行人积极开拓新产品和新客户:新产品
方面,氢能发电系统、制氢储氢一体机系统已经获得国际头部企业的认可;公司固态储
氢装置已取得 TUV 产品安全认证,有望推动相关产品出口增长;新客户方面,公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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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广交会、氢能产品展示会等一系列推广活动向用户推广产品,并积极开拓欧洲、
过 10 位客户表达了合作意向,2025 年至今新增了 23 个客户。发行人后续会加强新产
品推广,与客户沟通,推进进一步合作,实现收入增长,预计 2025 年氢能销售与服务
收入会实现小幅增长。
市场,以及提高产品竞争力和销售价格,同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
成本等措施提升产品销售规模,提高产品利润率。目前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已开发 3 款
新产品,新产品已通过用户测试,有望带动智慧生活业务收入增长,预计 2025 年智慧
生活业务收入会实现小幅增长。
人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力量,成立专项催款小组,通过法律手段等方式加大催收力
度和频率,加速资金回笼。随着经济形势好转,政府专项债务以及保护中小企业相关政
策的实施,特别是 2025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将会加快发
行人部分政府客户在 2025 年-2026 年陆续回款。2025 年 1-3 月部分信用减值损失已经
转回,随着政府客户回款情况好转,预计 2025 年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将继续减少。
综上,发行人将主要通过上述四项措施,创新驱动,开源节流,扩大业务收入,努
力扭转亏损局面,回报中小股东。
(二)结合公司报告期内人员变动情况、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及产销情况、对
应产线的实际运行情况等,分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人员情况如下:
单位:人
类别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生产人员 191 195 210 200
销售人员 32 36 53 55
研发人员 152 228 313 446
运营、维修及管理人员 1,273 1,769 2,497 3,472
合计 1,648 2,228 3,073 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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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由于系统运营服务项目减少,造成配套运营、维修、管理人员逐年
减少:苏州市、潍坊市等地区运营服务规模下降,许昌市、苏州市吴江区、上海市青浦
区等地区运营服务合同到期,导致相应地区的运营、维修人员减少较多。但总体研发人
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与公司的现有业务规模相匹配,能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未来业
务发展,对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产能利用率
由于发行人主要从事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营及共享出行业务,
根据政府客户的需求进行定制化的工作;且发行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核心是软件和系统
集成模块,应用的硬件、设备种类较多,但非关键组成部分,较容易通过外购、外协方
式获取,因此发行人不适用传统意义上的销量、产量、产能等概念。
公司的主要销售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①碳纤维高压气瓶
单位:个
项 目 2025 年第一季度 2024 年度
设计产能 150,000 150,000
实际产量 28,872 138,435
产能利用率 76.99% 92.29%
注:上表中 2025 年第一季度的产能利用率已经年化处理。
②智能门锁
单位:个
项 目 2025 年第一季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设计产能 150,000 150,000 120,000 100,000
实际产量 20,519 150,094 112,225 103,456
产能利用率 54.72% 100.03% 93.52% 103.46%
注:上表中 2025 年第一季度的产能利用率已经年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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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季度,由于春节假期,生产天数较少,导致相应年化产能利用率低于其他年份。
(2)产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两轮车、智能门锁、碳纤维高压气瓶的相应产销情况如下:
单位:个
产品类型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两轮车(包括自行 生产入库数量 3,306 44,852 32,116 39,327
车、助力自行车及
氢能自行车) 销售出库数量 4,539 47,576 31,206 47,105
生产入库数量 20,519 150,094 112,225 103,456
智能门锁
销售出库数量 18,955 147,107 115,845 100,785
生产入库数量 28,872 138,435 / /
碳纤维高压气瓶
销售出库数量 27,458 144,122 / /
注:自行车及助力自行车、氢能自行车的生产入库及销售出库数量包含维修后再投放的车辆。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自行车及助力自行车产销数量有所下降,2025 年 1-3 月下降
较多,主要是因为一季度春节假期影响以及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系统销
售业务收入下降较多。报告期内,氢能自行车、智能门锁、碳纤维高压气瓶的产销情况
良好。
综上,公司人员数量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人员配备较为充足,可以满足目前业务
需求;系统销售、系统运营服务、共享出行业务收入持续下降,但智慧生活业务、氢能
销售及服务业务收入持续增加,对应产线的产能利用率基本饱和,产销情况良好。因此
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五、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的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的关系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净利润 -2,461.08 -6,594.77 -13,136.42 -6,9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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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加:资产减值准备 -84.42 772.17 907.31 351.89
信用减值准备 -998.12 5,091.02 10,335.60 12,507.68
固定资产折旧 2,966.91 12,330.04 13,374.03 14,183.46
使用权资产折旧 17.68 114.25 235.96 404.31
无形资产摊销 57.74 232.60 153.37 148.30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362.72 1,512.10 4,123.28 5,992.66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
-0.04 -67.44 80.76 -1,022.79
失(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0.70 -23.75 207.13 935.52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6,959.40 -3,318.50 -6,101.80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861.03 4,572.70 4,291.02 3,751.88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96.99 -1,607.05 -1,520.82 -543.61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5.16 -61.27 1,370.72 -1,555.69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149.16 147.52 -724.06 856.23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362.20 -2,340.17 -1,269.89 -1,051.27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620.56 8,751.73 9,095.02 -3,841.52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3,001.23 -2,147.91 -2,423.87 -5,182.0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28.02 13,722.39 21,780.67 12,892.88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6,940.35 万元、-13,136.42 万元、-6,594.77 万元和
-2,461.08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2,892.88 万元、21,780.67 万元、
者差异较大。
(二)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
理性
根据上表,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财务费用以及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变动是引起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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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长,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同时对存货、合同资产和固定资产计
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相关金额合计分别为 12,859.57 万元、11,242.91 万元、5,863.19 万
元,金额较大。2025 年 1-3 月,发行人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合计转回 1,082.54
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金额合计分别为 20,176.12 万
元、17,497.31 万元、13,842.14 万元和 3,329.63 万元,金额较大。
报告期各期,公司持有 Hello Inc.股权并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
产生的收益分别为 6,101.80 万元、3,318.50 万元、6,959.40 万元和 0 万元,2022 年至 2024
年金额较大。
公司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按照票面利率支付利息,报告期各期按实际利率法确
认利息支出分别为 4,184.93 万元、4,460.86 万元、4,524.41 万元和 947.27 万元,属于筹
资活动,不会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项目各年分别减少 9,095.02 万元、8,751.73 万元和 620.56 万元。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主要原因为:
(1)发行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财务费用等,导致净利润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经营活动现
金流入或流出;(2)除 2022 年受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导致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以外,
性应收项目减少。上述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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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持有一定规模货币资金、存单和理财产品金额的背景及原因,相关金融
资产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形
(一)公司持有一定规模货币资金、存单和理财产品金额的背景及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存单和理财产品余额合计分别为 98,342.89
万元、94,703.02 万元、86,116.64 万元和 81,211.68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货币资金 27,164.95 52,386.73 28,698.02 55,747.97
大额存单 10,294.53 10,229.91 16,005.00 19,594.91
理财产品 43,752.19 23,500.00 50,000.00 23,000.00
合计 81,211.68 86,116.64 94,703.02 98,342.89
公司持有一定规模的货币资金、大额存单和理财产品,原因主要为:
(1)公司持续
加强应收账款催收管理,2022 年至 2024 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分别为 12,892.88 万元、
加;(2)2020 年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初始存放金额为 87,346.11 万元。
公司在兼顾流动性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规定的前提下,购买了
大额存单和理财产品。其中大额存单可转让、可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全部为低风险产品。
通过购买大额存单和理财产品,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经济利益得到提升。
(二)相关金融资产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利息收入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货币资金及理财产
品平均余额
利息收入(财务费
用)及理财收益(投 345.15 2,469.21 2,340.53 2,601.71
资收益)
平均年化收益率 1.65% 2.73% 2.42% 2.65%
一年期存款利率 0.95% 1.45% 1.65%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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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平均余额=(年初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余额+年末货币资金及理财产
品余额)/2。
注 2:一年期存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
报告期各期,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收益率相对稳
定,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分别为 2.65%、2.42%、2.73%和 1.65%,与
市场一年期存款利率变动趋势一致,但略高于市场一年期存款利率,主要是投资期间较
长。2025 年 1-3 月的收益率较低,原因为利率下行趋势下,公司 2024 年底新购入的大
额存单收益率下降为 2.35%,而以前年度的大额存单的收益率基本为 3.35%左右。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和大额存单清单如下:
(1)2025 年 1-3 月
单位:万元
银行全称 产品类型 金额 合同利率 起始日 到期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 933
常州新北支行 号收益凭证 SRTF33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 935
常州新北支行 号收益凭证 SRTF35
中国银行常州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 937
新北支行 号收益凭证 SRTF37
中信银行常州
建行货币 B(003185) 5,000.00 未约定 2024-12-31 2025-1-2
新北支行
中国银行常州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 953
新北支行 号收益凭证 SRTQ53
中信银行常州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26 号第
新北支行 7 期 ZWM06S
中信银行常州 中金财富私享 6066 号 FOF
新北支行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单位:万元
委托理财金 委托理财起 委托理财终 报酬确定
银行机构全称 产品名称 合同利率
额/万元 始日期 止日期 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
大额存单 8,000.00 2024-12-27 2027-1-4 2.350% 固定收益
新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
大额存单 2,000.00 2024-12-27 2027-1-8 2.350% 固定收益
新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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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 年度
单位:万元
银行机构全称 产品类型 金额 合同利率 起始日 到期日
中信银行常州新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 2 号集合
北支行 资金信托计划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 1047
北支行 期收益凭证 SBX115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 1048
北支行 期收益凭证 SBX461
中信银行常州新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 2 号第 118
北支行 单元第一期[211801]
中信银行常州新 厦门信托-穗金 1 号第 39 单元
北支行 2 期(续)
中信银行常州新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 2 号第 125
北支行 单元第 1 期[212501]
中国农业银行常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 1045
州新北支行 期收益凭证 SBR534
中信银行常州新 厦门信托-穗金 3 号第 38 单元
北支行 第1期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 1046
北支行 期收益凭证 SBW231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金公司黄金 a 系列 150 期收
北支行 益凭证 SRKV03
中信银行常州新 厦门信托-穗金 3 号第 39 单元
北支行 第 1 期 XM3411
中信银行常州新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 2 号第 123
北支行 单元第 1 期 212301
中国农业银行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 933 号
州新北支行 收益凭证 SRTF33
中国农业银行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 935 号
州新北支行 收益凭证 SRTF35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 937 号
北支行 收益凭证 SRTF37
中信银行常州新
建行货币 B(003185) 5,000.00 未约定 2024-12-31 2025-1-2
北支行
中信银行常州新 中金财富私享 6066 号 FOF 单
北支行 一资产管理计划
单位:万元
委托理财金 委托理财起 委托理财终 年化收益 报酬确定
银行机构全称 产品名称
额 始日期 止日期 率 方式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委托理财金 委托理财起 委托理财终 年化收益 报酬确定
银行机构全称 产品名称
额 始日期 止日期 率 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
大额存单 15,000.00 2021-12-31 2024-12-16 3.35% 固定收益
新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常州
大额存单 5,000.00 2024-1-25 2024-7-25 1.70% 固定收益
天宁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
大额存单 8,000.00 2024-12-27 2027-1-4 2.350% 固定收益
新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
大额存单 2,000.00 2024-12-27 2027-1-8 2.350% 固定收益
新北支行
(3)2023 年
单位:万元
银行机构全称 产品类型 金额 合同利率 起始日 到期日
中国农业银行常 中信证券节节添利 79 期
州新北支行 收益凭证
中信银行常州新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17 号
北支行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信银行常州新 厦门信托-穗金 1 号第 39
北支行 单元 1 期
中信银行常州新 厦门信托-穗金 7 号第 19
北支行 单元 1 期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金公司策略指数 A 系列
北支行 2 期收益凭证[SYQ455]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金公司策略指数 A 系列
北支行 3 期收益凭证[SYQ456]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金公司指数 A 系列 619
北支行 期收益凭证[SYQ364]
中信银行常州新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192 号
北支行 第 3 期-定制
中国农业银行常 中金公司指数 A 系列 622
州新北支行 期收益凭证 SYT597
中国农业银行常 中金公司指数 A 系列 623
州新北支行 期收益凭证 SYT598
中信银行常州新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177 号
北支行 第 2 期-定制 ZJCFOL
中信银行常州新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60 号
北支行 第 5 期-定制 ZJ 8
中信银行常州新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75 号
北支行 第 6 期-定制 ZJ F
光大银行常州天
性存款定制第四期产品 3,000.00 3.00% 2023-4-14 2023-7-14
宁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常 中金公司策略指数 A 系列
州新北支行 7 期收益凭证【S2L280】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银行机构全称 产品类型 金额 合同利率 起始日 到期日
中信银行常州新 厦门信托-穗金 1 号第 39
北支行 单元 1 期
兴业银行常州新 金雪球稳利陆陆发
北支行 9C212002
兴业银行常州新
稳添利日盈稳享 1 号日开 1,000.00 2.80% 2023-5-31 2023-10-13
北支行
光大银行常州天
性存款定制第七期产品 3,000.00 2.80% 2023-7-17 2023-8-17
宁支行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金公司策略指数 A 系列
北支行 9 期收益凭证[S2X273]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金公司策略指数 A 系列
北支行 10 期收益凭证[S2X947]
中信银行常州新 百瑞信托-恒赢 3 号-第 16
北支行 期-014 号【HY031N】
中国农业银行常 中金公司金泽鑫动 43 号
州新北支行 收益凭证 S2Z461
中信银行常州新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95 号
北支行 第 5 期[ZJCFV6]
中信银行常州新 中金财富私享 6066 号
北支行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农业银行常 中金公司指数 A 系列 659
州新北支行 期收益凭证[SBR097]
中信银行常州新 百瑞信托-恒赢 6 号-第 1
北支行 期-001 号 HY061A
中信银行常州新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25 号
北支行 第五期 ZJCFOU
中信银行常州新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70 号
北支行 第 6 期 ZJCFU8
中信银行常州新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74 号
北支行 第 5 期 ZJCFUG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银理财-(14 天)最短持
北支行 有期纯债理财产品 A
外贸信托-中金现金宝 151
中信银行常州新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700.00 2.70% 2023-11-21 2023-12-4
北支行
ZJCFJ3
外贸信托-中金现金宝 151
中信银行常州新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800.00 2.70% 2023-11-27 2023-12-4
北支行
ZJCFJ3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中信银行常州新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 300.00 1.32% 2023-11-27 2023-12-4
北支行
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常州新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 2 号集
北支行 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
北支行 1047 期收益凭证 SBX115
中国银行常州新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
北支行 1048 期收益凭证 SBX461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银行机构全称 产品类型 金额 合同利率 起始日 到期日
中信银行常州新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 2 号第
北支行 118 单元第一期[211801]
中信银行常州新 厦门信托-穗金 1 号第 39
北支行 单元 2 期(续)
中信银行常州新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 2 号第
北支行 125 单元第 1 期[212501]
农业银行常州新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
北支行 1045 期收益凭证 SBR534
中信银行常州新 厦门信托-穗金 3 号第 38
北支行 单元第 1 期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
中国银行常州新
北支行
SBW231
中信银行常州新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 2 号第
北支行 123 单元第 1 期 212301
单位:万元
委托理财金 委托理财起 委托理财终 报酬确定
银行机构全称 产品名称 合同利率
额/万元 始日期 止日期 方式
农业银行常州新北
大额存单 2,000.00 2022-4-27 2025-4-26 3.25% 固定收益
支行
兴业银行常州新北
大额存单 2,000.00 2022-4-29 2025-4-28 3.45% 固定收益
支行
农业银行常州新北
大额存单 15,000.00 2023-1-16 2026-1-15 3.35% 浮动收益
支行
农业银行常州新北
大额存单 15,000.00 2023-12-15 2026-12-14 3.35% 浮动收益
支行
(4)2022 年
单位:万元
银行机构全称 产品类型 金额 合同利率 起始日 到期日
兴业银行常州
金雪球稳利季季丰 2,000.00 3.94% 2021-7-20 2022-1-20
新北支行
中国银行常州 挂钩型结构性存款
新北支行 CSDVY202110968
中国银行常州 挂钩型结构性存款
新北支行 CSDVY202110967
中国银行常州 中银理财-稳富(周周开)
新北支行 0201
中国农业银行 “汇利丰”2022 年第 5000
常州新北支行 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银行机构全称 产品类型 金额 合同利率 起始日 到期日
存款产品
中信银行常州
共赢稳健天天利天天利 4,000.00 2.68% 2022-1-21 2022-2-25
新北支行
兴业银行常州
金雪球稳利季季丰 2,000.00 2.99% 2022-1-21 2022-4-24
新北支行
中国银行常州 挂钩型结构性存款
新北支行 【CSDVY202212195】
中国银行常州 挂钩型结构性存款
新北支行 【CSDVY202212196】
中信银行常州 中金公司指数 A 系列 478
新北支行 期收益凭证
中信银行常州 中金公司指数 A 系列 480
新北支行 期收益凭证
中信银行常州 中金公司指数 A 系列 479
新北支行 期收益凭证
建信理财“私享”(按周)
中国建设银行
