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源: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宗销售决策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6 0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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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大宗销售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宗销售决策,完善公司
大宗销售决策监督机制,强化大宗销售决策科学性和合规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销售”是指公司房地产业务面向单一客户的较大金额的累计
销售行为,不包括资产出售行为。
     所谓“单一客户”是指具有购买资格的单一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实体。
     第三条   公司大宗销售决策的原则如下: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控制原则;
     (三)市场化原则;
     (四)依法监督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大宗销售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区域公司决策
     (一)区域公司要针对具体项目,区分项目业态,制定相应销售方案,明确销售政策(包
括但不限于价格政策和优惠政策等),经区域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 2,000 万元(不含)以内的,依据销售方案执行;
     (三)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 2,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不含)之间的,由区域公
司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区域公司应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
或董事会审议,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决策
  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不含)之间的,由区域公司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报公司总裁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策
  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 1 亿元(含)以上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
会研究决定,并及时对外公告披露。
  第八条   对于面向单一客户的大宗销售决策,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销售金额的
原则,分别适用上述条款相关规定。已经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大宗销售的决策监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和区域公司办公会做出的大宗销售决定,所属区域公
司应于最终决定做出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内部审计部门应于每一自然年度内,就大宗销售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审
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于每一自然年度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大宗销售财务检查评价。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条相关规定,公司大宗销售决策纳入公司纪检监察范围,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对区域公司大宗销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融
资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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