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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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
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常设业务决策机构,行使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
接受其领导和制约。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享有股东会另行赋予
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
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设置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且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上述专
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
 第七条   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需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章 董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应当保证忠实、
勤勉地全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条   董事应当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董事应
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或表决。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保守公司及股东的商业秘密。在任职期内,因其失职
致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详细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
条件、产生和更换、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在
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做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二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过邮件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二十七条 如有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并以记名投票或者举手的方式进行表
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其他有关人员出席会议并发言。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所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每次会议结束,出席会议的董
事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造成损失,除表示异议记录在案且投反对票的董事无
需承担责任外,其他董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补充。如本规则未列明事项,
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司章
程》生效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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