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 1,000.00 3.08% 2022-2-23 2022-7-13
常州新北支行
人民币理财产品
结构性存款行挂钩型结构
中国银行常州
性存款 1,000.00 1.50% 2022-3-2 2022-5-30
新北支行
【CSDVY202213338】
中国银行常州 挂钩型结构性存款
新北支行 【CSDVY202213339】
中国银行常州 中银理财-稳富固收增强(6
新北支行 个月滚续)
兴业银行常州
金雪球稳利季季丰 2,000.00 3.82% 2022-4-27 2022-7-27
新北支行
中国银行常州 中银理财-(2 个月)最短持
新北支行 有期固收增强理财产品
结构性存款共赢智信汇率
中信银行常州
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5,000.00 2.95% 2022-4-30 2022-5-30
新北支行
兴业银行常州
金雪球稳利季季丰 2,000.00 3.82% 2022-5-7 2022-8-9
新北支行
中信银行常州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17 号集
新北支行 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信银行常州 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
新北支行 结构性存款 10051 期
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
中信银行常州
管理计划A份额(中金恒瑞 1,000.00 2.06% 2022-6-8 2022-11-17
新北支行
A 份额)
中信银行常州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27 号
新北支行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信银行常州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36 号
新北支行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信银行常州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44 号
新北支行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银行机构全称 产品类型 金额 合同利率 起始日 到期日
中国银行常州 (机构专属)中银理财-乐
新北支行 享天天
兴业银行常州
金雪球稳利季季丰 2,000.00 2.38% 2022-8-10 2022-11-10
新北支行
兴业银行常州
金雪球稳添利季盈 1 号 2,000.00 0.15% 2022-9-14 2022-12-29
新北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
民生银行常州
利 3 个月持有期自动续期 2,000.00 0.00% 2022-9-22 2022-12-21
新北支行
中国银行常州 中银理财-稳富(周周开)
新北支行 0201
中国银行常州 中银理财-稳富(周周开)
新北支行 0201
中国银行常州 中银理财-稳富(周周开)
新北支行 0201
农业银行常州 中信证券节节添利 79 期收
新北支行 益凭证
中信银行常州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17 号
新北支行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信银行常州 厦门信托-穗金 1 号第 39 单
新北支行 元1期
中信银行常州 厦门信托-穗金 7 号第 19 单
新北支行 元1期
中信银行常州 中金财富私享 6066 号 FOF
新北支行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单位:万元
产品名 委托理财金额 委托理财起始 委托理财终止 合同利 报酬确定
银行机构全称
称 /万元 日期 日期 率 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
大额存单 15,000.00 2021-12-31 2024-12-30 3.35% 固定利率
新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
大额存单 2,000.00 2022-4-27 2025-4-26 3.25% 固定利率
新北支行
兴业银行常州新北
大额存单 2,000.00 2022-4-29 2025-4-28 3.45% 固定利率
支行
除上述理财产品和大额存单外,公司的货币资金全部为活期银行存款,不存在定期
存款。
综上,除 2025 年第一季度平均年化收益率有所下降外,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平
均年化收益率较为稳定,报告期内相关金融资产与利息收入基本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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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保函等结算时,按照银行授信要求,会存放一定比
例的保证金,在承兑汇票和保函到期前,保证金不能随时支取使用;此外,公司因涉及
诉讼存在冻结的货币资金,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因上述原因导致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金
额占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低于 5%,2025 年 3 月末受限货币资金金额为 1,301.80
万元。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大额存单、理财产品不存在其他受限
情形。
七、公司持有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Hello Inc 权益的时间及背景、投资原
因、投资金额、后续持有安排,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与 Hello Inc 的经营情况,
相关公允价值波动情况及会计处理依据
(一)公司持有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Hello Inc 权益的时间及背景、投资
原因、投资金额、后续持有安排
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哈啰普惠”,原名“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
有限公司”)由永安行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100%出资设立。2017 年 9 月 18 日,永安行、
江苏哈啰普惠、上海云鑫、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龄稷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等相关方签署了《增资协议》,将江苏哈啰普惠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至 2,620
万元。前述增资完成后,发行人对江苏哈啰普惠的持股比例由 100%下降至 38.17%,江
苏哈啰普惠不再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
江苏哈啰普惠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2018 年 5 月 30 日两次与投资人签署协议增
资,永安行均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放弃参股企业增资优先认购权的相关决议。永安行、江
苏哈啰普惠、上海云鑫及相关方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签署《关于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
有限公司之重组框架协议》,江苏哈啰普惠将协议签署时股东的股权权益镜像反映到一
家新设的开曼持股公司 Hello Inc.(原名 HB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其后,Hello Inc.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融资,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通过 Hello
Inc.实质持有哈啰普惠股权比例为 6.0810%。
在上述期间内,永安行始终未增加对 Hello Inc.或江苏哈啰普惠的投资,公司对 Hello
Inc.和江苏哈啰普惠的投资金额为江苏哈啰普惠设立时的 1,000 万元,公司投资金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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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关投资在公司报表的账面余额差异主要来自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初次将其分
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对金融工具的计量进行追溯调整的结果。公司持
有 Hello Inc.及其境内子公司江苏哈啰普惠的意图为通过持有并出售产生整体回报,公
司结合持有意图将该项投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并定期聘请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估
值。
(二)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与 Hello Inc 的经营情况,相关公允价值波动情
况及会计处理依据
动情况,会计处理方式及会计处理依据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金融工具准则,将对 Hello Inc.和其境内子公司江苏
哈啰普惠的投资在报表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具有合理性,具体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
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条:在初始确认时,
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一)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
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七)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
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五条:权益工具投资
或合同存在报价的,企业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公司对 Hello Inc.和江苏哈啰普惠的投资为权益性投资,在公司投资后被投资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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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多轮融资;且在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时,Hello Inc. 具有明确的上市预期,对于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按上述会计准则
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公司在上述会
计准则生效后判断对 Hello Inc.和江苏哈啰普惠的投资适宜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
在后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报表上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
江苏哈啰普惠为 Hello Inc.合并范围内的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江苏哈啰普惠与
Hello Inc.的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和持续经营能力,年收入不断增长,资产规
模不断扩大,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
公司对江苏哈啰普惠和 Hello Inc.各期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为公司委托嘉学国际评
估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作为基准日出具的《HELLO INC.普通股公允价值估值分析意见书》。估值分析采用的是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的“Valuation of Privately-Held-Company Equity
Securities Issued as Compensation”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的“Valuation of
Portfolio Company Investments of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Funds and Other
Investment Companies”提到的关于复杂资本结构中的股权的方法。具体为期权定价法和
情景分析法结合的方法,在考虑清算情景、赎回情景和 IPO 情景,这三种流动性事件发
生的情况下,优先股与普通股对于公司价值的分配的顺序和金额的差异,采用期权定价
的方法得出各级别优先股和普通股的价值。针对 Hello Inc.多轮融资后形成的复杂资本
结构,采用上述评估方法符合市场惯例,具有合理性。2024 年,除上述评估方法外,
嘉学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还采用市场法对 Hello Inc.普通股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测
算结果与同时期期权定价法结果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Hello Inc.普通股公允价值
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合计金额 218,631.60 211,672.20 208,353.70
报告期内,Hello Inc.的普通股公允价值波动较小,总体保持稳定,与 Hello Inc.的
经营情况具有一致性。对于 Hello Inc.普通股公允价值增长,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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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因 Hello Inc.普通股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合计金额 - 6,959.40 3,318.50 6,101.80
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规定,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
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
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
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公司按照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
公允价值 49,966.36 万元(不涉及取得对价)与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江苏哈啰普惠
净资产的份额的差额,加上相关未实现内部损益,确认投资收益 51,832.40 万元。实行
新金融工具准则前,公司对江苏哈啰普惠和 Hello Inc.的投资计入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 49,966.36 万元计量,作为该笔投资的账面价值。
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十三条规定,
“金融工具
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
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公司对金融工具的计量进行追溯调整,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调增账面价值 77,657.34 万元,同时调增期初(即
相关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与报告期内相同,在此期间内因 Hello Inc.普通股公允价
值变动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合计金额 365.00 23,451.80 50,8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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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对江苏哈啰普惠和 Hello Inc.的投资目前在公司财务报表上的账面
余额构成和形成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初次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对金融工具的计量进
行追溯调增,同步调增期初(即2019年初)留存收益(B)
报告期前(2019-2021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C) 74,628.20
报告期内(2022-2025年第一季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D) 16,379.70
截至报告期末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A+B+C+D) 218,631.60
八、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交易内容、销售金额、信用政策,分析
应收账款变动原因;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目前回款进展,以及履约保障
措施,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客户资质及信用风险、期后回款情况、账龄、行业
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坏账计提是
否充分
(一)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交易内容、销售金额、信用政策,分
析应收账款变动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93,374.85 万元、87,768.62 万元、79,285.21
万元和 79,556.02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交易内容、销售金额及信用政策变动情
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余 应收余额 销售收入 销售金额 信用政策是否
序号 客户名称 交易内容
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变化
昆山高新区综合行 系统运营
政执法局 服务
是,2024 年下
芬安工贸(上海)有 氢能销售 半年开始由收
限公司 及服务 货后 30 天改
为收票后结清
系统运营
服务
系统运营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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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尼韦尔安全防护
氢能销售
及服务
司西安分公司
合计 4,737.74 5.96% / 1,977.49 23.71% /
应收账款余 应收余额 销售收入 销售金额 信用政策是否
序号 客户名称 交易内容
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变化
系统运营
服务
昆山高新区综合行 系统运营
政执法局 服务
霍尼韦尔安全防护
氢能销售
及服务
司西安分公司
系统运营
服务
合计 3,792.35 4.78% / 11,619.33 25.38% /
应收账款余 应收余额 销售收入 销售金额 信用政策是否
序号 客户名称 交易内容
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变化
系统运营
服务
昆山市周市镇资产 系统运营
经营有限公司 服务
系统运营
服务
昆山高新区综合行 系统运营
政执法局 服务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系统运营
服务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合计 5,148.12 5.87% / 12,177.92 22.33% /
应收账款余 应收余额 销售收入 销售金额 信用政策是否
序号 客户名称 交易内容
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变化
系统运营
统销售
昆山市城市综合管 系统运营
理处 服务
系统运营
服务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系统运营
(盐城市交通运输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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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合计 3,951.18 4.23% / 17,081.19 25.21% /
由于发行人主要客户多为国家机构及事业单位,因此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低。
智慧生活业务和系统销售业务。
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芬安工贸(上海)有限公司等,
主要原因系 2023 年下半年发行人收购浙江凯博,导致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收入及应收
账款金额增加。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和系统销售业务的主要客户为政府、国有企业等,
受到政府对公共自行车政策支持力度减弱等影响,相应客户销售收入下降。发行人主要
客户销售收入的下降是造成应收账款减少的重要因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中,个别客户信用期有所缩短,导致应收账款相应减少,
其余客户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信用政策的变动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变动的影响较小。
综上,公司应收账款减少主要受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下降影响,导致应收账款相
应减少。此外,公司持续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主动与客户协商减少信用期,对于
加速应收账款回款具有积极作用。
(二)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目前回款进展,以及履约保障措施
(1)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分布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分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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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账龄
账面余额 比例 账面余额 比例 账面余额 比例 账面余额 比例
合计 79,556.02 100.00% 79,285.21 100.00% 87,768.62 100.00% 93,374.85 100.00%
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较长,主要原因系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
有企业,上述客户付款审批周期较长,回款较慢。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账龄一年以上
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57,683.95 万元、62,361.74 万元、63,202.31 万元和 59,497.74 万
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1.78%、71.05%、79.72%和 74.79%。
(2)应收账款按业务类型分类
单位:万元
应收账 期后回 回款占
分 类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 年以上 占比
款合计 款金额 比
系统运
营服务 17,116.24 11,346.26 9,898.50 15,203.42 15,362.80 68,927.22 86.64% 2,614.48 3.79%
业务
共享出
行业务
氢能销
售及服 1,707.95 1,110.40 0.04 - - 2,818.39 3.54% 319.21 11.33%
务业务
智慧生
活业务
系统销
售业务
合计 20,058.28 12,886.46 10,049.37 15,752.83 20,809.08 79,556.01 100.00% 3,625.15 4.56%
应收账 期后回 回款占
分类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 年以上 占比
款合计 款金额 比
系统运
营服务 12,809.53 12,826.13 10,864.31 15,718.08 15,680.39 67,898.43 85.64% 5,860.91 8.63%
业务
共享出
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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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能销
售及服 1,429.22 1,133.41 24.04 - - 2,586.66 3.26% 730.82 28.25%
务业务
智慧生
活业务
系统销
售业务
合计 16,082.90 14,576.97 11,023.51 16,267.50 21,334.33 79,285.21 100.00% 8,407.56 10.60%
应收账 期后回 回款占
分类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 年以上 占比
款合计 款金额 比
系统运
营服务 20,269.44 17,276.48 18,694.07 9,314.80 8,660.61 74,215.40 84.56% 19,863.43 26.76%
业务
共享出
行业务
氢能销
售及服 2,935.58 25.81 40.67 - - 3,002.06 3.42% 1,740.04 57.96%
务业务
智慧生
活业务
系统销
售业务
合计 25,406.87 18,046.38 19,374.20 11,018.22 13,922.94 87,768.62 100.00% 25,282.96 28.81%
应收账 期后回 回款占
分类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 年以上 占比
款合计 款金额 比
系统运
营服务 30,079.91 23,354.45 11,408.97 6,751.81 6,384.33 77,979.46 83.51% 31,297.74 40.14%
业务
共享出
行业务
氢能销
售及服 113.49 40.50 - - - 153.99 0.16% 112.21 72.87%
务业务
智慧生
活业务
系统销
售业务
合计 35,690.90 24,762.13 14,059.93 9,632.49 9,229.40 93,374.85 100.00% 38,894.99 41.65%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
根据上表,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占比均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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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下面对这三类业务展开具体分析。
单位:万元
账龄 应收账 坏账计
坏账计 期后回 回款占
性质 1 年以 4 年以 款占比 提比例
内 上 (%) (%)
国家机关及 13,268.1 14,152.4 13,248.9 58,237.7 27,551. 1,392.6
事业单位 8 0 4 1 72 8
国有企业 3,119.08 2,400.79 1,228.52 404.06 6.16 7,158.61 9.00 15.00 832.51 11.63
民营企业 728.99 30.52 16.74 646.96 2,107.70 3,530.91 4.44 82.00 389.28 11.03
小计 9,898.50 86.64 46.00 3.79
账龄 应收账 坏账计
坏账计 期后回 回款占
性质 1 年以 4 年以 款占比 提比例
内 上 (%) (%)
国家机关及 10,297.6 14,583.9 13,555.2 57,360.1 28,103. 3,501.3
事业单位 7 4 1 8 20 6
国有企业 2,307.61 2,985.03 1,744.99 484.06 6.16 7,527.85 9.49 18.00 28.44
民营企业 204.24 18.12 18.94 650.08 2,119.02 3,010.40 3.80 94.00 218.99 7.27
小计 85.64 47.00 8.63
账龄 应收账 坏账计
坏账计 期后回 回款占
性质 1 年以 4 年以 款占比 提比例
内 上 (%) (%)
国家机关及 16,626.2 12,644.1 16,700.8 61,652.2 22,576. 13,850.
事业单位 8 9 8 4 20 63
国有企业 3,261.26 4,615.75 1,343.11 23.82 62.60 9,306.54 10.60 14.00 60.17
民营企业 381.90 16.54 650.08 452.64 1,755.45 3,256.61 3.71 88.00 413.40 12.69
小计 9,314.80 8,660.60 84.56 36.00 26.76
账龄 应收账 坏账计
坏账计 期后回 回款占
性质 1 年以 4 年以 款占比 提比例
内 上 (%) (%)
国家机关及 24,425.7 20,293.5 10,089.3 64,062.4 12,795. 22,193.
