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00: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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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DFI)的议案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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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DFI)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
降低融资成本,保持公司资金筹措、管理及运用的灵活性,公司拟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并发行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
  一、 关于 DFI 注册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
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的规定,成熟层企业可就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
具等产品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成熟层企业需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
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
  (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
相应要求。
  (三)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成熟。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
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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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
  (四)最近36个月内,企业无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或
其他重大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无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五)最近36个月内,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国家法
律或政策规定的限制直接债务融资的情形,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
以上自律处分;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形。
  (六)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符合成熟层企业条件要求,可以向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DFI)
    。
  二、注册与发行方案
  (一)注册品种
  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
具等。
  (二)注册规模
  采用统一注册模式,注册阶段不设置注册额度,发行阶段再确定
DFI项下各债券的品种、规模、期限等相关要素,DFI项下各类债券规
模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三)发行时间与期限
  本次拟注册的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DFI)在获准发
行后,可在2年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实
际资金需求,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或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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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发行符合要求的不同期限债务融资工具。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债券面值100元/张,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市场状况确定。
  (五)承销方式与发行对象
  组织主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
  (六)募集资金用途
  所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等符
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的用途。
  (七)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关于本次注册发行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DFI)的决
议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或多品种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DFI)注册有效期到期为止,孰晚为准。
  三、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DFI)的发行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向文波先生,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发行方案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
全权办理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注册发行的相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制定和实施发行的具体方案、决定债务融资产品
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需要及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或调整发行的品种、各品种金额、是否分期发行及在注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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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或监管批文有效期内决定各期限发行金额的安排、发行时机、还
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发行方式、是否设置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确
定、新增或调整主承销团、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承销方式、定价方式、
票面利率或确定方式、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细节、偿债保证措施、担
保等增信事项、发行存续、兑付兑息等其他一切相关事宜。
  (二)根据监管机构意见和/或市场条件的变化,对发行方案及
发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三)代表公司进行债务融资产品发行、上市相关的谈判,签署
与债务融资产品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适当
的信息披露。
  (四)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办理其他与发行、上市相关
的具体事宜。
  (五)上述授权事项的有效期为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36
个月,或者至公司股东会就此作出新的授权决议之日止,以孰早为准。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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