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 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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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
力,保证股东的法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
长、董事、监事,及由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由公司管理
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任免程序依据子公司章程进行)。
  第四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为公司指定的股
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子公司董事、监事职责。
  第五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在子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六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
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的规定,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
理等专业知识等。
  第八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公司在职人
员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需先聘为公司员工后方可派往子公
司。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公司按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讨论决定子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人选;
  (三)子公司对公司委派的董、监事,按照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选举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董事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违反有关规定不适
合再担任该职务的,子公司董事、监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讨论批准后撤换
报董事会备案,子公司高管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董事解聘后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被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股东会
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
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
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授权的股东代
表或委派推荐的的董事、监事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进入子公司后,其在公司的劳动关
系不变,其薪酬及社会保险由任职子公司支付缴纳,薪酬水平按公司的薪酬管理
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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