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
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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