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规范内幕信息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及公司重要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一)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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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本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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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
(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
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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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
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
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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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
转,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依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的内幕知情人档案及时对内幕信息进
行核实,以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的信息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
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如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使用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时应防止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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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
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其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也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提醒和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醒外
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
求,原则上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
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
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等情形的,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
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进行处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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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分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
任人未依照内幕信息报送要求履行报送义务,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