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48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
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
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不
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一)调整前的交易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交易的初始方案具体如下: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王旭龙琦、邓浩瑜、李言衡、杭州
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芯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众微首润智能装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南京齐芯高精尖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醴陵众微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西博捌号
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隆晟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辰峰启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4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利珀科技 100%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互为前提,其中任
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前述两项均不实施。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鉴于 2017 年 12 月利珀科技 226,472 元出资额(占利珀科技当前总股本的
产范围。即交易对方王旭龙琦原定以其直接持有的利珀科技 41.7727%股份参与
本次交易,调整为王旭龙琦以其直接持有的利珀科技 39.2126%股份参与本次交
易,其持有的利珀科技剩余 2.5601%股份不参与本次交易。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在上述 2.5601%股份原所涉转让价款支付后,
上市公司将在具备相关收购条件后一个月内启动现金收购事宜。
(三)调整后的交易方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王旭龙琦、邓浩瑜、李言衡、杭州
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芯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众微首润智能装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南京齐芯高精尖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醴陵众微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西博捌号
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隆晟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辰峰启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4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利珀科技 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互为前提,其中任
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前述两项均不实施。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方案
重大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构成
相关规定 本次方案调整内容
重大调整
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
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
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
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未进行变更 否
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的;
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
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由利珀科 否
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技 100% 股 份 变 更 为
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97.4399%股份,变动比例未
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 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
完整性等
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
整性等;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
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
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 本次交易未新增或调增配套
否
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 募集资金
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
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
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
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司本次调整交易方案事项已经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