事业单位 6 9 9 0 23 28
国有企业 4,205.38 2,312.35 630.11 56.83 52.37 7,257.04 7.77 746.75 10.00 77.36
民营企业 1,448.77 748.50 689.47 154.04 3,619.24 6,660.02 7.13 66.00 52.41
小计 6,751.82 6,384.32 83.51 23.00 40.14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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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的主要客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客户,受到
财政状况、付款审批流程长等因素影响,回款周期较长,因此对应长账龄应收账款金额
较高,期后回款比例也较低,发行人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此外,报告期
内,民营企业长账龄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主要系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
庞瑞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较差,回款较慢,因此民营企业应收账款对应坏账准备计提
金额及比例较高。
单位:万元
账龄 应收账 坏账计
坏账计 期后回 回款占
性质 1 年以 款占比 提比例
内 (%) (%)
国家机关及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13.55 0.37 - - 0.10 14.02 0.02 1.10 8.00 13.55 96.62
民营企业 24.82 - - 62.20 1,327.18 1,414.20 1.78 1,392.61 98.00 16.31 1.15
小计 121.57 27.68 - 62.20 1,327.45 1,538.90 1.93 1,412.59 92.00 50.84 3.30
账龄 应收账 坏账计
坏账计 期后回 回款占
性质 1 年以 款占比 提比例
内 (%) (%)
国家机关及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 0.37 - - 0.10 0.47 - 0.15 31.00 - -
民营企业 23.95 - - 62.20 1,377.18 1,463.33 1.85 1,442.49 99.00 69.75 4.77
小计 83.18 28.98 - 62.20 1,377.28 1,551.64 1.96 1,458.64 94.00 99.25 6.40
账龄 应收账 坏账计
坏账计 期后回 回款占
性质 1 年以 款占比 提比例
内 (%) (%)
国家机关及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3.27 - - 0.10 - 3.37 - 0.28 8.00 2.50 74.11
民营企业 14.78 7.79 - 1,220.05 1.60 1,244.22 1.42 1,228.63 99.00 292.57 23.51
小计 101.25 166.54 - 1,220.15 1.60 1,489.54 1.70 1,280.17 86.00 506.50 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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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龄 应收账 坏账计
坏账计 期后回 回款占
性质 1 年以 款占比 提比例
内 (%) (%)
国家机关及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11.33 - - - - 11.33 0.01 0.45 4.00 8.89 78.52
民营企业 32.77 3.30 1,402.27 1.26 0.34 1,439.94 1.54 622.57 43.00 478.74 33.25
小计 272.38 4.21 1,402.27 1.26 0.34 1,680.46 1.80 634.57 38.00 713.35 42.45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应收账款占整体应收账款的比例较低,且主要为民
营企业。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3 月,共享出行业务中民营企业长账龄款项金额较高、
期后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为汽车长租业务的车辆处置应收款以及部分汽车分时租赁客
户用车款尚未收回,相应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接近 100%。
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长租业务的车辆处置应收款以及部分汽车分时租赁客户的应
收账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汽车长租业务车辆
处置应收账款
占比(%) 61.73 64.45 81.90 84.01
部分汽车分时租赁
客户用车款的金额
占比(%) 5.51 4.68 5.43 5.57
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长租业务的车辆处置应收账款主要为对常州畅巽通汽车租赁
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该客户因财务状况较差,回款缓慢,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该
客户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分别为 616 万元、1,220 万元、1,000 万元和 950 万元,
自 2023 年末开始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此外,公司存在部分汽车分时租赁客户用车款
挂账的情况,主要系客户未及时支付款项,但相关租车合同仍在生效,因此账龄较长,
但金额及占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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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账龄 应收账 坏账计
坏账计 期后回 回款占
性质 1 年以 4 年以 款占比 提比例
内 上 (%) (%)
国家机关及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10.91 0.01 105.90 41.73 294.46 453.01 0.57 348.06 77.00 30.00 6.62
民营企业 601.71 136.52 - 341.90 2,407.88 3,488.01 4.38 2,905.82 83.00 299.58 8.59
小计 669.49 279.97 113.54 466.45 4,056.31 5,585.76 7.02 4,572.54 82.00 417.94 7.48
账龄 应收账 坏账计
坏账计 期后回 回款占
性质 1 年以 4 年以 款占比 提比例
内 上 (%) (%)
国家机关及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79.41 62.09 114.20 42.93 428.00 726.63 0.92 497.50 68.00 113.48 15.62
民营企业 575.23 184.52 - 341.90 2,407.88 3,509.53 4.43 2,929.73 83.00 334.41 9.53
小计 734.26 464.23 120.64 466.45 4,214.15 5,999.73 7.57 4,789.35 80.00 711.28 11.86
账龄 应收账 坏账计
坏账计 期后回 回款占
性质 1 年以 4 年以 款占比 提比例
内 上 (%) (%)
国家机关及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148.83 470.48 106.39 293.36 291.01 1,310.07 1.49 532.03 41.00 626.64 47.83
民营企业 515.07 9.00 342.40 102.03 2,882.54 3,851.04 4.39 3,372.43 88.00 454.89 11.81
小计 1,041.68 530.90 614.98 464.43 5,147.79 7,799.78 8.89 6,031.19 77.00 2,197.27 28.17
账龄 应收账 坏账计
坏账计 期后回 回款占
性质 1 年以 4 年以 款占比 提比例
内 上 (%) (%)
国家机关及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2,482.83 420.54 787.99 592.15 384.46 4,667.97 5.00 1,094.56 23.00 2,899.11 62.11
民营企业 254.98 342.40 114.56 538.54 2,230.97 3,481.45 3.73 2,906.30 83.00 297.29 8.54
小计 3,756.41 1,336.60 1,226.59 2,785.97 2,825.14 12.78 5,329.24 45.00 5,391.25 45.19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销售业务长账龄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主要为民营企业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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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及事业单位,对应坏账计提比例均较高。其中,民营企业账龄 4 年以上应收账款金
额较高,主要为预计无法回款、已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民营企业例如重庆洋玛尔科
技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智德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因此期
后回款比例也较低。此外,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客户受到财政状况、付款审批流程长等
因素影响,回款周期较长,因此长账龄应收账款金额较高,期后回款比例也较低。
(3)逾期应收账款情况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不同客户的合同中付款约定存在差异,包括预付款、每年度付款
或政府考核结束后付款等,但以每年度付款居多,因此信用期大多为 1 年。该业务主要
客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该类客户资信正常,相较于一般企业而言,具备更好的还
款能力和执行能力。
共享出行业务收入多为零星客户,用户一般在用车结束后付款,因此未及时回款即
视为逾期。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客户主要为民营企业,不同客户的合同中付款约定存在差异,
包括预付款、款到发货、发货后到票付款、月结 90 天等,信用期平均为 3 个月。
智慧生活业务的客户主要为民营企业,主要包括亚朵集团、NSP Europe LTD 等客
户,因销售模式比较灵活,该业务信用期根据每一单销售协议而定,大多为验收后 1 个
月内付款,因此信用期平均为 1 个月。
系统销售业务信用政策大多为客户签收后开票收款,信用期一般为 1 年。
根据发行人上述信用政策及信用期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逾期的应收账款及对应
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余 逾期应收账 逾期应收占 逾期部分的坏账 逾期部分坏账
业务
额 款金额 比(%) 准备余额 计提比例(%)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68,927.22 51,810.98 75.17 29,504.99 56.95
共享出行业务 1,538.90 1,538.90 100.00 1,412.59 91.79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2,818.39 2,066.55 73.32 638.18 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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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生活业务 685.75 452.21 65.94 184.45 40.79
系统销售业务 5,585.76 4,916.27 88.01 4,486.16 91.25
合计 79,556.02 60,784.91 76.41 36,226.37 59.60
应收账款余 逾期应收账 逾期应收占 逾期部分的坏账 逾期部分坏账
业务
额 款金额 比(%) 准备余额 计提比例(%)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67,898.43 55,088.91 81.13 30,717.98 55.76
共享出行业务 1,551.65 1,551.65 100.00 1,458.64 94.01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2,586.66 2,043.55 79.00 645.00 31.56
智慧生活业务 1,248.74 922.36 73.86 247.81 26.87
系统销售业务 5,999.73 5,265.48 87.76 4,698.67 89.24
合计 79,285.21 64,871.94 81.82 37,768.09 58.22
应收账款余 逾期应收账 逾期应收占 逾期部分的坏账 逾期部分坏账
业务
额 款金额 比(%) 准备余额 计提比例(%)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74,215.40 53,945.96 72.69 24,493.80 45.40
共享出行业务 1,489.54 1,489.54 100.00 1,280.17 85.94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3,002.06 1,461.73 48.69 111.76 7.65
智慧生活业务 1,261.84 695.41 55.11 235.95 33.93
系统销售业务 7,799.78 6,758.09 86.64 5,908.48 87.43
合计 87,768.62 64,350.73 73.32 32,030.15 49.77
应收账款余 逾期应收账 逾期应收占 逾期部分的坏账 逾期部分坏账
业务
额 款金额 比(%) 准备余额 计提比例(%)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77,979.46 47,899.55 61.43 16,356.39 34.15
共享出行业务 1,680.47 1,680.47 100.00 634.57 37.76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153.99 40.50 26.30 9.72 24.00
智慧生活业务 1,630.21 462.92 28.40 128.60 27.78
系统销售业务 11,930.72 8,174.31 68.51 5,150.95 63.01
合计 93,374.85 58,257.75 62.39 22,280.24 38.24
报告期内,发行人逾期的应收账款占比约为 62%-82%,主要集中于系统运营服务
业务和系统销售业务,主要原因为上述业务的客户主要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受到财
政状况、付款审批流程长等因素影响,回款周期较长。发行人对于应收账款整体按照预
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预期信用损失率基于账龄测算,其中报告期内,发行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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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账龄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客户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有所提升,坏账计提更为
谨慎。2022 年末至 2024 年末,发行人逾期的应收账款占比逐年提升,叠加相同账龄的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有所提升,导致逾期部分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逐年提升。2025
年 1-3 月,发行人逾期的应收账款占比有所下滑,主要原因为 2025 年 1-3 月部分逾期
客户陆续回款。
(4)涉诉、破产失信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于已破产、失信等高风险客户的预计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已全
额计提坏账准备;针对涉诉客户,发行人按照法院最终判决或双方调解协议结果核减未
来无法收回的款项,同时在款项未全部收回前,按迁徙率对剩余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涉诉客户的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余 涉诉应收账 涉诉应收占 涉诉部分的坏 涉诉部分坏账
业务
额 款金额 比(%) 账准备余额 计提比例(%)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68,927.22 25,282.62 36.68 14,805.54 58.56
共享出行业务 1,538.90 - -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2,818.39 48.84 1.73 14.16 29.00
智慧生活业务 685.75 - - - -
系统销售业务 5,585.76 954.26 17.08 821.26 86.06
合计 79,556.02 26,285.71 33.04 15,640.96 59.50
应收账款余 涉诉应收账 涉诉应收占 涉诉部分的坏 涉诉部分坏账
业务
额 款金额 比(%) 账准备余额 计提比例(%)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67,898.43 24,051.47 35.42 13,818.19 57.45
共享出行业务 1,551.65 - -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2,586.66 48.84 1.89 14.16 29.00
智慧生活业务 1,248.74 - - - -
系统销售业务 5,999.73 1,067.47 17.79 922.25 86.40
合计 79,285.21 25,167.79 31.74 14,754.61 58.62
应收账款余 涉诉应收账 涉诉应收占 涉诉部分的坏 涉诉部分坏账
业务
额 款金额 比(%) 账准备余额 计提比例(%)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74,215.40 11,709.07 15.78 5,384.21 45.98
共享出行业务 1,489.5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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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3,002.06 - - - -
智慧生活业务 1,261.84 - - - -
系统销售业务 7,799.78 345.84 4.43 189.14 54.69
合计 87,768.62 12,054.91 13.73 5,573.34 46.23
应收账款余 涉诉应收账 涉诉应收占 涉诉部分的坏 涉诉部分坏账
业务
额 款金额 比(%) 账准备余额 计提比例(%)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77,979.46 3,537.10 4.54 1,571.59 44.43
共享出行业务 1,680.47 - -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153.99 - - - -
智慧生活业务 1,630.21 - - - -
系统销售业务 11,930.72 104.24 0.87 57.83 55.47
合计 93,374.85 3,641.34 3.90 1,629.42 44.75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涉诉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主要是因为在采取常规催收
手段后相关客户仍未回款,因此发行人采取诉讼方式进行催收。针对存在诉讼的客户,
对于判决金额小于账面应收账款的情况,按照判决金额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核减,同时调
整收入,但涉及调整的金额较小;对于判决金额大于账面应收账款的未进行调整。涉诉
调整后的应收账款最终仍按照账龄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坏账准备。
报告期内,仅有 2024 年和 2025 年 1-3 月存在客户已破产的情况,且集中在智慧生
活业务和系统销售业务,涉及应收账款金额较低。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计提
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破产应收账 破产应收占比 破产部分的坏账 破产部分坏账
业务
余额 款金额 (%) 准备余额 计提比例(%)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68,927.22 - - - -
共享出行业务 1,538.90 - -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2,818.39 - - - -
智慧生活业务 685.75 43.28 6.31 43.28 100.00
系统销售业务 5,585.76 72.50 1.30 72.50 100.00
合计 79,556.02 115.78 0.15 115.78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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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破产应收账 破产应收占比 破产部分的坏账 破产部分坏账
业务
余额 款金额 (%) 准备余额 计提比例(%)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67,898.43 - - - -
共享出行业务 1,551.65 - -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2,586.66 - - - -
智慧生活业务 1,248.74 43.28 3.47 43.28 100.00
系统销售业务 5,999.73 72.50 1.21 72.50 100.00
合计 79,285.21 115.78 0.15 115.78 100.00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主要客户中仅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
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仅 2022 年与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发生 205.39 万元交易往来,
且上述交易在报告期内已陆续回款,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额为 116.05 万
元,坏账准备余额为 66.15 万元,剩余款项预计将在 2025 年完成回款。
综上,针对涉诉及破产、失信客户,发行人已充分结合历史回款情况、诉讼执行情
况,合理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并计提相应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针对上述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履约保障措施具体如下:发行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业务管理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进行管
理。同时,发行人持续加强应收账款催收管理,通过业务人员定期拜访客户以及电话催
收等方式进行日常催收,对于日常催收效果较差的,通过法务部门寄发催款函、诉讼等
措施加速资金回笼。此外,伴随着中央政府化解地方政府债务政策的陆续实施,相应政
府客户陆续回款,发行人长账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有所改善,2025 年 3 月末,一年以
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59,497.74 万元,较 2024 年末减少 3,704.57 万元。
(三)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客户资质及信用风险、期后回款情况、账龄、
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坏账计
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主要应收账款客户所属类型、注册资本、资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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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应收账款余 占应收账款期 资信情
单位名称 客户类别 注册资本
号 额 末余额的比例 况
山东高密城管局(高
国家机关及事
业单位
局)
桂林市 12345 政务 国家机关及事
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业单位
国家机关及事
业单位
颍上县城乡规划管 国家机关及事
理中心 业单位
国家机关及事
业单位
合计 14,394.45 18.09% / / /
序 应收账款余 占应收账款期 资信情
单位名称 客户类别 注册资本
号 额 末余额的比例 况
山东高密城管局(高
国家机关及事
业单位
局)
桂林市 12345 政务 国家机关及事
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业单位
国家机关及事
业单位
颍上县城乡规划管 国家机关及事
理中心 业单位
昆山加合市政工程
有限公司
合计 14,255.40 17.98% / / /
序 应收账款余 占应收账款期 资信情
单位名称 客户类别 注册资本
号 额 末余额的比例 况
桂林市 12345 政务 国家机关及事
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业单位
山东高密城管局(高
国家机关及事
业单位
局)
国家机关及事
业单位
国家机关及事
业单位
颍上县城乡规划管 国家机关及事
理中心 业单位
合计 15,134.09 17.24% / / /
序 应收账款余 占应收账款期 资信情
单位名称 客户类别 注册资本
号 额 末余额的比例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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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 12345 政务 国家机关及事
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业单位
北京中城永安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机关及事
业单位
山东高密城管局(高
国家机关及事
业单位
局)
颍上县城乡规划管 国家机关及事
理中心 业单位
合计 15,723.14 16.84%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客户资质
和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经营异常或者征信异常的情况,信用风险较低。
(1)期后回款情况、账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账面
余额
其中:1 年以内 20,058.28 16,082.90 25,406.87 35,690.90
期后回款金额 3,625.15 8,407.56 25,282.96 38,894.99
期后回款比例 4.56% 10.60% 28.81% 41.65%
注:期后回款时间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41.65%、28.81%、10.60%和
短,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付款流程审批周期较长,尚未大量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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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主要受系统运营服务业务、系统销售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回款比例较低影响。其中系
统运营服务业务、系统销售业务主要客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客户,回款比例较低;
同时,共享出行业务中部分汽车长租业务的车辆处置应收款和汽车分时租赁应收款回款
比例较低。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期后回款
分 类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 年以上 回款比例
余额小计 金额
系统运营
服务业务
共享出行
业务
氢能销售
及服务业 2,935.58 25.81 40.67 3,002.06 1,740.04 57.96%
务
智慧生活
业务
系统销售
业务
合计 25,406.87 18,046.38 19,374.20 11,018.22 13,922.94 87,768.62 25,282.96 28.81%
注:期后回款的统计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31 日。
回款比例较低以及 2023 年民营企业有 1,882.17 万元的应收账款 100%计提坏账准备,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期后回款
分 类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 年以上 回款比例
余额小计 金额
国家机关
及事业单 17,156.01 12,856.04 16,887.07 8,907.38 8,816.80 64,623.30 15,194.41 23.51%
位
国有企业 3,414.65 5,111.10 1,449.50 317.27 353.61 10,646.13 6,229.08 58.51%
民营企业 4,836.21 79.24 1,037.63 1,793.57 4,752.53 12,499.19 3,859.46 30.88%
合计 25,406.87 18,046.38 19,374.20 11,018.22 13,922.94 87,768.62 25,282.96 28.81%
注:期后回款的统计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31 日。
(2)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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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科技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具体如
下: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坏账计提
比例
金通科技坏账计
未披露 18.46% 22.03% 22.93%
提比例
注:金通科技资料来源于定期报告。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
科技。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种类
金额 比例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净额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626.64 2.04% 1,626.64 100.00%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77,929.38 97.96% 36,792.80 47.21% 41,136.58
合计 79,556.02 100.00% 38,419.44 48.29% 41,136.58
种类
金额 比例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净额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626.64 2.05% 1,626.64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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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77,658.57 97.95% 37,829.89 48.71% 39,828.69
合计 79,285.21 100.00% 39,456.52 49.77% 39,828.69
种类
金额 比例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净额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882.17 2.14% 1,882.17 100.00% -
有限公司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85,886.44 97.86% 32,782.04 38.17% 53,104.40
合计 87,768.62 100.00% 34,664.21 39.49% 53,104.40
种类
金额 比例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净额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885.60 2.02% 1,885.60 100.00% -
有限公司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91,489.25 97.98% 22,262.32 24.33% 69,226.93
合计 93,374.85 100.00% 24,147.92 25.86% 69,226.93
(1)发行人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
针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公司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预计无法收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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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包括:①客户已经注销;②客户为失信被执行人;③已经明确确定无法收回的其他
情形。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
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对于划分为组
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
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报告期内,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并结合公司客户实际财务状况和经
营情况等,应收账款均按单项和组合计提信用损失(坏账)准备。
其中,按组合计提根据客户性质区分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三类,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60,064.71 28,896.31 48.11%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59,283.19 29,507.48 49.77%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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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64,623.30 24,769.68 38.33%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68,091.14 14,137.73 20.76%
