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
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
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
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秘办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
解。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特定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
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七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
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
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
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实行预约制度,应当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现场接待调研机构及个人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
一安排。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
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 接受调研后,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由公司董秘办向
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
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
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
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
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
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
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
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秘办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
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
下:
(一)公司董秘办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对投资者提问
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二)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
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
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三)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董秘办在互动易平台进行
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
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秘办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
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