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制度第三章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CEO、董事长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
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的资
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
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
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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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下同)。本制度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
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
露。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其履行职责。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归口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公司各部门和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并由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
联络人(需通过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
部门或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
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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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
更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
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
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
事项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当地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
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
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涉及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已发生或者即将发
生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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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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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八)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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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风险事项:
一百万元以上;
坏账准备;
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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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影响;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
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
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
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
项,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
况: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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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
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CEO 办公会
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董事会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CEO 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
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
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
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
保存。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公司重大信息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其履职情况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
警告或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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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CEO、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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