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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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节 公司会计估计的变更
 第三节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
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
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
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
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
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财务部门负责事
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
沟通;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
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由财务部门拟定变更申请报告。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
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
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
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
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
采用 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
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在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
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二节 公司会计估计的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申请
报告。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在变更生
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
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
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三节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
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
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制度要求履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监管机构的相
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
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
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
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第
十七条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以下内容:
  (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适用于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会
计差错情形,应当单独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本制度所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
务指标;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
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 并
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
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
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
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
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
示。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
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
  (二)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三)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五)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六)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
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
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
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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