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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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
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要求,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章
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的规定,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约谈警告,并扣除当季部分绩效分;
  (二)通报批评,并扣除当季部分绩效分;
  (三)调降能级;
  (四)解除劳动关系。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前述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要根据责
任对公司进行赔偿。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相关信息抄送
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应牵头组织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
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将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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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应作专门决议。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
作。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15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
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
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如实披露更正、补充
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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