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
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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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已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议案》。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
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
露。
至 11:30,13:00 至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8 月 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代表股份 50,926,9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842%。其中,中小投
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64 名,代表股份 526,9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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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数的 0.7387%。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持有股份 50,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4
名,代表股份 526,9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87%。
会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
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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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0,892,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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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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