单位:万元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7,658.71 1,465.48 19.13%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8,281.10 1,823.34 22.02%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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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646.13 1,859.99 17.47%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1,941.07 1,852.74 15.52%
单位:万元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0,205.97 6,431.00 63.01%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0,094.28 6,499.06 64.38%
账 龄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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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0,617.02 6,152.37 57.95%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1,457.03 6,271.85 54.74%
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科技根据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坏账计提比例整体低于发行
人,具体如下:
账 龄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 未披露 16.57% 17.26% 13.64%
注:金通科技资料来源于定期报告。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坏账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25.86%、39.49%、49.77%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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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率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逐年增加。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日 日 日
其中:1 至 2 年 16.20% 18.39% 20.56% 26.52%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年增加;2025 年 1-3 月,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有所下降。
其中,账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按业务性质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账龄 1 年以上应 坏账计提金 坏账计提比 剩余未计提坏
坏账占比
收账款余额 额 例 账金额
系统运营服务业
务
共享出行业务 1,417.33 1,397.60 3.64% 98.61% 19.73
氢能销售及服务 1,110.44 586.98 1.53% 52.86% 523.46
智慧生活 242.72 157.26 0.41% 64.79% 85.46
系统销售业务 4,916.27 4,486.16 11.68% 91.25% 430.11
合计 59,497.74 36,132.98 94.05% 60.73% 23,364.76
业务类型 账龄 1 年以上应 坏账计提金 坏账计提比 剩余未计提坏
坏账占比
收账款余额 额 例 账金额
系统运营服务业
务
共享出行业务 1,468.46 1,447.83 3.67% 98.59% 20.64
氢能销售及服务 1,157.44 598.54 1.52% 51.71% 558.90
智慧生活 222.02 156.77 0.40% 70.61% 65.26
系统销售业务 5,265.48 4,698.67 11.91% 89.24% 5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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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63,202.31 37,619.78 95.34% 59.52% 25,582.54
业务类型 账龄 1 年以上应 坏账计提金 坏账计提比 剩余未计提坏
坏账占比
收账款余额 额 例 账金额
系统运营服务业
务
共享出行业务 1,388.29 1,268.03 3.66% 91.34% 120.26
氢能销售及服务 66.48 41.64 0.12% 62.64% 24.83
智慧生活 202.93 171.94 0.50% 84.73% 30.99
系统销售业务 6,758.09 5,908.48 17.04% 87.43% 849.62
合计 62,361.74 31,883.89 91.98% 51.13% 30,477.85
业务类型 账龄 1 年以上应 坏账计提金 坏账计提比 剩余未计提坏
坏账占比
收账款余额 额 例 账金额
系统运营服务业
务
共享出行业务 1,408.09 619.10 2.56% 43.97% 788.99
氢能销售及服务 40.50 9.72 0.04% 24.00% 30.78
智慧生活 161.50 95.52 0.40% 59.15% 65.98
系统销售业务 8,174.31 5,150.95 21.33% 63.01% 3,023.36
合计 57,683.95 22,231.68 92.06% 38.54% 35,452.27
根据上表,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对应坏账计提比例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分
别为 38.54%、51.13%、59.51%和 60.73%,主要是因为随着账龄变长,系统运营服务业
务对应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提升。系统运营服务业务的长账龄应收账款客户多为国家
机关及事业单位,因经济增长放缓及外部环境因素等影响,该等客户存在一定资金压力
且付款审批周期较长,但该等客户具备更较好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同时,公司已加
大对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催款力度,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务部门发函、业务人员定期电话
催收等方式加大催收力度和频率,加速资金回笼。
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相应款项逾期情况、履约措施、坏账计提及期
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应收账款 占应收 履约保障 坏账计提 坏账计 期后回
单位名称 逾期金额 产品类型
号 余额 账款期 措施 金额 提比例 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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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余额
的比例
山东高密
城管局(高
公司法务
部门起诉
行政执法
局)
桂林市
服务便民 部门起诉
热线中心
经办人电
昌邑市交
通运输局
沟通催要
颍上县城 公司法务
乡规划局 部门起诉
公司经办
潍坊市城 人电话、
市管理局 口头沟通
催要
昌乐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山 公司法务
东宝城旅 部门起诉
游发展有
限公司
常熟市城
市管理局
昆山加合 经办人电
有限公司 沟通催要
濮阳城市 公司法务
管理局 部门起诉
公司经办
阜阳市住
人电话、
口头沟通
建设局
催要
合计 24,386.61 30.65% / 18,898.51 / 12,647.63 51.86% 527.96
占应收
序 应收账款 账款期 履约保障 坏账计提 坏账计 期后回
单位名称 逾期金额 产品类型
号 余额 末余额 措施 金额 提比例 款金额
的比例
山东高密
城管局(高
公司法务
部门起诉
行政执法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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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便民
热线中心
经办人电
昌邑市交
通运输局
沟通催要
颍上县城
公司法务
部门起诉
理中心
昆山加合 经办人电
有限公司 沟通催要
昌乐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山 公司法务
东宝城旅 部门起诉
游发展有
限公司
濮阳城市 公司法务
管理局 部门起诉
公司经办
潍坊市城 人电话、
市管理局 口头沟通
催要
公司经办
阜阳市住
人电话、
口头沟通
建设局
催要
常熟市城
市管理局
合计 23,761.09 29.97% / 19,297.36 / 12,587.55 52.98% 922.96
占应收
序 应收账款 账款期 履约保障 坏账计提 坏账计 期后回
单位名称 逾期金额 产品类型
号 余额 末余额 措施 金额 提比例 款金额
的比例
桂林市
服务便民 部门起诉
热线中心
山东高密
城管局(高
公司法务
部门起诉
行政执法
局)
经办人电
昌邑市交
通运输局
沟通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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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理局 人电话、
口头沟通
催要
颍上县城
公司法务
部门起诉
理中心
昌乐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山 公司法务
东宝城旅 部门起诉
游发展有
限公司
石狮市城
市资源经
营有限责
任公司
濮阳城市 公司法务
管理局 部门起诉
公司经办
阜阳市住
人电话、
口头沟通
建设局
催要
诸城市住
公司法务
部门起诉
建设局
合计 24,833.04 28.29% / 21,243.68 / 10,800.61 43.49% 4,580.17
占应收
序 应收账款 账款期 履约保障 坏账计提 坏账计 期后回
单位名称 逾期金额 产品类型
号 余额 末余额 措施 金额 提比例 款金额
的比例
桂林市
服务便民 部门起诉
热线中心
北京中城 公司经办
永安环保 人电话、
科技有限 口头沟通
公司 催要
公司经办
潍坊市城 人电话、
市管理局 口头沟通
催要
山东高密
城管局(高
公司法务
部门起诉
行政执法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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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管 部门起诉
理中心
经办人电
昌邑市交
通运输局
沟通催要
乐清公交
公司
石狮市城
市资源经
营有限责
任公司
昆山市城
理处
昌乐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山 公司法务
东宝城旅 部门起诉
游发展有
限公司
合计 26,569.66 28.45% / 16,855.53 / 7,483.23 28.16%
注:期后回款的统计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31 日。
由上表,公司每年的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大多存在逾期情况,主要系公司的系统运
营业务客户主要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受经济形势、资金状况等因素影响,
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公司付款。该部分客户信用风险较小。针对部分客户,公司采取了
催要、诉讼等手段进行催收,并按照相关规定,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了坏账准备。
综上,公司严格按照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主要应收账款客户资信
情况正常、不存在较大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
科技,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九、结合公司存货结构、对应产品销售情况、生产周期等,分析存货变动原因;
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存货库龄、期后结转情况、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公司
部分业务毛利率为负数情形下,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结合公司存货结构、对应产品销售情况、生产周期等,分析存货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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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余 账面余
账面余额 占比 账面余额 占比 占比 占比
额 额
原材料 3,769.88 33.31% 3,836.30 32.85% 4,449.02 47.64% 4,673.40 54.47%
在产品 236.24 2.09% 333.09 2.85% 67.94 0.73% 6.71 0.08%
半成品 3,051.56 26.97% 2,984.40 25.55% 2,395.45 25.65% 2,344.47 27.33%
委托加工
物资
库存商品 1,144.69 10.12% 1,260.77 10.80% 1,877.76 20.11% 961.38 11.21%
在建项目
成本
发出商品 2,460.39 21.74% 2,448.52 20.97% - - - -
合计 11,316.20 100.00% 11,678.40 9,338.24 8,579.88 100.00%
%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主要以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为主,合计
占比均在 90%以上,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占比较低。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为铝板、电堆、
钢架等,相关原材料除了用于生产外,也用于系统运营服务业务项目运营。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根据销售计划与生产计划进行备货与生产。公司存货周转较快,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次/年
公司名称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永安行 3.21 3.98 5.37 6.46
金通科技 未披露 7.27 7.83 7.57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6.46、5.37、3.98 及 3.21,存货周转率略低于可
比公司金通科技,但整体维持在较高水平,存货周转水平良好。公司各年间存货周转率
有所波动,主要受项目的启动和验收时间影响,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3 月存货周转率
有所下降,主要系期末存货包含未验收的项目成本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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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以自主生产为主,实行以销定产和需求预测相结合的生产模式,
以保证生产计划与销售情况相适应。公司依据销售计划与生产计划,结合订单预测、实
际订单需求、战略采购等因素,对原材料、库存商品进行提前备货,主要产品的生产周
期情况如下:
产品类型 生产周期
系统销售模式下,公司先采购、生产项目所需的自行车、锁车器、控制器
等设备,后在项目现场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其中项目所需要的
自行车绝大部分系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主要设备锁车器、控制器的生产周
公共自行车系统 期较短,系统的集成、安装、调试周期通常为 3-6 个月,部分项目可能因
业主单位对原计划安装的站点进行调整、大项目相关配套设施(非发行人
负责)建设延后等原因导致项目验收时间推后,周期超过 6 个月,但从项
目开始建设到验收所需周期通常不超过 1 年
智能门锁 约 2 周-4 周
碳纤维高压气瓶 有内胆备货的生产周期约 2 周,无内胆备货的生产周期约 6-8 周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周期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金额小幅增加。其中,报告期内原材料和半成品合计金额相对
稳定;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金额变动是导致存货金额变动的主要原因。
商品增加,该批助力车期后已基本结转,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剩余库存 15.29 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 0 万元、0 万元、2,448.52 万元和 2,460.39
万元,上述发出商品为氢能自行车因交易对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付款,导致尚未达到收
入确认条件,因此作为发出商品列报。后经双方协商确认,自 2025 年 4 月起公司已将
该部分氢能自行车收回,并作为公司自营的氢能自行车运营项目进行投放使用。
(二)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存货库龄、期后结转情况、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
分析公司部分业务毛利率为负数情形下,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存货主要核算的是系统销售业务、智慧生活业务、氢能销售及服务中交付的产
品,以及部分未确定用途的共享出行设备,其中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出行相关存货占比较
高。自营共享出行项目不适用在手订单,系统销售业务不同于一般制造业,交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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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是合同的一部分,也不适用在手订单。智慧生活业务方面,境内客户及时下单,无相
应在手订单,以 2025 年 5 月 31 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智慧生活业务境外在手订单为 256.72 万元。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客户下单周期短且
频繁,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手订单为 754.92 万元。因此,智慧生活业务和氢能销
售及服务业务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手订单合计为 1,011.64 万元。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存货库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1年以内 1-3年 3年以上 合计
原材料 2,023.09 820.45 926.35 3,769.88
半成品 1,892.58 769.02 389.96 3,051.56
在产品 236.24 236.24
委托加工物资 81.15 81.15
在建项目 49.07 252.41 270.79 572.28
库存商品 883.60 79.94 181.15 1,144.69
发出商品 2,460.39 2,460.39
锁车器、线路板成、门磁开关等,部分材料为通用材料,系公司提前采购备货。此外,
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和共享出行业务所投放的自行车保有量较大,截止 2025 年 3
月 31 日末,约 32.33 万辆,部分原材料用于自行车的运营维修和保养,公司为及时做
出维修响应,需准备一定的安全库存。未来,随着公司与控股股东资源协同,公司的原
材料和半成品金额有望进一步降低。
在建项目主要为在投的系统运营服务项目,相关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且部
分项目建设时间会超过 1 年,但如果超过 2 年仍没有进展基本可以判定相关项目烂尾。
因此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公司对超过 2 年仍无进展的项目上的存货全额计提跌价准
备。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建项目计提减值准备余额 366.37 万元。
库存商品主要为自行车、门锁、碳纤维高压气瓶等产品,周转速度较快,库龄主要
集中在 1 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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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期后结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3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库存商品余额 1,144.69 1,260.77 1,877.76 961.38
期后结转金额 812.84 837.50 1,739.81 780.61
期后结转比例 71.01% 66.43% 92.58% 89.89%
注:期后结转金额均统计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的结转情况。
公司库存商品期后结转比例较高,2024 年末和 2025 年 3 月末期后结转比例低于
此外,2025 年 3 月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为 2,460.39 万元,上述发出商品为氢能自
行车因交易对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付款,导致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后经双方协商确
认,自 2025 年 4 月起公司已将该部分氢能自行车收回,并作为公司自营的氢能自行车
运营项目在肇庆市等地区进行投放使用。公司将该部分氢能自行车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
算,并按五年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为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
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行人与
同行业公司金通科技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同行业公司存货余额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存货余额 未披露 4,949.09 3,924.29 3,876.25
跌价准备 未披露 - 26.74 -
金通科技
存货账面价值 未披露 4,949.09 3,897.54 3,876.25
存货跌价率 未披露 - 0.68% -
存货余额 11,316.20 11,678.40 9,338.24 8,579.88
跌价准备 412.91 446.61 356.40 294.90
永安行
存货账面价值 10,903.29 11,231.79 8,981.83 8,284.98
存货跌价率 3.65% 3.82% 3.82%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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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金通科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对
谨慎。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业务毛利率情况具体如下:
产品分类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27.97% -12.70% 12.77% 15.19%
共享出行业务 -65.75% -4.15% 4.58% 4.35%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39.62% 51.33% 26.78% 25.20%
智慧生活业务 35.69% 29.78% 20.87% 26.44%
系统销售业务 32.34% 17.29% 7.48% 10.46%
合计 -10.72% 8.75% 11.73% 13.25%
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及系统销售业务的存货存在共用的情况,因
此合并列示相关业务对应的存货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名称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净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净值
原材料 2,904.51 2,904.51 2,998.93 2,998.93
在产品 114.17 114.17 149.52 149.52
半成品 2,235.69 2,235.69 2,211.46 2,211.46
系统销售、 委托加工物资 78.13 78.13 79.43 79.43
系统运营、
共享出行 库存商品 913.13 913.13 1,083.68 1,083.68
在建项目成本 529.71 331.62 198.09 648.96 365.32 283.65
发出商品 2,460.39 2,460.39 2,448.52 2,448.52
合计 9,235.72 331.62 8,904.11 9,620.49 365.32 9,255.18
业务名称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净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净值
原材料 3,559.67 3,559.67 4,084.24 4,084.24
系统销售、
系统运营、 在产品 67.94 67.94 6.71 6.71
共享出行
半成品 1,630.36 1,630.36 2,097.52 2,0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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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 31.29 31.29 54.28 54.28
库存商品 1,568.55 1,568.55 674.71 674.71
在建项目成本 489.60 336.88 152.72 476.38 294.90 181.48
发出商品 - - - -
合计 7,347.42 336.88 7,010.53 7,393.84 294.90 7,098.94
公司根据在建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对超过 2 年仍无进展的项目上的存货全额计提跌价
准备。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及系统销售业务的对在建项
目成本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 294.90 万元、336.88 万元、365.32 万元和 331.62
万元。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及系统销售业务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主要为车架、
控制器、前灯、锁车器等,部分材料为通用材料,系公司提前采购备货,且发行人系统
运营服务业务和共享出行业务所投放的自行车保有量较大,部分原材料用于自行车的运
营维修和保养,公司为及时做出维修响应,需准备一定的安全库存。
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业务实际领用原材料、半成品用于项目设备维修、保养的金
额及占比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类 别
领用金额 占比(%) 领用金额 占比(%) 领用金额 占比(%) 领用金额 占比(%)
原材料 20.54 0.71 233.03 7.77 153.14 4.30 250.13 6.12
半成品 21.87 0.98 434.98 19.67 307.66 18.87 559.27 26.66
合计 42.41 0.46 668.01 6.94 460.80 6.27 809.39 10.95
发行人的智慧生活业务以及氢能产品及服务业务的毛利率较高,经测算,除针对原
材料中涉及已终止的养老院项目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46.64 万元外,上述业务相关原材料
和库存商品不存在跌价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 0 万元、0 万元、2,448.52 万元和 2,460.39
万元,上述发出商品为氢能自行车因交易对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付款,导致尚未达到收
入确认条件,因此作为发出商品列报。后经双方协商确认,自 2025 年 4 月起公司已将
该部分氢能自行车收回,作为公司自营的氢能自行车运营项目进行投放使用。公司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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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氢能自行车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并按五年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获取订单,存货周转较快,存货期后结转比例较高,
库龄整体较短,已根据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且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因此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十、结合固定资产-共享出行设备的存放状态、管控模式、对应业务发展情况,说
明相应固定资产折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一)固定资产-共享出行设备的存放状态、管控模式、对应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通常采用“动态分布”模式,车辆根据用户需求分布在城市不同区域。公司采
用“有桩定点”的借还车方式,综合运用云计算、蓝牙感应、高精度卫星定位等手段来
帮助市民文明用车,避免共享单车普遍存在的停车乱序现象。
报告期内,公司对共享出行设备进行精细化管控,具体管控措施如下:
(1)通过专业化企业内部管控平台进行管控:公司日常管理中,通过 BOSS 系统
进行实时分析,利用数据平台对网点和车辆实时动态监控管理。IT 审计通过发行人自
运营 DP 系统分析在线车辆数和市民对车辆的借还车号来分析车辆的实时位置。
(2)运营工作细化分工:公司运营人员岗位明确,通过设置调度、换电、巡查、
维修一线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运营管理细则。
(3)定期盘点:公司每年年末对主要城市的共享出行设备进行盘点,确认相关设
备存在并正常运营。
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共享出行设备对应的业务为共享出行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共
享出行业务中对应的订单量情况具体如下:
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订单量(万笔) 1,035.16 6,719.30 8,846.56 9,357.13
共享出行业务收入 1,587.89 10,752.02 14,316.87 16,3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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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万元)
(二)相应固定资产折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发行人共享出行设备的折旧政策为:折旧年限为 5 年,按直线法计提,残值率为 0,
年折旧率为 20%,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共享出行设备折
旧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共享出行设备期末原
值
当年折旧计提金额 2,428.58 10,240.05 11,384.37 11,851.10
共享出行设备累计折
旧
实际年折旧率 18.47% 19.52% 20.34% 21.16%
注:实际年折旧率=共享出行设备当年折旧计提金额/共享出行设备期末原值
公司的共享出行设备实际年折旧率与折旧政策中的理论年折旧率 20%基本一致,
固定资产原值未参与计算实际年折旧率,2024 年及 2025 年 1-3 月,年折旧率降低,主
要系公司针对部分新项目投放新的设备,折旧期间未满 12 个月。综上,报告期各期,
公司共享出行设备折旧计提政策保持一致,折旧计提充分。
(1)公司固定资产减值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共享出行设备原值 52,581.74 52,447.75 55,981.57 56,014.07
当年计提减值准备金
- 623.78 672.12 -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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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减值准备余额 1,295.90 1,295.90 672.12 -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于报告期各期末对固定资
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
额孰低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公司通过相关业务的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判断减值迹象。报
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的收入分别为 16,321.36 万元、14,316.87 万元、10,752.02 万
元和 1,587.89 万元,受宏观环境影响,共享出行业务收入规模逐年下降;共享出行业务
的毛利率分别为 4.35%、4.58%、-4.15%和-65.64%,毛利率持续下降。因此,公司判断
共享出行设备存在减值迹象,按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2)评估情况分析
公司聘请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分别针对 2023 年末、2024 年末拟
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共享单车业务相关资产组出具了嘉学评估评报字〔2024〕8310036
号、嘉学评估评报字〔2025〕8310026 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基于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
