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智能: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8: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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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3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7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7 日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
业园 4 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1 日(星期五)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105,787,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10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5,550,55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237,41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237,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237,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41%。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潇扬律师、赵仁英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773,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9430%;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282%;弃权 2,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773,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7324%;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282%;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95%。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77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521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282%;弃权 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4.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77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521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282%;弃权 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潇扬律师、赵仁英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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