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强化
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审计委
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
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部
门的日常协调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会议所议事项收集和准备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业绩预告等信息;
(二)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三)外部审计合同、相关工作报告及工作评价;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情况,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控制及管理情况,公司关联人、关联法人名单;
(五)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其他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部)和审计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审计的工作规程:
(一)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协商确
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督促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四)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五)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
包括电话、视频和书面议案等形式。
第十九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方式可以
是书面委托、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软件记录等形式,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
立董事委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含本数)出席方可举行,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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