减值准备计提。
评估师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公司持有的安徽、山东、陕西、上海地区的共享单
车业务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在不存在资产组销售协议和资产组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采用市场法估算资产组公允价值,在考虑适当的处置费用后,确定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再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评估对象的可收回金额。
评估选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如下:
CFi CFi+1 1 FVn
V= ∑ + i
× (1- n-i
)+ n -WC0
(1+r)i (1+r)
r×(1+r) (1+r)
公式中:V——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CFn——未来第 i 年资产组税前现金流量
r——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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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资产组收益期
FVn——收益期止资产组终值
WC0——期初营运资金投入额
①营业收入的预测
未来年度营业收入主要根据各地区共享单车业务以前年度经营情况、行业发展现状
及趋势,以及管理层对市场发展的预期等综合确定。
行业研究显示:未来年度中国共享单车市场规模将稳定增长,同时中国共享单车用
户规模将逐步提升。在共享自行车领域,美团、哈啰、滴滴青桔 3 家公司投放的自行车
数量仍占据全国 95%以上市场;在共享电动自行车领域,美团、青桔、哈啰 3 家车辆投
放数量占全行业的 60%左右。
基于上述行业发展背景下,2024 年各地区资产组未来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分析如下:
A.安徽省在 2024 年共享单车业务收入较 2023 年减少了大约 20%。造成这一收入下
降的主要原因是,安徽省内目前仍有大量 2020 年及以前投入使用的共享单车。尽管这
些车辆定期得到维护和更新,但与新款车辆相比,它们的消费者使用体验明显较差,导
致使用频率不高。为应对这一问题,自 2024 年 10 月起,安徽省已开始投放新款共享单
车,并计划在未来的年度中逐步更新和替换老旧车辆。预计这一系列措施将使收入下滑
的趋势逐渐缓和,3 年后,安徽省的共享单车业务有望实现正增长。
B.广东和山西 2024 年共享单车业务收入下滑的主要原因在于近两年未能新增车辆
投放。随着时间推移,现有车辆日渐陈旧,消费者的使用体验随之下降。为了应对这一
情况,未来年度将逐步更新和替换老旧车辆,预计这将使收入下滑的趋势逐渐得到缓解。
C.其他地区:尽管共享单车行业未来依然具备发展潜力,但永安行在市场中的占有
率有限,预计未来这些地区的业务收入增长率将难以超越 2024 年的水平。
②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的预测
营业成本的预测,对于各地区资产组折旧额的预测,根据存量资产的折旧年限、经
济使用寿命、更新成本等综合确定。本次评估主要参考历史年度资产组的其他营业成本
合计数占资产组营业收入合计数的比率,并结合各地区资产组营业收入预测情况进行估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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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及附加的预测,主要参考历史年度永安行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率,结合
各地区资产组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进行估算。
管理费用的预测,主要参考历史年度永安行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并结合各
资产组未来年度营业收入预测情况进行估算。
研发费用的预测,主要参考历史年度共享单车业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并
结合各资产组未来年度营业收入预测情况进行估算。
永安行共享单车平台投入市场时间较久,已被大众熟知,目前无需额外投入广告宣
传费,且共享单车消费主体为个人,无需指派销售人员进行客户维护,因此不涉及销售
费用。
③资本性支出预测
按照收益预测的前提和基础,在维持现有的资产规模和资产状况的前提下,结合资
产组历史年度资产更新和折旧回收情况,预计未来资产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支出。
④营运资金增加额的预测
营运资金增加额系指资产组在不改变当前主营业务条件下,为保持资产组持续经营
能力所需的新增营运资金,如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代客户垫付款项(应收账款)
等所需的基本资金以及应付的款项等。
根据对资产组历史资产与业务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统计分析以及未来经营期内
各年度收入与成本估算的情况,预测得到的未来经营期各年度的营运资金增加额。
⑤收益期止资产组终值 FVn
收益期止资产组终值包括资产组的营运资金回收金额及长期资产变现价值。其中营
运资金回收金额以收益期止时投入的营运资金金额确定,长期资产变现价值为收益期止
时的长期资产价值考虑处置费用确定。
⑥长期资产变现价值的确定,结合长期资产经济使用年限,判断其收益期止时的成
新率,进而预测其收益期止时的价值,再扣除相关处置费用,预测其收益期止时回收价
值。
⑦营运资金回收金额以收益期止时投入的营运资金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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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期初营运资金投入额 WC0
因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中未包括营运资金,为保证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
的确定基础一致,故在确定可收回金额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剔除了期初营运资金投入
的影响。
B.税前折现率 r
结合资产组特点,采用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确定其适用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权益资金成本/(1-企业所得税率)×权益资金比例+债权资金成
本×债权资金比例
其中:权益资金成本,我们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APM 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Re=Rf+β×ERP+Rs
Rf——无风险报酬率;
β——权益资本的系统风险系数;
ERP——市场风险溢价;
Rs——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⑧收益期及预测期的确定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收益期通常以委估资产组的核心资产为依据确定,因此需考虑资
产组中具备主要生产能力的资产的年限,即主要资产的剩余经济使用年限。评估根据各
资产组主要设备的综合购置时间、经济使用年限、至评估基准日尚可继续使用年限,综
合确定各地区资产组收益期及预测期。
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资产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
①资产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测算需要在相关资产组在最佳使用前提下进行。相关资产组一般采用资产
组整体转让和资产组“拆整卖零”两种转让方式。各共享单车业务相关资产组的主要设
备为公共自行车、电池、停车架、充电柜及其他配件。公司历史年度主要通过“拆整卖
零”方式处置共享单车业务相关资产,同时基准日时不存在共享单车业务相关资产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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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处置的活跃市场。所以,本次对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的测算,只分析考虑基于“拆
整卖零”的处置方式。
评估时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和拆除后可回收的资产,采用市场法确定其公允价
值;对于拆除后不可回收的低价值资产按零考虑公允价值。
②处置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
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A.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资产的拆除、分割、清理、包
装、搬运等费用,参考公司历史年度处置情况确定。
B.相关税费:相关税费包括附加税、印花税。附加税费根据公司所执行的相关税费
确定。
①2023 年各地区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公允价值
序 号 项目 账面价值 现金流量折现 可收回金额 2023 年减值额
减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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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序 号 项目 账面价值 现金流量折现 可收回金额 2023 年减值额
减处置费用
合计 25,308.89 672.12
共享单车由于其低碳环保、方便安全、投入较低的特点,受到广大群众和各级政府
的欢迎和大力支持,投入力度逐年快速增长,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景气周期。同时由于
其容易使市民形成绿色出行习惯,符合国家低碳、环保、绿色的理念,发展具有持续性,
因此本行业预计将有较长时间的稳定发展期,未来收入预测向好。同时,由于上表中的
湖南、江苏、山东等省份的共享单车等主要资产均为近年度购买,未来年度更新较为缓
慢且折旧额逐年降低,现金流测算时毛利率有所提高,因此现金流量折现价值高于账面
值。
②2024 年各地区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公允价值
序 号 项目 账面价值 现金流量折现 可收回金额 2024 年减值额
减处置费用
合计 20,313.72 18,556.70 5,006.76 22,551.91 623.78
在此基础上公司预测的收入与 2023 年的收入预测相比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同时,
管理层进行了战略调整,为了维持或扩大该部分省份剩余区域的市场占有率,提升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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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体验,公司加大了对剩余地区的设备投入,2024 年度评估时未来年度折旧额及资
本性支出较 2023 年度评估时有较大幅度提升,导致毛利率下降,因此两次评估时上述
省份的现金流量折现价值存在一定差异。
经减值测试,2023 年及 2024 年,公司对相关共享出行设备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分别
为 672.12 万元和 623.78 万元。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结合市场环境和经营计划,
合理测算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减值金额计提充分。
同行业可比公司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披露如下: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在智慧单车领域面向公共自行
车、公共电动自行车和共享(电)
单车序化管理平台,提供开发、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房屋
实施、运维一站式服务;在智慧 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金通科技
公交领域,为公交企业提供高质 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其预计未来现金流
(834069.NQ)
量、定制化的数字化转型及建设 量的现值和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
解决方案;在智慧停车领域,设 的净额中较高者,其计算需要采用会计估计。
计完整的城市级智慧停车解决
方案
综上,公司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方法合理,减值计提充分,与可比公司计提方法一致。
十一、结合公司收购浙江凯博的商誉计算过程、浙江凯博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商
誉减值测试过程及主要参数情况,说明商誉减值计提的充分性与或有对价的支付情况
(一)收购浙江凯博的商誉计算过程
收购浙江凯博的商誉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合并成本(A) 16,720.00
标的公司购买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B) 3,047.45
参考评估值确认的可辨认净资产增值额(C) 1,821.95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D) 273.29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E=B+C-D) 4,5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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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金额
持股比例(F) 88.00%
减: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G=E*F) 4,044.57
商誉(H=A-G) 12,675.43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现金购买方案确定的支付对价 16,720.00 万元作为合并
成本,与公司按持股比例享有的 2023 年 9 月 30 日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确认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浙江凯博的经营情况
浙江凯博 2024 年度的业绩承诺为经审计扣非后净利润达到 1,850 万元,2024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不小于 3.5。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凯博压力容器有限
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计报告,浙江凯博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
入 8,432.76 万元,净利润 3,704.13 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为 5.08,完成 2024 年度的业
绩承诺。
(三)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及主要参数情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
是否存在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当至少在每年年
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为确定收购浙江凯博股权形成的商誉在 2023 年末、2024 年末是
否存在减值,上市公司聘请嘉学评估分别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
评估基准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分别出具了嘉学评估评报字〔2024〕8310035 号、
嘉学评估评报字〔2025〕8310043 号评估报告,主要参数情况如下。
公司 2023 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的主要参数情况如下:
项目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永续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10.43% 8.49% 5.70% 5.33% 4.97% 0.00% 0.00%
毛利率 45.40% 46.11% 47.37% 48.66% 49.82% 50.13% 50.13%
期间费用率 17.41% 16.51% 16.56% 16.94% 16.71% 16.96% 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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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永续
折现率(税后) 9.61%
公司 2023 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的预测期包括 2024 年度,商誉减值测试预测数和 2024
年度实际数的对比如下:
项目 2023年末商誉减值测试-2024年度预测数 2024年度实际数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6,872.98 8,432.76
主营业务收入
同比增长率
毛利率 45.40% 59.31%
期间费用率 17.41% 13.24%
务收入同比增长 35.49%,超过 2023 年末商誉减值测试对 2024 年收入增长率的预测值
年末商誉减值测试预测值、期间费用率低于 2023 年末商誉减值测试预测值。
公司 2024 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的主要参数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永续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0.35% 1.86% 1.84% 0.96% 0.29% 0.00%
毛利率 47.85% 47.89% 47.68% 47.74% 47.87% 48.12%
期间费用率 14.59% 14.92% 15.22% 15.47% 15.38% 15.63%
折现率(税后) 10.73%
长率预测有所下降,系因为 2024 年度经营情况超出预期导致基数变大所致,公司商誉
减值测试主要参数基本稳定且参照历史平均水平进行了谨慎预测,具有合理性。
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折现率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中的相关规定,
将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计算结果调整为税前口径所得。WACC 则是根据无风
险报酬率、资本结构、Beta 系数、市场风险溢价、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债务资本成
本、所得税率等因素计算得出。两次商誉减值测试时的折现率有差异,主要系无风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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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变动、市场风险溢价及 Beta 系数在不同的基准日因市场的变化有所差异,故导致最
后计算出的折现率稍有差异,具有合理性。
公司两次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相关参数及收购时评估所采用的基本假设、计算方式及
预测过程基本一致,主要评估参数因评估基准日不同,随业务发展变化参考历史平均情
况进行估计因而有所差异,具有合理性,商誉减值测试结果合理、审慎。
(四)说明商誉减值计提的充分性与或有对价的支付情况
公司两次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相关参数及收购时评估所采用的基本假设、计算方式及
预测过程基本一致,主要评估参数因评估基准日不同,随业务发展变化而有所差异,具
有合理性,商誉减值测试结果合理、审慎。2024 年度,浙江凯博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342.08 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为 5.08,完成 2024
年度的业绩承诺,其利润稳步增长,核心管理团队稳定,上市公司收购浙江凯博形成的
商誉未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综上所述,公司商誉减值计提具有充分性。
鉴于浙江凯博已经完成 2024 年度业绩承诺,按照公司收购浙江凯博时的约定,公
司需在浙江凯博达到业绩承诺的前提下于 2024 年审计报告出具日后的 1 个月内向转让
方支付当期转让价款。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向转让方支付 2024 年度业绩
承诺实现后对应的转让价款 1,672 万元。
十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市场竞争情况、行业发展趋势;
务特点及模式、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变化的原因以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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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匹配性;
购的主要原材料和销售的主要产品、上下游供需情况及对应销售和采购价格变动等情况
并分析公司各细分业务的构成及毛利率情况,分析各业务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行人在手订单情况,以及对新业务、新产品的拓展情况及相关资料;
售出库明细,分析公司人员变动情况,主要产品线的产能利用率及产品的产销情况,分
析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及与净利润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购买大额存单及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的背景、原因;
资收益进行测算,分析收益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核实相关金融资产受限情况;
资料、公允价值评估资料,向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投资背景及后续持有安排,查询会计准
则,确认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动原因;
客户的资信情况及经营情况;与管理层沟通,了解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以及相应
履约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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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坏账计提比例逐年增加的原因,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对比分析公司坏账准
备计提的充分性;
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和周转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况,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共享出行设备的管控措施;
参数、假设及结论,复核相关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长期资产减值
准备计提方法;
收购浙江凯博时的审计报告、商誉减值测试相关评估报告,了解并评价评估报告使用的
评估方法、重要假设和相关参数的合理性,并对商誉减值模型进行重新计算。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征、销量及单价变动等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趋势。
氢能助力车(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等业务主要采购原材料的变动与对应业务规模
不严格匹配,不适用产量分析;智慧生活业务主要采购原材料的变动与对应业务规模及
产品数量变动趋势基本匹配;由于时间周期不同,报告期各期之间碳纤维高压气瓶(属
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的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业务规模、产品产量不完全可比,且
受到采购频率等因素影响。
是因为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和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下降,但相关业务的设备折旧及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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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下降较少,导致毛利率下降甚至呈现负数,具有一定合理性;其他业务毛利率变动
受产品结构变动、销售价格、采购价格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毛利率低于金通科技,主要系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
长,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高;由于产品结构和下游应用领域不同,发行人业绩变动趋势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科技存在差异;预计导致发行人亏损的不利因素可能长期持续,
但发行人通过拓展氢能业务,加紧催收应收账款等措施积极应对。
求;智慧生活业务、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收入持续增加,对应产线的产能利用率基本饱
和,产销情况良好。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因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发生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以及财务费用等;另一方面是因为 2023 年度至 2025 年 1-3 月,公司持续
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陆续回款使得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报告期各期,公司经
营净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发行可转债形成的暂时闲置资金;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经济收益,购买大额存单和理财产品;相关金融资产与利息收入相匹配;
公司存在使用受限情形的货币资金包括承兑汇票及保函保证金、涉诉冻结资金和 ETC
押金等。除此之外,公司的货币资金、大额存单、理财产品不存在其他受限情形。
融资和将股东权益镜像反映到境外公司 Hello Inc.形成目前投资情况,公司投资金额为
初始投资的 1,000 万元,持有意图为通过持有并出售产生整体回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
产科目恰当;报告期内,江苏哈啰普惠与 Hello Inc.的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对江苏哈啰
普惠与 Hello Inc.的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确认合理,相关会计处理依据为《企业会
计准则》相关规定。
外,公司持续加强应收账款催收管理,主动与客户协商减少信用期,对于加速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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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有积极作用。
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逐年增加。此外,公司严格按照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计提坏
账准备,主要应收账款客户资信情况正常、不存在较大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
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科技,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情况良好,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经复核后确认公司存货跌
价准备计提充分。
现情况,结合对重要假设、参数的对比分析,浙江凯博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大于
账面价值,无需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浙江凯博已经实现 2024 年度业绩承诺指标,公司
已按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 2024 年业绩承诺实现对应的或有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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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材料,1)实际控制人杨磊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共享出行部分业务构成
相同或相似业务,且存在一定竞争。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五年内,综合运用资产重组、
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推进相关资产或业务整合,避免出现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
业务情况,分析其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内容,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同类收入及
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后续整
合可能涉及的资产或业务范围,是否将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进行整
合,是否可能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情形;(3)相关方就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履行进展、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后续履行是
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相关替代性措施。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分析
其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内容,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同类收入及毛利占公司主营
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分
析其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内容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为上海哈茂和杨磊,其中,
上海哈茂无实际经营业务,杨磊控制的企业业务范围主要覆盖共享出行服务(包括共享
两轮业务、共享四轮业务)、网约车服务以及本地生活服务等。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控股股东上海哈茂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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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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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除前述企业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磊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
务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杨磊作为信托受益人,通过信托计划
持股11.84%
宁波赤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杨磊持有99.90%财产份额、担任执行
限合伙) 事务合伙人
上海哈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协议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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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福建宁德智享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福建宁德智享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福建宁德惠智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福建宁德惠智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福建宁德惠智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潍坊市寒亭区哈啰果蔬种植专业
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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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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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洋浦经济开发区哈行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
