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恒科技
股票代码:6002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司法拍卖,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5年8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准则第16号》的
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蓉蓉
大恒科技、公司、上市公
指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指 郑素贞
制人
青岛中院 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的权益变动行为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
《准则第15号》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准则第16号》 指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李蓉蓉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2051975***********
住所和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情况
是否与所任
任职单位主 任职单位注册
起止日期 任职单位名称 担任职务 职单位存在
营业务 地
产权关系
宁波金海后勤服
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
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
及关联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
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已披露的司法拍卖事项外,在未
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或拟发生股份增减等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表决
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7,460,0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6.2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
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9%。本次权益变动过程如下:
根据青岛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一】、
《拍卖通知书(第一次)》【(2022)鲁02执924号】,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
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
票。
公司收到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八】,裁
定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上述财产的所
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
票登记过户手续。解除公司的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
卖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将变化如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蓉蓉 0 0% 27,460,000 6.2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司法拍卖所涉及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129,96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处于被冻结的状态。
根据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公司的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
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的公司股份完成过户后,均为无限售流通
状态,不存在权利受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涉及
资金总额为361,684,931.67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5年7月28日完成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
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
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
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
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的明确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产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计划。
在未来如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
大变动的计划。
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
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的计划。
在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
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
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
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
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继续存续,在人员、资
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
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
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与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将遵循自愿、平等、互
惠互利、公允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
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权益变动的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权益变动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
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
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
签署日期:2025年 8月 4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裁定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
个月内交易情况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表;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
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大恒科技证券投资部。
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
股票简称 大恒科技 股票代码 600288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蓉蓉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姓名 住所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对境内、境 是否拥有境内、
是 □ 否 √ 是 □ 否 √
外其他上市公司 外两个以上上市
持 股5%以 上 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 益 变 动 方 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 露 前 拥 有 权 益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持股数量: 0股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持股比例: 0%
股份比例
本 次 发 生 拥 有 权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益 的 股 份 变 动 的 持股数量:27,460,000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 6.29%
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变 执行法院裁定
动 的 时间 及 方 式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 否 存 在 持 续 关是 □ 否√
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 否 存 在 同 业 竞是 □ 否√
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拟 于 未 来12 是 □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前6个月 是 否 在 二
是 □ 否√
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
办 法 》 第 六 条 规是 □ 否√
定 的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购 办 法 》 第 五 十是 √ 否□
条 要 求的 文 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 否□
资 金 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 √ 否□
划
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 □ 否√
问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 需 取 得 批 准 及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批 准 进展 情 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声明放弃行
是 □ 否√
使相关股份的表
决权
(本页无正文,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
签署日期:2025年 8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