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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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
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
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第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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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
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
会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缺少会计专
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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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
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
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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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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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
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
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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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等事项进行内部
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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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七)审计委员会成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
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其接触到的或知悉的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在公司
尚未依法定程序将该等信息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收支活动等进
行审查。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审议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
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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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如遇紧急
情况,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或书面方式进行通知,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其
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成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
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
为出席。
本条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三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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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成员职务。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同时应
当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
部议案经所有与会成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成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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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成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
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成员同时代理其他成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
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
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
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
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成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于会议
决议生效之当日或次日,将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通报,有关人
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
成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
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成员
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