广州南沙区哈啰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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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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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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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上海浦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塔什库尔干哈行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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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炽垚能源网络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
杭州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app运营与会员费用代收
代付业务
Oysterbay Energy Management
Holdco
上海诺瑞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Hongkong Oush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持股100%
成都赛玛赫通用航空服务有限
公司
成都赛玛赫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持
股99%
上海诺瑞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上海诺瑞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上海诺瑞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上海诺瑞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Hongkong Ousheng Information Oysterbay Energy Management Holdco
Technology Limited 持股100%
HongKong GameSquare Oysterbay Energy Management Holdc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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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持股100%
Hong Kong Hyperlink Information Oysterbay Energy Management Holdco
Technology Limited 持股100%
重庆市荣昌区钧嘟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公司专注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的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
运营服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系统销售业务、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智
慧生活业务及氢能销售及服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磊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外的企业业务范围主要覆盖共享出行服务
(包括共享两轮业务、共享四轮业务)、网约车服务以及本地生活服务等,其中共享出
行服务中的共享两轮(共享单车、助力车等)和租车(四轮汽车)业务,与公司共享出
行业务中的共享两轮出行业务和租车业务,在产品服务内容和面向的客户方面存在相同
相似性,因此存在同业竞争。
除上述情况外,哈啰集团和公司均存在依托自身从事的出行类业务形成的 APP 等
流量入口从事互联网广告推广服务形成的收入,但互联网广告推广服务的基础是企业提
供的出行类产品或服务,哈啰集团和公司的基础产品、服务以及客户群均存在差异,哈
啰集团和公司作为广告媒体资源方的收益取决于其出行类产品或服务的用户使用时长、
频率以及该客户的购买力等因素,广告收入是哈啰集团和公司基于出行类业务发展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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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取得的用户流量获取的补充收入,不属于哈啰集团和公司主动开展的业务。哈啰集团
与公司在互联网广告服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历史上曾经从事过网约车业务,但报告期内已经不再从事网约车业务,不存
在与“哈啰”品牌旗下企业网约车业务的竞争。
杨磊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的业务不包括公司从事的系统销售业务、系统运营服务业
务、以智能门锁为代表的智慧生活业务,以及氢能产品销售及服务业务,在上述业务领
域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同类收入及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
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文件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规定:“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已存在的同业竞争
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已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
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发表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
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募投项目实施前已存在同业竞争,该同业竞争首发上市时已
存在或为上市后基于特殊原因(如国有股权划转、资产重组、控制权变更、为把握商业
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或培育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等)产生,上市公司及竞争方针对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募集资金继续投
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可视为未新增同业竞争。前述控制权变更包括因本次发行导致
的控制权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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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及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首发相关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
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
(简称“《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规定:
“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
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
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
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
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
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
百分之三十,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但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条件
杨磊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共享两轮、租车(四轮汽车)业务
收入金额较大,报告期内持续大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2024 年度,杨磊控制的“哈啰”
旗下企业同类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如下:
杨磊控制的“哈啰”旗下企业共享 杨磊控制的“哈啰”旗下企业相关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两轮、租车(四轮汽车)业务收 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入(亿元) 比例
注 1:杨磊控制的“哈啰”旗下企业相关业务收入为管理层数据、未经审计
注 2:2024 年度,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为负,竞争方的同类业务毛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比较无
意义,故未列示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杨磊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竞争方的同类收
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但是,上述同业竞争问题系公司上市后基于控制权变更这一特殊原因产生,且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针对同业竞争已确定可行的解决措施并进行公开承诺,本次发行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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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因此上述同业竞争问
题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条件。
(1)同业竞争问题系公司上市后因控制权变更导致,且公司与竞争方同类业务的
发展历程相对独立
茂与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签署了《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
孙继胜、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索军、陶安平、黄得云之股份转让协议》,上
海哈茂协议受让孙继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远为,以及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合计持有
的 32,721,710 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2025 年 3 月 14 日,杨磊与上海云鑫签署了《关
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杨磊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海云鑫
持有的 14,363,882 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同日,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签署了《上
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杨磊与孙继胜之表决权放弃协议》,孙继胜放弃其持有的
哈茂及杨磊的股份协议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成,并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发来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相关表决权放弃安排已生效,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变更为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磊。
公司自 2017 年上市后与原控股股东孙继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
最初开展共享两轮出行、租车业务时不存在同业竞争。杨磊控制的“哈啰”品牌企业共
享两轮、租车(四轮汽车)等业务发展规模较大,但其主要的发展进程与发行人保持彼
此独立,杨磊下属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能够进
行明确区分。
(2)涉及竞争业务收入在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占比低于 30%,且公司相关业务在产
品形态和技术特点、历史沿革和运营模式、运营区域等方面与竞争方相关业务仍存在
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产品及服务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产品分类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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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系统运营服务
业务
共享出行业务 1,587.89 19.04% 10,752.02 23.49% 14,316.87 26.26% 16,321.36 24.09%
氢能销售及服
务
智慧生活业务 987.79 11.84% 6,431.96 14.05% 5,411.75 9.93% 5,235.62 7.73%
系统销售业务 280.81 3.37% 1,153.75 2.52% 2,533.55 4.65% 3,595.76 5.31%
合计 8,339.92 100.00% 45,782.49 100.00% 54,520.94 100.00% 67,763.41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共享两轮出行业务和租车业务所在的共享出行业务形成的收入金额
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始终低于 30%,且收入金额和占比呈现下滑趋势。报告期
内,公司积极发展氢能相关业务等新兴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对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培育主营业务战略增长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哈啰旗下的租车(四轮汽车)业务与公司的租车业务构成相同相似业务。公司历史
上曾经规划发展租车业务,但相关业务规模较小,目前仅有少量业务继续保留运营,但
租车业务目前已不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发展方向,公司未来预计也不会继续发展扩大租车
相关业务。
哈啰旗下企业的共享两轮业务与公司的共享两轮业务构成相似业务,但在产品形态
和技术特点、历史沿革和运营模式、运营区域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
在产品形态和技术特点方面,哈啰旗下主要为无助力的共享单车和以锂电池为能源
的电单车、助力车等,没有公司经营的以氢能为辅助动力的助力车;同时,公司的共享
出行业务以有桩形式为主,依托固定点位的车桩、车架等对出行工具进行“有桩有序”
的定点控制,使用者的骑行也需以定点桩位为起终点,运营方可以通过桩位布置引导和
规划使用者的出行轨迹,哈啰的无桩共享出行虽然也可以依靠电子围栏等技术对出行工
具进行管理,但因为缺乏物理限制、无法完全避免车辆乱停乱放、整齐度较低的问题,
二者技术特点各有不同、实现效果不同,能够满足不同的需求场景。
在历史沿革和运营模式方面,哈啰自创立以来即从事共享单车业务,长期深耕无桩
共享单车和共享助力车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套围绕无桩共享出行的成熟业务模式,以共
享单车为品牌核心、在使用者群体内已有较大知名度;公司在创立之初只有公共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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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共享出行(To C)业务系基于公共自行车项目的管理模式、技术特点和经验优势
推出的新一代出行项目,在行业发展意义上虽然有共享出行的特征、但也有新一代公共
自行车的特点,公司始终坚持提供“有桩有序”为主的出行服务,与哈啰存在显著差异。
在运营区域方面,哈啰投放的共享单车及共享助力车覆盖全国约 300 个地级城市,
且在主要大中型城市覆盖率较高,而公司的共享出行业务因其有桩的技术特点,更适合
市政发展阶段较早、“最后一公里”交通路线较为确定的城镇,与哈啰无桩共享出行的
主要面向市场有所差异。公司投放共享出行业务的区域虽然可能亦有哈啰运营,但二者
同受当地主管部门对于共享出行工具的总额控制,且主管部门的投放限额和公司、哈啰
的投放计划都是基于对当地市场需求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确定。在共享出行领域,由于用
户规模大、使用频次高、单次付费低的特点,长期用户体验和品牌认知对业务发展和企
业竞争力的重要性更高,出于成本考虑和监管对于恶意竞争的规避,当前市场环境下共
享出行企业就客户单次使用不会也没有必要展开商业竞争,公司和哈啰在部分共同市场
运营并不必然导致二者就终端客户使用展开激烈竞争。
由于哈啰和公司在上述方面的显著差异,公司的共享出行业务与哈啰共享两轮出行
业务在事实上的替代性和竞争性并不明显。虽然哈啰同类业务的收入规模较大,但公司
共享出行业务形成的收入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足 30%,不是公司主营业务的
主要组成部分,未来公司亦没有计划加大与包括哈啰在内的其他共享两轮出行运营商的
竞争。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针对同业竞争已确定可行的解决措施并进行公开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杨磊已经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对同业
竞争问题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在承诺中明确了解决同业竞争的目
标、可施行的措施和施行措施的时间。控股股东上海哈茂出具了《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针对本方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部分业务与上市公
司部分业务存在一定竞争的情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本方将自取得
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五年内,并力争用更短的时间,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方式,稳妥推进相关资产或业务整合,避免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
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期间持续有效。”
实际控制人杨磊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共享出行部分业务存在一定竞争,但双方
在产品形态、运营模式、运营区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规范和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
题,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实际控制人杨磊出具了《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针对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部分业务与上市公
司部分业务存在一定竞争的情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本人将自取得
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五年内,并力争用更短的时间,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
方式,稳妥推进相关资产或业务整合,避免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
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期间持续有效。”
(4)本次发行不会直接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
“如募投项目实施前已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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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同业竞争首发上市时已存在或为上市后基于特殊原因(如国有股权划转、资产重组、
控制权变更、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或培育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等)产生,
上市公司及竞争方针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并公
开承诺,募集资金继续投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可视为未新增同业竞争”。本次发行
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杨磊,未发生改变;同时,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全部为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因此,本次发行并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或直接扩大
已有的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将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行
业技术发展,加强对自身业务的持续投入,提升持续经营能力与经营稳健性,从长期看
有利于持续降低已有同业竞争问题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
综上所述,虽然杨磊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竞争方的同类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超
过百分之三十,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但相关同业竞争问题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条件。
二、后续整合可能涉及的资产或业务范围,是否将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杨磊未形成资
产或业务整合的具体方案,目前及未来 12 个月内亦不存在筹划哈啰集团重组上市或将
旗下共享单车业务注入的安排。若自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相关资产
或业务进行整合,或可能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情形,发行
人、上海哈茂、杨磊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适用的审议、披露及审批程序。
三、相关方就《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履行进展、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
情形,后续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相关替代性措施
如上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杨磊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向
公司出具了《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根据上海哈茂、杨磊的书面确认,其自出具《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之日起,严格遵守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的后续履行预计不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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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海哈茂、杨磊已经出具的《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外,公司及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尽最大努力避免相关业务出现实质竞争性、替
代性或利益冲突,避免新增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相关业务,保障上市公
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业目前实际主要从事业务情况和运行情况,通过信用中国、企查查、实际控制人下属企
业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并核实上述企业从事业务情况;
等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业务模式、技术特点等情况的差异;
了解我国公共自行车项目和共享出行行业的发展历程、关键业务环节的特征;
与发行人不存在混同情形;
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相关承诺履行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和未来计划;
业竞争的案例,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下属其他企业从事广告相关业务的情况,
核查发行人在广告业务方面与实际控制人下属其他企业是否存在显著竞争;
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对照相关规则判断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业竞争及合理性,分析确认已存在的同业竞争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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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享两轮(共享单车、助力车等)和租车(四轮
汽车)业务,与公司共享出行业务中的共享两轮出行业务和租车业务,在产品服务内容
和面向的客户方面存在相同相似性,因此存在同业竞争;2024 年度,竞争方构成同业
竞争业务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30%,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但上述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条件。
成资产或业务整合的具体方案,目前及未来 12 个月内亦不存在筹划哈啰集团重组上市
或将旗下共享单车业务注入的安排。若自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相关
资产或业务进行整合,或可能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情形,
发行人、上海哈茂、杨磊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适用的审议、披露及审批程序。
情形,后续履行预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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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262,383.79
万元,主要系对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HelloInc.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银行理财产
品;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 13,802.88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余额为 4,894.82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为 861.47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为 10,321.43 万
元。2)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共参股 16 家公司,包括德音孔昭(天津)教育
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銮阙合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家合伙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对外投资标的具体情况,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及协
同性,是否与公司发生交易,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
目的的产业投资,对财务性投资的认定理由是否充分;(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
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中扣除,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相关对外投资标的具体情况,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及协同性,是否与公
司发生交易,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对财务性投资的认定理由是否充分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
情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报表中可能涉及核算财务性
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且账面价值余额不为 0 的财务报表科目具体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是否涉及对外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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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是否涉及对外投资标的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人民币 262,383.79 万元,具体
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款项性质 2025 年 3 月 31 日
权益工具投资—Hello Inc.(原名 HB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218,631.60
理财产品 43,752.19
合计 262,383.79
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涉及对外投资标的的具体明细如下:
截至 2025 年 3 月
是否在董事会
初始投资 31 日在永安行报 实际主营业务或
名称 前 6 个月内有新
时点 表账面余额净额 底层资产
增投入
(万元)
Hello Inc. 2018 年 218,631.60 共享出行业务 否
公司对 Hello Inc.和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哈啰普惠”)的投资均
源于公司对江苏哈啰普惠(原名: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江苏哈啰普
惠原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后由于引资、稀释、失去控制权、搭建境外控股平台等一系
列资本运作,变为发行人持有 Hello Inc.部分股权,2019 年因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报
表上体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由于该公司估值提升相对较快,导致以公允价值计
量金额较大。实质上,该笔资产并非由发行人大量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产生,发行人
最早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仅 1,000 万元,增加部分主要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产生。发行人对 Hello Inc.的投资是基于历史特殊原因形成,系无桩共享出行业务出表
所致。公司与 Hello Inc.的业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协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江苏哈啰普惠成立时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彼时公司向江苏哈啰普惠委派全部执行董事
和监事并完全主导江苏哈啰普惠的发展和经营活动,其后因江苏哈啰普惠独立引资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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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被动稀释股权、失去对江苏哈啰普惠的控制权;后续又因为哈啰集团搭建境外控
股平台等原因,导致公司持有 Hello Inc.部分股权;上述情况形成具有其历史原因,不
是公司主动以参股形式开展的投资活动;
(2)永安行通过持有江苏哈啰普惠和 Hello Inc.
的股份,能够密切关注无桩共享出行业务的经营发展状况,跟踪无桩共享出行业务的行
业发展和技术革新,对共享出行行业整体发展情况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为公司发展有
桩共享助力车等共享出行业务提供了案例、经验、技术参考等有益补充;(3)2025 年
度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后,杨磊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与 Hello Inc.
同受杨磊控制,双方在实际控制人的产业资源赋能下将会产生更多的实际业务合作机会,
公司具备两轮车领域的控制器、驱动器、电控锁的研发和制造能力,Hello Inc.下属企业
对于科技型共享两轮车产品有一定采购需求,2025 年 1-6 月,公司已经累计向 Hello Inc.
下属企业销售自行车等相关产品,合计交易金额 814.23 万元;(4)永安行的平台技术
开发团队具有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出行领域的丰富技术开发经验和技能储备,未来可以与
Hello Inc.合作开展共享出行领域的技术开发,提升双方在共享出行领域的科技实力与技
术储备;
(5)永安行在为数众多的市、县开展公共自行车业务,并配备了较为充足的运
维团队,未来该等运维团队可以承接 Hello Inc.的共享两轮车业务和本地生活业务中的
换电等汽车服务业务,充分发挥与 Hello Inc.之间的协同效应,实现上市公司人力资源
利用效率提升,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综上所述,公司对江苏哈啰普惠和 Hello Inc.
