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
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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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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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
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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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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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
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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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
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
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
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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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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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交易”的披露要求如下: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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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二)除本条第(三)、
(四)项规定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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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
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二)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五)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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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
关义务: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
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
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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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
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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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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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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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
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经理)审定;需履行
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如
需)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最小范围内流转。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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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知情人员名单告知证券事务部,同时应告知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到证券事
务部进行登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
时登记,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共同承
担。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
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
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监管部门发出的
(一)项所列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证券事
务部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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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
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
事、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发布。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
就该事件形成的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
露事务。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保守相关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
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
益。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第四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
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
改正。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节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相关重大信息的范
围和通报流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七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或
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指定专门人
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
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确保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应的披露义
务。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证券事
务部负责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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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有权
要求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明
确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
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
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具体管理进行规定。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
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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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予以明确。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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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
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
通,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六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及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
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
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七十条 公司除对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应披露信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
外发布信息外,还应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露
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
等与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所提供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需对外发出的
文件应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书面意见后发布。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
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七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股东会
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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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
事务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
度并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一)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月度、季度、
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二)重大事件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
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相关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股子公
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接到证券事务部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
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本制
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
事务部。
第八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
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
究信息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
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前述情形时,均
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举报。证券事务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证券事务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
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
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监督
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并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