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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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432 号
致: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孟
令奇律师和杜丽平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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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
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5号公司研发中心一楼视频会议室举行,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议题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名册共同对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了审查,并登记了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0,123,14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3.0528%。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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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5日9:15-
为2025年8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8人,代表股份748,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议案1: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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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4: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5: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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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徐建国先生获得140,176,63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06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55,585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1%。
徐建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寅镐先生获得140,165,32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498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44,275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59%。
陈寅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超先生获得140,163,90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97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42,86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75%。
王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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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梁流芳先生获得140,164,50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497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43,464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79%。
梁流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袁少岚女士获得140,164,34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497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43,295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4%。
袁少岚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徐寅子女士获得140,164,63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497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43,586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42%。
徐寅子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2: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倪宣明先生获得140,163,68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497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42,643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86%。
倪宣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杨忠智先生获得140,163,19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496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42,153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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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袁康先生获得140,163,57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97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42,53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41%。
袁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苏为科先生获得140,163,29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496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42,250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63%。
苏为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796,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1,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9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40,786,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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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0,759,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59%。
本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0,787,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0%。
表决结果:同意140,786,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8%。
表决结果:同意140,785,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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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40,786,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3%。
表决结果:同意140,785,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70%。
表决结果:同意140,78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9%。
表决结果:同意140,784,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79%。
表决结果:同意140,785,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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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40,785,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70%。
表决结果:同意140,786,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3%。
议案5: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805,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和监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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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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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经办律师:孟令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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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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