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及首次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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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德股份”、“公司”)与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
接受联德股份的委托,于 2025 年 7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
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联德股份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以及联德股份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前述《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
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联德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联德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
整”)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法律事项(以下简称“首次授予事项”)
的合法合规性发意见,不对联德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联德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德股份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联
德股份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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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明
确了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德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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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调整的原因和内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本次利润分配以 2025 年 7 月
即以 238,88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0 元(含税),
现金红利发放日暨除权(息)日为 2025 年 7 月 24 日。
故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方式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激励计划(草案)》原定授予价格为 10.27 元/股,根据前述调整规则,首
次授予价格本次调整后为 10.27-0.35=9.92(元/股)。
除上述内容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系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实施利润分配、除权(息)所致,本次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
三、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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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联德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联德股份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根据联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5 年限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联德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律师核查,上述授予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以及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本所律师认为,联德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授予条件成就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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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6 日,并同意以 9.9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5.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德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联德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德股份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
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联德
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联德股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联德股份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