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 乐鑫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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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
         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
      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
       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
       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
       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
       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
          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
       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
       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
      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
      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
      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
      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
      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
      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
      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
       有权接受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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