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为进一步完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
会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
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
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每一年度公司均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的
生产和经营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汇报及考察均应有书面
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及审
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就审核的情况形成书面
意见并提交年审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安排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前,再次安排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并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
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并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上述会议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时,应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公司若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会根据情况对
公司部分独立董事发出定期报告工作函件,相关独立董事要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
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
层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
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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