的投资与主营业务高度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13,802.88 万元,具
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Hero Youon Private Limited 243.74
安徽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4,780.11
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3
LOMARE TECHNOLOGIES 2,409.99
洛玛瑞芯片技术常州有限公司 5,959.61
上海凯宁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209.40
合计 13,8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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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长期股权投资中涉及对外投资标的的具体明细如下:
截至 2025 年 3 月
是否在董事
初始投资 31 日在永安行报 实际主营业务或底层
名称 会前 6 个月内
时点 表账面余额净额 资产
有新增投入
(万元)
Hero Youon Private Limited 2018 年 0.00 共享出行业务 否
安徽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科 公共自行车项目相关
技有限公司 业务
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 软件技术开发和市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营销策划
LOMARE TECHNOLOGIES 2020 年 2,409.99 芯片设计 否
洛玛瑞芯片技术常州有限公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
司 制造等
气瓶为核心的应用,
上海凯宁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2023 年 209.40 否
如气瓶检测
上述长期股权投资中:
根据当地对于开展公共自行车业务的相关要求,公司综合考虑自身资质、对当地市场的
了解程度和地方要求,判断需要通过参股 Hero Youon Private Limited 的方式参与印度政
府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招投标,以建立适合印度国情的公共自行车系统,因此发行人参股
该企业系发行人在印度开展主营业务的必要渠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高度相关,具有明
显的协同效应,且通过参股形式在境外实施共享出行项目具有合理性,不属于财务性投
资。报告期内,公司未与其发生交易,且公司已经在历史年度根据减值迹象对该项投资
全额计提减值,目前对其投资在永安行报表账面余额净额为 0,且公司没有新增或计划
新增出资。
关业务,公司拟借助其所在的区位优势和其良好的生产能力,在滁州市当地生产氢能助
力车等新一代助力车产品,并辐射周边南京等城市的共享氢能助力车潜在市场,以充分
满足市场需求,同时节约产品生产和运输成本,对发行人在当地和周边开展公共自行车
和共享出行业务具有重要作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且全部出资距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报告期内,
公司与安徽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主要系公司对其出资的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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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报告期前投资该合伙企业,目的是借助其媒体资源优势等为发行人公共自行车、
共享出行平台等业务的推广和方案策划提供支撑,提升发行人相关业务的品牌形象、改
善舆情评价。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已经实际不再开展
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未与其发生交易,基于谨慎性考虑,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但公司已
经在历史年度对该项投资全额计提减值,目前对其投资在永安行报表账面余额净额为 0,
且公司没有新增或计划新增出资。
系发行人所投资的从事存储芯片研究开发企业在境外、境内的经营主体(以下合称“洛
玛瑞”),公司自 2020 年开始对该企业及其所处的芯片行业投资,是公司致力于发展芯
片研究业务并通过创新芯片产品支持自身业务发展升级整体战略的体现,根据公司与洛
玛瑞达成投资意向时的规划,公司对洛玛瑞的投资旨在未来洛玛瑞相关芯片产品商业化
落地后公司采购其芯片并应用于智慧生活、氢能业务、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出行业务相关
产品的智能化升级,进一步布局物联网技术产业,进而与公司未来业务拓展形成协同效
应。
报告期内,由于洛玛瑞的芯片产品尚未实现商业化落地,公司暂未与其发生购销交
易;洛玛瑞芯片产品实现批量生产后,公司预计将会采购洛玛瑞芯片产品并替代部分现
有芯片采购渠道,并应用于公司产品和服务。洛玛瑞目前正在研发的产品包括激光雷达
感应器和新型存储器,其中新型存储器量产后能够广泛应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
品和应用场景,具体如下:新型存储器具有高速度、低功耗、非易失性等特点,对现有
的 SRAM、EEROM 和 flash 等存储芯片具有竞争优势和替代性,洛玛瑞的新型存储器
商业化生产后可以广泛应用在上市公司现有的智能锁、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等产
品中,并替代上市公司目前部分从其他供应商采购和使用的芯片,提升上市公司产品和
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同时有利于公司获得稳定和高性价比的芯片供应渠道。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股东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治理,关注被投资企业的产品研发
情况。洛玛瑞的在研产品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明显的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供检测服务,自 2023 年 12 月公司收购浙江凯博后,公司(含子公司)向上海凯宁安全
装备有限公司采购其提供的服务,累计交易金额 8.96 万元,其与浙江凯博从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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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明显的协同效应,且浙江凯博参股设立上海凯宁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早于公司收购浙
江凯博,公司对其投资系因收购浙江凯博被动形成,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因此,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除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外,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894.82 万元,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上海銮阙合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22.79
苏州江南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84.36
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8.58
华维检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328.04
深圳市兴链人居科技有限公司 199.05
上海紫熹阳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172.00
合计 4,894.82
上述其他权益工具中涉及对外投资标的的具体明细如下:
截至 2025 年 3 月
是否在董事会
初始投资时 31 日在永安行报 实际主营业务或底
名称 前 6 个月内有新
点 表账面余额净额 层资产
增投入
(万元)
上海銮阙合添私募投资
芯片、电气技术等企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2021 年 3,722.79 否
业股权
伙)
养老项目相关的医
苏州江南养老产业发展
有限公司
等
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
储能产业链企业股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023 年 388.58 否
权
合伙)
华维检测技术(苏州)
有限公司
面向酒店和 B 端市
场的家居建材产品
深圳市兴链人居科技有
限公司
等专业服务解决方
案供应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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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5 年 3 月
是否在董事会
初始投资时 31 日在永安行报 实际主营业务或底
名称 前 6 个月内有新
点 表账面余额净额 层资产
增投入
(万元)
上海紫熹阳通用航空有 通用航空相关产品
限公司 和服务等
上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
与平台、探索产业投资、并购积累经验和资源参与设立,且投资标的为芯片、电气技术
等与公司未来拟重点发展的芯片和氢能行业密切相关的企业,但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
其认定为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时间前六个
月内没有对该合伙企业新增出资,根据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公司未来也不会向
该合伙企业新增投资。该合伙企业的具体投资标的企业和业务领域如下: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业务领域 与公司业务关系
掌握全量程范围的工艺技术(厚
无锡莱顿电子有限
膜、MEMS、薄膜、硅微熔)并自 芯片
公司 公司自 2020 年起对芯片行
主设计 ASIC 芯片的制造商
业开展投资,并希望通过跟
砺算科技(上海)有
多层次(可扩展)图形渲染 GPU 芯片 踪前沿芯片产品商业化落地
限公司
后应用于发行人智慧生活相
魅杰光电科技(上
魅杰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芯片 关产品和氢能相关新兴业务
海)有限公司
和高科技产品的智能化升级
上海泽丰半导体科 提供高端半导体测试接口综合解
芯片
技有限公司 决方案
清能德创电气技术 自主研发、生产与销售高端伺服驱 电气技术与公司从事的氢能
电气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 动系统产品,用于工业自动化领域 (能源利用,并可能涉及氢-
上海翌曦科技发展 电能量转换)相关业务等具
聚变强场磁体、超导磁体 电气技术
有限公司 有关联性、协同性,技术落
上海慷梭电子科技 车用电子电气配件的制造、生产和 地后具备应用于公司产品的
电气技术
有限公司 销售 潜力
技术落地后具备应用于公司
狄拍(上海)科技有 以视觉智能技术为核心,
覆盖智能 出行相关业务的潜力,能够
智能化
限公司 硬件设备和行业数字化解决方案 进一步提升公司出行业务的
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技术落地后能够应用于公司
出行相关系统的生产和实施
山东山大华天软件 智能制造软件服务商,提供整套信
智能化 环节,能够提升公司相关产
股份有限公司 息化解决方案
品和服务的智能化和信息化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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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智慧生活业务的组成部分之一,公司主要提供满足老年人养老生活需求的智能设备
等产品,以及提供养老项目运营管理平台软件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公司投资苏州江南
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对其出售相关产品和服务,报告期内累计交易金额 8.67 万元,
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公司通过参股形式开展养老产业项目和提升自身养老项
目服务收入具有合理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且全部出资距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董事会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
相关企业。目前该合伙企业仅投资 1 家标的公司,为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主
营业务以储能为核心,氢能和电能的能量转换、储存和利用是氢能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之一,与公司主营业务中的氢能业务具有一定协同效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出于
谨慎性考虑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但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
时间前六个月内没有对该合伙企业新增出资,根据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公司未
来也不会向该合伙企业新增投资。
汽车、新能源等领域。该笔投资有助于公司跟踪智能装备、汽车行业最新计量和检测标
准,目前双方正在合作规划确定氢能产品的测量标准,未来公司计划委托华维检测技术
(苏州)有限公司为氢能产品提供压力、火烧、高低温等检测服务,从而提升相关产品
的市场认可度,因此该笔投资与公司业务具有潜在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且全
部出资距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
供端到端产业链、供应链运营等专业化服务,其客户与公司智慧生活业务尤其是智能门
锁产品的客户画像高度重合,公司借助投资深圳市兴链人居科技有限公司能够打通连锁
酒店、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客户渠道,公司已通过该平台取得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酒店旅游企业集团之一)等客户资源,成功将智能电子锁产品
应用到客户样板间,未来将拓宽公司智能门锁产品的销售渠道,最终实现公司相关业务
收入的增长。因此该笔投资与公司智能门锁产品在市场开拓、销售渠道方面具有较强的
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且全部出资距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
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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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根据目前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低空飞行器、旅游装备是公司氢能业务产品尤
其是储氢产品潜在重要应用领域,发展潜力较大;应用了公司的Ⅳ型储氢气瓶产品无人
机动力系统正在进行测试,测试完毕后将推进商业化进程,对包括上海紫熹阳通用航空
有限公司在内的客户进行销售;同时,公司希望通过该笔投资接触到更多的低空经济领
域潜在客户群体,进一步拓展投资业务领域,探索、学习、推广氢能在低空经济领域的
应用。因此标的公司与公司具有较强的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且全部出资距审
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
综上所述,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除上海銮阙合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和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外,公司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中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
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
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
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5 年 3 月 14 日。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
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
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
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公司目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的标的企业包括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銮阙合添私募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对于上述标的合伙企业,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期间
没有新增对其投资或拟新增投资的意向,根据上述合伙企业和公司自身经营计划未来也
不会向上述合伙企业新增投资。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不会用于财务性投资。
(二)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
“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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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报表中认定为财务性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已考虑计提减值)
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已持有和拟持有财务性投
财务性投资金额占母公司净资
序号 项目 账面余额 资金额(涉及财务性投资标
产的比例
的的账面价值)
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除上述标的以外的其他长
期股权投资
上海銮阙合添私募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除上述标的以外的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
合计 4,111.37 1.34%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按涉及财务性投资标的的账面价值
计算)为 4,111.37 万元、占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 1.34%,金额较小、占母公司净资产比
例较低且显著低于 30%,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定,了解财务性投资的认定要求和范围并进行核查;
动情况,了解其核算内容和性质,分析交易背景和交易实质,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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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投资,结合历史披露文件向公司了解是否存在尚未开展但计划开展的投资,分析自本
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是否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是否从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中扣除;
业务协同、投资对象的对外投资情况等,分析发行人对外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了
解发行人对外投资标的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及协同性,是否与公司发生交易,是否
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具体情况,相关对外投资标的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关联性及协同性,属于围绕产业
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对相关对外投资是否构成财务性
投资的认定理由充分;
资,不涉及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情形,公司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
务性投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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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出行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营服务,依托永安行平台通过永安行 APP 向消费
者提供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服务、智慧生活服务以及分布式氢能数据平台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网站、APP、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和第三方电商平台等,说明其互联网平台业务开展情况,是
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2)涉及向个人用户开展业务的情况
及收集用户信息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
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性及
执行有效性,能否有效防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25 年 3 月 1 日终止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披露控制权拟发生转让的公告及本次再融资发行预案。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后立即开展本次再融资的原因及具体考虑,
是否符合公司相关战略安排及业务规划。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微
信视频号和第三方电商平台等,说明其互联网平台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一)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
微信视频号和第三方电商平台等,说明其互联网平台业务开展情况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及通过互联网平
台开展业务的情况如下: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是否通过互联网平台开
序号 公司名称 实际经营范围
展相关业务
专注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的公共自行车及 是,通过永安行 APP、
共享出行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营服务, 永安行小程序提供共享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智慧生活业务及氢 平台淘宝、京东、抖音、
能销售及服务 阿里国际站等销售产品
成都永安行科技有
限公司
桂林永安自行车运
营有限公司
永安行(云南)企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
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酒店管理等
常州格立芬石墨烯
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安行芯片科
技有限公司
永安行(丽江)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
永安行(北京)氢
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氢然科技有限
公司
常州瑞蓝克思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氢行科技有限
公司
永安行(上海)氢
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安行储氢科
技有限公司
常州三六九怡康养
老服务有限公司
盐城胜安交通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永安行氢能科
技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久安智慧
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永安行智能制
造有限公司
是,通过在永安行微信
永安行常州文化旅
游有限公司
章获取业务收入
安庆盛安科技有限
公司
常州永安行百货食
品有限公司
江苏小安网约车服
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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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互联网平台开
序号 公司名称 实际经营范围
展相关业务
常州永安行智慧科
技有限公司
常州小安汽车服务
有限公司
苏州速风汽车科技
有限公司
江苏小安汽车科技
有限公司
泉州永安行科技有
限公司
上海凯韦氢能科技
有限公司
淮南永科交通科技
有限公司
安徽永安低碳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永泰停车管
理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凯博康派气瓶
销售有限公司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
车运营有限公司
南通永安公共自行
车有限公司
苏州自由运动科技
有限公司
浙江凯博压力容器
有限公司
常州科新永安电子 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淘
锁有限公司 宝销售智能锁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网站、APP、微信小
程序、微信公众号和第三方电商平台等进行互联网平台推广宣传、开展业务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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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运营主体 名称 类型 主要功能 ICP 备案号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
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溧阳分公司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分公司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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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运营主体 名称 类型 主要功能 ICP 备案号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
区池北分公司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
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
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常州科新永安电子锁有限
公司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广告推广
锂电两轮车、氢能两轮车租赁、
广告推广
锂电两轮车、氢能两轮车租赁、
广告推广
Youon Technology
Co.,ltd.
常州科新永安电子锁有限 EVERSAFE 科 新 永 安
公司 智能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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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销售产品、提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互联网平台
供服务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自有锂电两轮
车租赁业务
永安行 APP、小 自有氢能两轮
程序 147.14 1.76 266.87 0.58 449.96 0.83 127.47 0.19
车租赁业务
广告推广业务 83.59 1.00 630.12 1.38 293.15 0.54 106.60 0.16
永安行微信服务
广告推广业务 0.96 0.01 17.30 0.04 35.04 0.06 70.91 0.10
号
YOUON 永安行 自有氢能产品
-淘宝店 销售
永安行旗舰店- 自有氢能产品
京东店 销售
自有氢能产品
抖音 0 0.00 0 0.00 4.27 0.01 0 0.00
销售
自有氢能产品
阿里国际站 0 0.00 7.45 0.02 0.00 0.00 0 0.00
销售
EVERSAFE 科
自有智能锁销
新永安智能锁- 0.27 0.00 0 0.00 0 0.00 0 0.00
售
淘宝店
合计 1,723.05 20.66 11,230.35 24.53 14,505.68 26.61 14,654.21 21.63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通过上述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的情况及具体模式如下:
(1)永安行 APP、小程序、微信服务号
公司依托永安行 APP、小程序向消费者提供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服务、智慧生活
服务等业务,其中:公共自行车服务主要系公共自行车项目的应用平台,不单独向客户
收费;共享出行服务按分时租赁的形式获取收入;智慧生活服务主要包括通过永安行
APP 提供 SaaS 化门禁管理平台,实现远程授权、数据监控等增值服务,形成"硬件+服
务"的收入模式。
公司通过永安行 APP、小程序、微信服务号投放由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撰写、提供的
广告文案,产生流量效应从而获取相应的服务收入。
(2)淘宝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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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平台拥有庞大且活跃的用户群体,为公司销售自主生产的氢能自行车、制氢机
等氢能产品、以及酒店门锁和家庭智能门锁提供了市场空间,相关产品的浏览量和咨询
量呈现稳步增长趋势。公司通过淘宝直播、淘宝直通车、参与淘宝平台促销活动、开展
店铺专属活动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提高产品销量。
(3)京东店铺
京东平台凭借优质物流服务、良好品牌信誉,在消费者中认可度高。公司通过优化
店铺运营、京东平台推广、京东快车推流、以及 48 小时内发货等物流服务保障为其京
东店铺引流,进而吸引消费者购买公司自主生产的产品。
(4)抖音店铺
抖音作为短视频与直播社交平台,拥有海量年轻用户群体和强大的流量生态,为公
司氢能产品提供了极佳的展示窗口。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氢能自行车骑行实测、制充
氢一体机操作演示等趣味短视频,吸引用户关注;日常直播与展会直播持续输出专业内
容,积累品牌口碑,产品咨询量与店铺访问量不断攀升,逐步打开年轻消费市场。同时,
公司通过直播带货以及优化抖音店铺页面等方式提升店铺曝光与商品销量,销售公司自
主生产的产品。
(5)阿里国际站
阿里国际站为全球知名的跨境电商平台,为公司销售自主生产的氢能自行车和制氢
机等产品打开了国际市场的大门。随着清洁能源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氢能产品的需求逐
渐增加,阿里国际站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出口渠道。目前,公司氢能自行车的咨询量较
为稳定,产品推流尚在调整优化。
(二)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beian.miit.gov.cn)的备案信息、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内自有网站、境内
运营的 APP、小程序均已履行 ICP 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发行人已就其运营的永安行 APP 取得《增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运营的境内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
第三方电商平台店铺主要系用于企业宣传及推广、产品销售、产品控制等,不属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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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经取得在中国境内开展互
联网平台业务所必须的业务资质许可,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涉及向个人用户开展业务的情况及收集用户信息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
合《个人信息保护法》
《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能否有效防范数据安全、网络
安全风险
(一)涉及向个人用户开展业务的情况及收集用户信息情况
发行人业务中共享出行系统涉及数据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共享出行系统是基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研发的智能化租车平台,致力于为用户提
供便捷、低碳的出行选择。该系统涵盖公共自行车、共享电动车和氢能自行车等多种出
行工具,用户可通过永安行 APP、永安行小程序(包括支付宝小程序和微信小程序,下
同)实时查看车辆电量、剩余行驶里程等关键信息,轻松规划行程。系统支持快速查找
附近车辆,并提供扫码解锁、计费结算等便捷操作。通过智能化调度,确保车辆高效投
放和合理分布,同时提供全方位运营服务,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共享出行系统不仅助力
城市绿色交通发展,更推动低碳出行理念的普及,为用户带来更环保、更高效的出行体
验。
在共享出行系统的使用过程中,发行人在用户通过永安行 APP 或者永安行小程序
注册环节、向用户提供共享出行相关服务环节涉及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或使用,但不
涉及用户数据的开发。
就淘宝、京东、阿里国际站等第三方电商平台,由电商平台统一收集、存储个人数
据,发行人按照电商平台的规则和监管,间接获得经处理后的线上消费者订单信息(包
括手机号、收货地址)用于产品发货及售后服务。
就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运行的网站、微信公众号,仅用于企业品牌宣传和产品推广
宣传,均不涉及收集、存储、使用、开发个人数据。
(1)注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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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户于永安行 APP 或者永安行微信小程序注册账户环节,用户需要向发行人提
供用户在境内合法有效的手机号码;用户提交的该等手机号码绑定账户以及密码找回时
接受验证码,并且均作为发行人与用户指定的联系方式之一。在用户通过“支付宝登录”
方式使用永安行小程序时,用户需要提供支付宝唯一识别 ID 作为注册账户,发行人将
通过支付宝唯一识别 ID 获取用户的证件类型、证件号、姓名、手机号码。在完成注册
后,用户可自主决定是否向发行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完成用户的实名认证。
发行人在此环节仅收集注册账户所需的必要个人信息,所收集信息中的手机号码、真实
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属于个人信息,但不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
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核心数据。
(2)向用户提供共享出行相关服务环节
在用户使用发行人共享出行相关服务过程中,用户需根据网络实名制要求进行实名
认证。个人用户应选择通过支付宝进行实名认证。
在用户使用相关服务时,可能需要开启相机/摄像头权限后方能进行,比如扫码、
拍摄照片等功能。在具体服务中若不开启相应的权限将使用户无法获得该等服务。用户
可自行决定在相应的用户端随时开启或关闭该等权限。
发行人在此环节仅收集网络实名认证所需个人信息、向用户提供服务所需的个人信
息、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个人信息;发行人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其
未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向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发
行人所收集信息中的用于网络实名制认证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属于个人信
息,但不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核心数据。
发行人永安行 APP 或者永安行小程序公示的《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中已经
对发行人在注册环节、提供服务环节收集用户信息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个人信息
保护及隐私政策》规定,若出现新的服务或服务更新导致超出《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
策》及相应服务协议约定收集用户信息的,发行人将通过更新相关隐私、服务政策、弹
窗、页面提示等方式向用户说明信息收集的范围与目的,并在征得用户的同意后方收集
提供有关服务所必要的用户信息。
用户在永安行 APP 或者永安行小程序注册账户时,将确认“阅读并同意遵守”作为
注册协议之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同意发行人在注册环节、提供服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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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用户信息。发行人已取得了用户对收集其用户信息和数据的同意。
发行人将收集的用户信息存储于发行人购置的阿里云服务器和数据中心进行数据
存储,所有用户数据均存储在阿里云的服务器上,阿里云会根据其自身的数据中心布局
和管理策略,将数据存储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地域范围内,且数据均存放于境内,并采取
各种合理的物理、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数据信息,发行人采用加密算法对
个人信息隐私数据进行存储加密,以防止数据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
修改、损坏或丢失。发行人除了为用户在阿里云上的系统和数据提供访问控制之外,还
提供系统和数据的备份和容灾服务,从而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
对于发行人收集的数据,未经用户授权或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发行人及其员工仅可
在系统前台中查看到隐去部分内容或加密处理后的脱敏信息或数据,无法查看到完整个
人信息和数据。如因向用户提供服务需要访问个人信息数据,发行人员工仅可在永安行
客服管理平台中进行访问,且所有的访问均需要经申请并获得其所在部门主管、系统管
理员进行审批后方可获得访问授权,访问时系统会根据内置的加解密算法和数据合并算
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访问记录均被日志记录。
对于发行人在注册环节、向用户提供服务环节收集的个人信息,发行人按照不同信
息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如联系方式类(姓名、电话等)、实名认证信息类(身份证号等)、
财务结算类(用户向发行人付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
发行人在用户注册环节收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用户注册、与用户取得联系。发行人
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环节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和数据,仅用于根据网络实名
制要求进行实名认证。发行人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环节收集的日志信息(即用户在使用发
行人的服务时,发行人接收并记录的用户使用发行人的服务的情况,例如用户的 IP 地
址、浏览器类型、访问时间及访问网页的记录、以及检索内容等)、设备信息(例如设
备型号、操作系统版本、设备设置等软硬件特征信息,以及设备位置信息)等数据,仅
用于发行人向用户提供服务、为用户获得技术支持或协助、排除用户使用故障以及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在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时按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的指示提供所收集的相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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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据使用环节,除为进行网络实名制认证或按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示提供必
要信息外,发行人在业务服务中所使用的数据不会和特定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直接的关
联,且由用户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发行人将根据各部门的业务需求按最小必要原则提供
给相应的员工,并要求员工在完成相应的安全培训后按照流程提供业务支持。
用户在发行人网站注册账户时,将通过自主勾选方式确认“阅读并同意遵守”作为
注册协议之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同意发行人基于以下目的使用收集的数
据:①帮助用户成为永安行平台用户;②向用户提供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展示;③向用
户提供商品或服务;④帮助用户完成支付交易;⑤客服及争议处理;⑥为用户提供安全
保障;⑦其他附加服务等。
如超出收集用户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或者超出具有直接、合理关联范围使用用户
信息前,发行人将通过更新相关隐私、服务政策、弹窗、页面提示等方式再次向用户告
知并征得用户的同意。
在用户使用发行人服务的过程中,用户可以通过永安行 APP 或手机自身的权限设
置,对允许永安行平台用户端访问的手机权限进行设置和修改,在特定情形下,可要求
发行人删除其用户信息,并且用户可以选择注销其在永安行 APP 或者永安行小程序注
册账户。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要求、已取得用户的事先许可或授权、为用户提供共享出行
相关服务所需等《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明确规定情形外,发行人不会对收集的数
据进行共享、转让、公开、使用或加工,发行人提供共享出行相关服务时不收集用户的
业务数据,也不具备对用户业务数据的访问权限。用户在阿里云平台上申请各类服务资
源后,由用户独立掌握访问账号和访问密钥,发行人不拥有相关访问权限。
根 据 公 开 查 询 检 索 公 安 部 ( https://www.mps.gov.cn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https://www.miit.gov.cn)、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http://www.cac.gov.cn)、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
