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旭生物: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08)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6 18: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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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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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
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
在公司内部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
险事项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
事项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重大信息及相关资料的
报告、备案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
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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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
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
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
   (三)公司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 1
日内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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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
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 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
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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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
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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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定信托;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 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 期末净资产为负。
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十)重大风险事项:
人民币 100 万或以上;
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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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坏账准备;
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十一)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
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十二)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
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
日给予回函;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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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
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
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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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
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及时通过
书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
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
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
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
董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
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
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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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时向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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