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特高新”“公
司”或“本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
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为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
期内,与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 670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0.90%。本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海特高新 A 股普通股股
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非交易过户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
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以不超过人民币 13.50 元/股(含)的价格
回购公司股份。
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三)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第
三方为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798.9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
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购买价格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5.67 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5.44 元/股;前 6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5.15 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过户日之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
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
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的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后,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40%、30%、
解锁股票数量占本员工
解锁期 解锁时间 持股计划受让标的股票
总数的比例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
第一个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40%
解锁期
日起的 12 个月后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
第二个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30%
解锁期
日起的 24 个月后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
第三个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30%
解锁期
日起的 36 个月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有
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持有人基于本条所约定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原则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通
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取得的收益将与下述业绩考核挂钩。
(1)公司业绩考核及对应分配约定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以下数据均取自海特高新合并利润表)
第一个归属期 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24
年基数的 110%
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24
第二个归属期 年基数的 121%或者 2025-2026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2024
年基数的 231%
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24
第三个归属期 年基数的 133%或者 2025-2027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2024
年基数的 364%
若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均达成,则本员工持股计划每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均可解
锁。若某一解锁期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
不得解锁,由公司成本价收回,并在履行相应审议披露程序后,将相应公司股票予以
注销或用于后期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2)个人业绩考核及对应分配约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考核的相关规定对个人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年度为
等级 B 级及以上 C级 D级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50% 0%
在达到上述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份额=
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份额×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锁比例。
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不能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以成本价收回,
将相应公司股票予以注销或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
其他受让人。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
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取公司自行管理的模式。本员工持股计划设持有人会议管理委
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召集及表决
程序、持有人代表或机构选任程序及职责等事项依据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确定。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
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
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
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
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
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
出席会议。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
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现
场或通讯表决方式。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 1 份额享有一票表
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
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 2/3
(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
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股计划负责。
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
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行使股东权利;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
时,决定标的股票的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
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
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全票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
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审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4)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事宜;
(6)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新的政策对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
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
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
董事会直接行使。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
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计划若需提前终止的,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工持股计划整体放弃因持有标的股票而享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
机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益不作变更:
(1)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不含降级);
(2)因执行职务,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
(3)持有人因工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
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持有人退休返聘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在本条约定的下述条件成就之日起,其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
额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部分由公司按认购成本价收回后,由公司注销或转让
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转让价格为其所持
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新受让人将转让价款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在收到上述款
项后及时支付给原份额持有人:
(1)持有人辞职、擅自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退休,如公司提出返聘请求而持有人拒绝,或者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
的;
(5)持有人非因工死亡或者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
(6)持有人职务发生降级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重新核定其可持有的尚未解锁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尚未解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高于重新核定后尚未解
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将高出部分的份额按本条执行以认购成本价
收回;
(7)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8)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
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未在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缴截止追缴通知发出之日已解锁部分已实现的收益(不包括该份额所对应的认购成本
价),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以零元的价格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授予价格为原份额持有人
的认购成本价:
(1)持有人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等;
(2)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
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
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