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促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合称“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
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
不限于银行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外汇及商品等衍生交易、
履约担保、银行资产池业务等多种担保方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
状况、项目情况、偿还债务能力、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审核,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对外担保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
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由董事会做出决议。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
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
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对外担保对
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
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
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或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
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批、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全部资料(含被担保人提供的申请
材料、财务部的审核意见、担保合同及其他后续管理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和董事会秘书备案,以便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按月收集被担保人的
财务资料,按年度收集被担保人的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
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
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
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
清算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持续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
备启动追偿程序。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应立即启动追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
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同一债务有 2 个以上担保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担
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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