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江苏省通信管理局(https://jsca.miit.gov.cn/)
的查询结果,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个人数据收集及存
储相关或与违反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处罚,亦不存在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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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收集及存储相关的诉讼、仲裁。
综上所述,在共享出行相关场景下,在用户注册环节、向用户提供共享出行相关服
务业务过程中涉及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但该等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是为
了用户注册账户、进行网络实名制认证、为用户提供共享出行相关服务所需要或其他正
当目的,已经取得用户的授权或同意,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用户的同意范围收集、
使用数据,发行人收集的数据均妥善存储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
(二)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
《数据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
《网
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的主要监管要求及发行人对应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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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具体条款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名称
符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
个人信息
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
受法律保 发行人依法取得并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未非法收集、使
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
护 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未非法买卖、提供或者
他人个人信息。
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符合。
如下文所述,发行人收集、存储或使用个人信息,遵循
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发行人已在其 APP、小程序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公示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永安行)租车服务协议》 《电
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 动车租赁服务协议》《助力车租赁服务协议》《氢能车租
个人信息
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赁服务协议》《永安行共享汽车平台规则》《永安行智能
处理的原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居住用户协议》 《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等相关协议
则
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 及规则中,公开了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
《民法典》 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的、方式和范围,处理个人信息已获得用户的同意或授
权。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
网络安全相关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
个人信息 符合。
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
主体的权
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
利 发行人向用户提供了该等权利。
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 符合。
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
个人信息 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 发行人确认未泄露、篡改、非法提供其收集、存储的个
安全 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 人信息。发行人已通过采取物理存储隔离、采取加密等
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 技术措施、建立内控制度及审批流程等方式,确保其收
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个人信 个 人 信 息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 符合。
息保护法》 处 理 的 原 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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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具体条款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名称
则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 发行人确认遵守该等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并在最小范
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 围内,收集用户注册、实名认证、向用户提供服务所必
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要的信息。发行人已在其 APP、小程序公示的《城市公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 共自行车(永安行)租车服务协议》 《电动车租赁服务协
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议》
《助力车租赁服务协议》 《氢能车租赁服务协议》《永
安行共享汽车平台规则》
《永安行智能居住用户协议》 《个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
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等相关协议及规则中,公开了
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禁止非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 符合。
处理个人 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
信息 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发行人确认不存在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
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
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符合。
处理个人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
信息的合 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
发行人收集、存储、使用的个人信息,均取得了个人的
法性基础 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
同意,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
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
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
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
符合。
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
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
发行人已在其 APP、小程序公示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永
告知的内 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
安行)租车服务协议》《电动车租赁服务协议》《助力车
容与方式 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
租赁服务协议》《氢能车租赁服务协议》《永安行共享汽
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
车平台规则》《永安行智能居住用户协议》《个人信息保
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
护及隐私政策》等相关协议及规则中告知了该等内容。
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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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具体条款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名称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 符合。
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收集、存储、使用的个人信息,均取得了个人的
处理敏感 同意,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发行人已在其 APP、
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 小程序公示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永安行)租车服务协
的规则 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 议》
《电动车租赁服务协议》《助力车租赁服务协议》《氢
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能车租赁服务协议》《永安行共享汽车平台规则》《永安
行智能居住用户协议》《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等相
关协议及规则中告知了该等内容。
个人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 符合。
的更正权 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
和补充权 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发行人向用户提供了该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
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
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个人信息处理者
个人信息 符合。
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
的删除义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
务 发行人确认遵守该等义务。
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
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
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 符合。
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
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 如下文所述,发行人已制定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内部
个人信息
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一)制定内部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在处
处理者的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三)采取相 理个人信息时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
合规保障
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 施,对相关员工设置了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
义务
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制定并组织 员工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经相应主管部门领导及系统管
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 理员的批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
施。 已制定针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数据安 建立健全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符合。
全法》 数据安全 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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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具体条款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名称
管理制度 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 发行人已制定《网络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用户个人信息
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 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 《防病毒安全管理制度》《备份和恢复管理制度》《安全
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事件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有关的制度文件,定期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采取物理存储隔离、采
取加密等技术措施、建立内控制度及审批流程等方式,
确保数据安全相关的关键岗位遵守最小必要的原则,设
置合理的信息访问控制权限,保障数据安全。
发行人已建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作为公司网络安全工
作的最高管理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网络安全领导小
组组长,组员包括 IT 运维、平台研发等部门。IT 运维
的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和解释国家及行业有关网络安
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工作要求,起草信息
系统的安全策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内、外部组织和机构
的网络安全沟通、协调和合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
组成应急处理小组,组织处理网络安全应急响应工作。
符合。
应当以合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
法正当方 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 发行人收集、存储、使用的个人信息,均取得了个人的
式收集数 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 同意,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发行人确认不存在违
据 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 符合。
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
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 发行人已制定《网络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用户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
《网络安 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等级保护
全法》 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 《防病毒安全管理制度》《备份和恢复管理制度》《安全
制度
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 事件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有关的制度文件,并已建立网
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 络安全领导小组,作为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的最高管理机
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 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组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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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具体条款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名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括 IT 运维、平台研发等部门。IT 运维的职责包括:贯
彻、落实和解释国家及行业有关网络安全的政策、法律、
法规和网络安全工作要求,起草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和
发展规划;负责内、外部组织和机构的网络安全沟通、
协调和合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应急处理小组,
组织处理网络安全应急响应工作。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
加密技术措施和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
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发行人确认已采取监
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按
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保留网络日志。对个人信
息、数据等分类存储、并采取备份、加密等技术措施予
以保护。
符合。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 如下文所述,发行人已经就拥有和使用的信息系统按要
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 求取得了现阶段所需要取得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
网络产品 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 案证明。发行人未在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中安装病毒等
和服务提 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 恶意程序。在收集用户信息时,均取得了用户的同意或
供者的安 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 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发行人已在其内部制度中明确
全义务 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 如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
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
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关主管部门报告。发行人已采取加密、分区存储、物理
隔离等方式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保障,在规定
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未终止其提供的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
网络运营 符合。
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
者的应急
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
处置措施 发行人已相应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立用户 符合。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
信息保护
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制度 发行人已相应建立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定对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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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具体条款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名称
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发行人确认其严格遵守了个人信
息保护制度,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报告
期内未发生泄露用户信息的情况。
符合。
发行人确认遵守该等个人收集、使用规则,并在最小范
围内,收集用户注册、实名认证、向用户提供服务所必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 要的信息,未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发行
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 人已在其 APP、小程序公示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永安
个人信息
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 行)租车服务协议》《电动车租赁服务协议》《助力车租
收集使用
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 赁服务协议》《氢能车租赁服务协议》《永安行共享汽车
规则
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 平台规则》《永安行智能居住用户协议》《个人信息保护
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及隐私政策》等相关协议及规则中,公开了收集、使用
信息的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发行人确认收集、存储、使用个人信息,均取得了用户
的同意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不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保存用户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 符合。
网络运营 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
者的个人 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 发行人确认未泄露、篡改、非法提供其收集、存储的个
信息保护 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人信息。发行人已通过采取物理存储隔离、采取加密等
义务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 技术措施、建立内控制度及审批流程等方式,确保其收
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
个人信息 符合。
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
的删除权
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
和更正权 发行人向用户提供了该等权利。
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 符合。
《网络安 主动申报
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全审查办 网络安全
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曾收到《关键信息基础
法》 审查
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工作部门发出的认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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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具体条款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名称
司构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结果通知,因此,公
司不属于主动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直接责任方。截至本
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亦未收到网络安全审查部门依职权
对公司发起网络安全审查的书面通知;如公司在业务开
展过程中被有关部门依职权发起网络安全审查,公司将
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配合。
不适用。
必须申报
第七条 掌握超过 100 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
网络安全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涉及赴国外上市,不属于《网络安全
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审查 审查办法》规定的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
安全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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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回复中所述发行人业务环节所涉及的数据处理情况以及发行人涉及数据
处理的制度与保障措施,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展的各项业务中仅共享出行相关服务业务涉
及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但该等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已经取得用户的授权
或同意,发行人确认其在业务经营中不存在侵犯用户数据的情形,在其业务经营中涉及
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的情况均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数据安全法》
《网络安全
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个
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不存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相关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能否有效防范数据安全、网络安
全风险
用户在永安行 APP 或者永安行小程序注册账户时需手动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遵守
服务条款及隐私政策”,服务条款及隐私政策可跳转至发行人在其网站公开展示的《城
市公共自行车(永安行)租车服务条款》
《助力车租赁服务条款》
《电动车租赁服务条款》
《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城市公共自行车(永安行)租车服务条款》《助力车租
赁服务条款》
《电动车租赁服务条款》
《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及其附属协议、规则
中明确了发行人在用户注册环节、向用户提供服务等有关环节,收集用户数据的范围、
数据存储方式、所收集用户数据的使用权限及方式,并取得了用户对数据信息收集、存
储、使用的同意及授权。
发行人已制定《信息安全总体方针和安全策略实施方案》
《网络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用户个人信息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病毒安全管
理制度》《备份和恢复管理制度》《安全事件管理制度》《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数据中心管理制度》
《数据分类分级安全管理办法》
《IT 资产网
络安全审查细则》《网络安全威胁监测处置办法》等一系列有关的内控制度文件,对发
行人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进行管理和规范。发行人已制定《个人信
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以应对与个人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的
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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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建立相关组织机构管理发行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宜。
发行人已建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作为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由公司
总经理担任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组员包括 IT 运维、平台研发等部门。IT 运维的职
责包括:贯彻、落实和解释国家及行业有关网络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工
作要求,起草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内、外部组织和机构的网络安全沟
通、协调和合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应急处理小组,组织处理网络安全应急响
应工作。
发行人要求员工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收集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
毁损个人信息,如因业务或工作需要访问个人信息数据,仅可在永安行客服管理平台中
进行访问,且所有的访问均需要经申请并获得其所在部门主管、系统管理员进行审批后
方可获得访问授权,访问记录均被日志记录。
发行人在人员管理方面采取了如下措施:
(1)公司与数据安全相关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同时要求其根据员工职位说明书
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角色和职责,确保其网络系统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
篡改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范非法控制和操作公司系统和设备等;
(2)定期对相关岗位
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根据人员的安全角色和职责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保证所有员工能
认识到网络安全问题和网络安全事件,并能按照各自的安全角色履行安全职责;
(3)当
员工离职或调离其他岗位时,及时回收离职员工使用的所有资产,如设备、软件、文件、
访问卡、电子资料等,防止对资产的非授权使用。及时删除离职员工对信息和信息处理
设施的访问权限,访问权限包括物理和逻辑访问、密钥、身份卡、信息处理设备、签名
等;要求所有与离职员工在工作上有联系的在职员工,不能再与离职员工共享工作中获
取的信息。
发行人已取得如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序号 持有人 证照名称 编号 颁发单位 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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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持有人 证照名称 编号 颁发单位 备案内容
等级保护备案 统
证明
发行人已取得如下信息安全相关的认证: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持有人 认证/评估内容 授予单位 有效期至
管理体系符合 ISO/IEC
信息安全管
R2M 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开发 集团有限公司
证书
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活动
信息安全适用性声明:B/0
管理体系符合 ISO/IEC
信息技术服
M232R3MN 公共自行车)系统相关的硬 集团有限公司
认证证书
件、软件的运行维护相关管
理活动
管理体系符合 GB/T
覆盖的范围:公共自行车系
统软件及设备(锁车器、站
质量管理体 00225Q2402 方圆标志认证
系认证证书 5R2M 集团有限公司
行车系统运营管理服务;公
共自行车系统设备(锁车
器、站点控制器)的生产;
氢能自行车的研发、生产
基于上述,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防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风险。
三、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后立即开展本次再融资的原因及具体考虑,是否符合
公司相关战略安排及业务规划
近年受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上市公司公共自行车项目增量不足、存量缩减。考
虑到上市公司若仅依靠内生的资源禀赋和现有的股东资源,难以实现快速转型升级,因
此上市公司尝试包括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在内的外延式并购等多种方式来进一步提升盈
利能力。但由于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因商业条款未达成一致的原因导致终止,因此在
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终止后,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继胜及公司持续探索其他新的发
展路径。在此背景下,孙继胜与上海哈茂等相关方探讨并筹划了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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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资本运作筹划均为服务于公司整体战略,探索快速转型升级的举措。本次再融
资亦属于基于整体业务发展规划,在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背景下进行的交易。相关具体情
况如下:
(一)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终止的情况说明
伙)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并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期间停牌。2024 年 12 月 3 日,上市公司与全体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签署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发布了《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自重大资产重组期事项筹划以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协调中
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组织交易相关各方全力推进重组各项工作,严格依照规定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鉴于交易各方对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
和谈判后,对标的公司估值等商业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因此,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二)本次再融资的原因和考虑
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并未成功实施之后,公司探索其他新的发展路径,探讨并
筹划了控制权变更的事项。交易各方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签署了控制权变更及表决权放
弃的相关协议,并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
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基于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整体安排,公
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磊,杨磊及上海哈茂合计拥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47,085,592 股,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67%,
享有《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22.98%。本次再融资完成后,杨
磊及上海哈茂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进一步增加为 118,905,003 股,占本次发行完
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将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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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有利于上市公司科学治理架构的进一步优化,形成更加合理、有效的内部决策机
制,提升运营效率,为后续上市公司自身发展及其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协同奠定
良好基础。
本次再融资可进一步为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优化资本结构,进
一步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满足公司未来业务战略布局的需要,为公司长期稳定发
展奠定坚实基础,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本次再融资的商业目的与前次重大资产重
组未发生变化,皆是为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进而实现公司股东利益
的最大化,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安排及业务规划。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理系统(beian.miit.gov.cn);
法规相关的行政处罚进行网络核查;
备案证明以及信息安全相关的认证;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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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
《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审
查办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质许可,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权或同意,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用户的同意范围收集、使用数据,发行人在其业
务经营中涉及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的情况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数据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完备,可以有效防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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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
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
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
机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
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
见。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
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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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
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杨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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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张林冀 赵欢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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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
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反馈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
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反馈回复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陈 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